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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宣判 主犯被判死刑

央視國際 (2003年06月09日 21:03)


  CCTV.com消息(新聞聯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6月5日至6月6日公開審理喬燕琴、李海嬰、鐘遼國等故意傷害原廣州市達奇服裝公司職員孫志剛致死案,于9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喬燕琴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李海嬰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鐘遼國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周利偉、張明君、呂二鵬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判處被告人李龍生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判處被告人韋延良、何家紅、李文星、喬志軍、胡金艷有期徒刑3年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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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日,孫志剛案涉及的原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輝,原廣州市腦科醫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張耀輝,原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負責人彭紅軍,醫生任浩強,護士鄒麗萍、曾偉林等6人,以玩忽職守罪,被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和白雲區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至3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3月17日晚,被害人孫志剛因未攜帶任何證件外出,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錯誤收容。3月18日晚,孫志剛稱有心臟病被送至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診治。3月19日晚,因孫志剛大聲呼叫,引起救治站護工喬燕琴不滿。喬遂與呂二鵬、喬志軍、胡金艷等人商量,授意李海嬰等8名被收治人員毆打孫志剛。3月20日淩晨,被告人李海嬰、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李龍生、韋延良、何家紅、李文星等先後兩度對孫志剛輪番毆打,致使孫志剛于3月20日上午經搶救無效死亡。後經法醫鑒定,孫志剛係因背部遭受鈍性暴力反復打擊,造成大面積軟組織損傷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喬燕琴、李海嬰、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呂二鵬、李龍生、韋延良、何家紅、李文星、喬志軍、胡金艷無視國法,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並致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上述被告人故意傷害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喬燕琴指使、糾合其他被告人對孫志剛實施傷害行為,係本案主犯,應予從嚴懲處;被告人李海嬰、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呂二鵬等兩度輪番毆打致死被害人,罪行嚴重,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李龍生、韋延良、何家紅、李文星、喬志軍、胡金艷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次要作用,是從犯,應依法懲處。但鋻於被告人李文星在犯罪時未滿18周歲,依法從輕處罰。

  另據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和白雲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原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輝,原廣州市腦科醫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張耀輝,原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負責人彭紅軍,醫生任浩強,護士鄒麗萍、曾偉林等6人,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委託行使公務的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孫志剛被錯誤收容並在救治站遭受傷害致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玩忽職守罪。為此,有關法院分別作出前述判決。

  新聞背景:孫志剛案審判相關法律依據

  新華社北京6月9日電新聞背景:孫志剛案審判相關法律依據

  新華社記者田雨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9日公開審理原廣州市達奇服裝公司職員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喬燕琴死刑,李海嬰死刑、緩期2年執行,鐘遼國無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3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孫志剛案判處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刑法第26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3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3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孫志剛案涉及到的23名廣州市政府官員(名單)

  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迅速查清,此案涉及的其他違反黨紀政紀的有關責任人員,經廣州市委、市政府同意,已由廣州市紀委、市監察局和有關單位給予黨紀、政紀嚴肅處分(見下表)。  

  姓名 原職務 處分

  林培坤 廣州市公安局副局長行政記過

  盧彥德 廣州市衛生局副局長行政記過

  唐啟暢 廣州市民政局副局長行政警告

  單梅葉 廣州天河區公安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開除黨籍、行政開除

  譚穗渝 廣州天河區公安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開除黨籍、行政開除

  羅僑安 廣州天可區公安分局民警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

  劉敦樹 廣州天河區公安分局黃村街派出所副所長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

  許偉浚 廣州天河區公安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所長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

  陳建華 廣州天河區公安分局民警行政記大過

  韓立平 廣州天河區公安分局副局長行政撤職

  吳小明 廣州天河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大隊長行政撤職

  楊東勝 廣州天河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行政撤職

  付強 廣州天河區公安分局副局長行政記大過

  鄒琨 廣州市公安局指揮中心辦公室信訪科副科長行政記過

  楊炳坤 廣州白雲區公安分局江高鎮派出所副所長行政記過

  林建榮 廣州市腦科醫院江村住院部科主任撤職處理

  劉兆江 廣州市腦科醫院江村住院部護士長行政記大過

  鄧河晃 廣州市腦科醫院副院長行政記過

  葉建華 廣州市收容遣送中轉站收容遣送科副科長行政撤職

  馮紹裘 廣州市收容遣送中轉站站長行政記過

  梅廣平 廣州市收容遣送中轉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員 行政記過

  李愛榮 廣州市收容遣送中轉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員 行政記過

  謝志勤 廣州市收容遣送中轉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員 行政記過

責編: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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