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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首次為信用權立法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23日 21:15)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23日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的民法草案在人格權法一編明確規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權,禁止用詆毀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

  這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通過立法保護自然人和法人的信用權。現行民法通則以及其他民事單行法律,對保護生命健康、姓名、名稱、名譽、肖像等人格權已作出規定,但都沒有涉及信用權的問題。通過立法來規範信用問題,是民法草案最引人關注的內容之一。

  民法草案規定,徵信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地收集、記錄、製作、保存自然人、法人的信用資料。徵信機構應當合理使用並依法公開信用資料。自然人、法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徵信機構涉及自身的信用資料,有權要求修改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資料。

  民法草案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履行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的情況,可以建立執行法律文書等檔案。金融機構根據當事人借貸還貸等情況,可以建立還貸記錄等檔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資信情況,可以建立資信檔案。質量監督部門可以將檢查、抽查的結果公佈,並建立相應的質量檔案。

  民法草案規定,禁止用詆毀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並在侵權責任法一編中規定,侵害他人的人格權或者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物品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專家指出,市場經濟首先是信用經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信用的地位也變得越來越重要。但目前我國社會上還存在著不少不守信用的現象,“信用危機”曾一度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據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數據顯示,我國每年因為逃廢債務造成的直接損失約數千億;據國家工商總局統計,由於合同欺詐造成的直接損失約55億元,由於産品質量低劣和制假售假等造成的各種損失也達數千億元。如果關於信用權的法律獲得通過,將對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增強社會信用觀念,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産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記者王雷鳴 沈路濤 鄒聲文)

責編: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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