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 - ERROR

對不起,可能是網絡原因或無此頁面,請稍後嘗試。

本頁面3秒之後將帶您回到央視網首頁。

央視國際首頁 > 新聞頻道 > 中國新聞 > 正文

排污達標造成污染誰負責?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23日 21:25)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如果企業或者個人的排污符合規定的標準,卻給他人造成明顯損害,受害人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的民法草案在侵權責任法一編中明確規定,這種情形下,受害人仍然可以要求排污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草案同時規定,因污染環境侵害他人人身、財産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法律規定有免責情形的,依照其規定。導致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不能證明污染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視為因果關係存在。

  草案規定,因污染環境對他人造成損害,不能確定具體的加害人的,由與損害後果具有聯絡的排污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其排放量的比例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除環境污染責任外,草案根據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産品質量法等法律,還對機動車肇事責任、産品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責任、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物件致人損害責任等特殊侵權責任作出了規定。(記者王雷鳴 鄒聲文 沈路濤)

責編:張麗


[ 新聞發送 ] [ 打印 ]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