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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世界民法典先例 中國立法保護公民人格權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24日 12:52)

  新華網北京12月23日電 在舊中國,私塾裏的教書先生在懲戒學生時,可以用戒尺打其手掌。如今,若有哪位老師敢於效倣古人,他一定會受到學校的懲罰和輿論的譴責。而今後,這樣的老師還可能會因侵犯學生的“人格權”而受到法律制裁。23日在北京開幕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人格權法作為獨立的一編被列入當日首次提請大會審議的新中國首部民法草案。

  “在民法中設置獨立的人格權法編,這在世界民法典中尚無先例,是個了不起的突破,必將對中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産生積極而重要的影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王勝明説。

  民法草案第四編人格權法規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人格權。自然人的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信用、隱私等權利。法人的人格權包括名稱、名譽、榮譽、信用等權利。

  中國知名民法專家王利明説,此法律草案將進一步對人格權予以全面的確認與保護,並確認民事主體對其人格利益享有一種排斥他人非法干涉和侵害的力量,同時也賦予個人享有一項同一切“輕視人、蔑視人,使人不成其為人”的違法行為作鬥爭的武器。

  王利明參與了整個民法草案人格權法編的起草工作,他稱此草案的制定是中國對公民人身權利的法律保護的第三次飛躍,認為此舉將使新中國的人身權利司法保護制度得以基本完備。

  中國于1986年制定《民法通則》,首次明確公民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其中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這5項權利。“這部法律當時被稱為權利宣言,因為它明確了‘人之所以為人’的基本權利。多數中國人由此第一次知道,自己的肖像、姓名等還是一種民事權。當這種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可以去法院打官司,要求獲得補償。”王利明説。

  2001年3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從總體上解決了《民法通則》實施15年中所遇到的問題,是新中國人身權司法保護的一個總結性的、飛躍性的法律文件,因而被業內人士稱為新中國人身權司法保護的又一個里程碑。

  王利明説,此次提請審議的民法草案在吸收了過去積累的人身權司法保護的經驗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權司法保護的司法解釋當中的精華部分的同時,在內容上有新的突破。例如,首次明確提出了公民隱私權受法律保護。草案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隱私權的範圍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禁止以窺視、竊聽、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

  “將保護個人隱私權提到法律中去,是中國法制建設的一大進步,也是中國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縮影,”王利明説。“如果説現代社會的特徵是對政府越來越要求公開透明,那麼個人也越來越要求對他們的隱私進行保護,這可以説是現代社會的重要特徵,”他説。除隱私權外,草案還首次規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權”。“自然人、法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徵信機構涉及自身的信用資料,有權要求修改、更正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資料。”

  王利明説,隨著中國社會的發展,將不斷涌現各種新類型的人格利益保護的需求。人格權法的單獨成編,將為保護新型人格利益提供充分的空間,有利於不斷擴大人格權保障的範圍。(記者 倪四義 常愛玲)

責編:周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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