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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未經許可不得公開使用他人肖像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23日 21:15)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我國現行民法通則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的民法草案加大了對公民肖像權的保護力度,規定未經許可,他人不得公開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草案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保護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污辱。自然人有權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因新聞報道等,可以合理使用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

  對姓名權、名稱權,民法草案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變更自己的姓名。自然人的筆名、藝名等,與姓名受同等保護。使用重名的自然人姓名時,應當採取適當方式,避免造成混淆、誤導。法人享有名稱權,有權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侵害自然人的姓名權或者法人的名稱權。

  對於名譽權、榮譽權,草案規定,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譽。自然人、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自然人、法人的榮譽稱號,詆毀自然人、法人的榮譽。

  草案規定,自然人死亡的,其配偶、父母、子女有權保護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等權利。

  對於生命健康權,草案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權。

  禁止非法剝奪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健康。

  自然人因災害、事故等原因致使生命健康處於危險狀態,急需搶救而不能立即支付醫療費用,有關醫療機構應當救助。(記者王雷鳴 沈路濤 鄒聲文)

責編: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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