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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內野生動物肇事 管理單位負責賠償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23日 21:24)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我國自然保護區數量越來越多,保護區內野生動物傷人、損害莊稼的事情時有發生。遇到這種情形,受害人應該向誰索賠?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的民法草案在侵權責任法一編中明確規定,這種情形應由管理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草案同時規定,如果管理單位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據介紹,我國現行法律對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特殊侵權行為缺少具體的法律規定,影響到當事人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民法草案的這一規定,明確界定了這種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既有利於保護人的權利,也有利於保護野生動物。

  草案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除外。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除動物致人損害責任外,草案根據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産品質量法等法律,還對機動車肇事責任、産品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責任、環境污染責任、物件致人損害責任等特殊侵權責任作出了規定。(記者王雷鳴 鄒聲文 沈路濤)

責編: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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