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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精神損害賠償案件回放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23日 21:22)

  南京市肖某某于1992年9月將一卷拍有自己舉行婚禮活動的富士牌彩色膠卷,交給一家國營彩色擴印服務部沖印,並預交沖印費18元。因彩擴部工作人員失誤,導致膠卷遺失。肖某為此要求被告賠償損失,但彩擴部只願按南京市攝影行業協會的規定,賠償膠卷和退還預收費。

  肖某遂于1993年4月向法院起訴,以被告將原告拍有結婚活動內容的膠卷遺失,給原告帶來無法彌補的損失為理由,要求被告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5000元。

  在開庭審理中,被告認識到遺失膠卷的行為,不僅給消費者財産造成一定的損失,更重要的是給消費者精神造成了一定損害,願意給予經濟補償。經法院調解,原、被告達成協定,被告自願賠償原告一卷膠卷的價款及補償原告共482元,退還原告衝擴預付費18元。

  瀋陽市姜某與高某曾同住一個産房,並於1971年晚各自分娩一男嬰。因醫院護理人員的失職,兩家的孩子恰好被調了個兒,直到1995年才弄清真相。於是姜、高兩家聯手將接生孩子的醫院告上了法庭。後來法院對原被告雙方進行調解並達成協定,由醫院一次性給付姜家1萬元的物質損失費和兩家六人各1萬元的精神損失費。

  1995年3月,北京市17歲女中學生賈某一家在北京某餐廳為其父親慶祝生日。幾分鐘後,卡式爐燃氣罐發生爆炸,賈某面部及雙手被嚴重燒傷,容貌被毀。賈某一家將卡式爐的生産廠家告上了法庭,索賠精神損失費65萬元。1997年3月,法院判決卡式爐生産廠家賠付包括精神損失賠償在內的賠償金10萬元。

  1993年,北京女青年王某、倪某在北京某超市購物時,因被懷疑有未付賬商品而被超市強行搜包。不堪其辱的兩位女青年將超市送上了公堂。通過法院調解,這家超市以2000元錢補償兩位顧客的人格尊嚴損害。

  與此相似,1999年,上海一名女大學生到一家超級市場連鎖店購物。在離開超市時,防盜鈴驟響。商場女保安將她帶入地下室,命令她解開衣褲進行檢查。女學生以侵害名譽權為由,將這家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最終法院判決超市賠付給她1萬元。(王雷鳴 鄒聲文 沈路濤)

責編: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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