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老外”打官司適用何種法律?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23日 21:26)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隨著我國與其他國家和地區交往的日益頻繁,涉外民事官司也越來越多,但現行民法通則對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的規定過於概括。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的民法草案對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什麼是涉外民事關係?草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涉外民事關係:民事關係的一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國際組織、外國國家;民事關係一方的住所、經常居住地或者營業所位於中國領域外;民事關係的標的在中國領域外,或者爭議標的物移轉越出一國國界;産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國領域外。中國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或者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民事關係,其標的物以及履行地不在中國領域外的,不得選擇適用外國法律。
草案在民法通則有關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規定的基礎上,還增加了反致、外國法的查明、國際慣例的適用、互惠對等原則等一般規定;增加了物權、知識産權以及債權中的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的法律適用的規定;對民事主體、合同、侵權、婚姻家庭以及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進一步具體化。(記者王雷鳴 沈路濤 鄒聲文)
責編:張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