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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民辦學校合法權益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23日 20:52)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侵犯民辦學校合法權益的,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這是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克玉向23日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民辦教育促進法草案審議情況時作上述表示的。

  周克玉説,法律委員會認為,民辦教育促進法草案經過常委會三次審議和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周克玉説,根據有的委員和部門的意見,法律委員會建議在草案增加條款規定,民辦學校應當貫徹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周克玉説,一些委員提出,為鼓勵社會力量出資舉辦民辦學校,建議從中國的現實情況出發,規定民辦學校出資人可以取得合理回報。法律委員會經與各方面反復磋商研究,認為在保證民辦學校公益性質的前提下,作為一種扶持與獎勵,民辦學校的出資人可以取得合理回報,同時,考慮到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與不取得回報的公辦、民辦學校在享受稅收、用地等優惠政策上要有一定的區別,以鼓勵捐資辦學,因此建議對草案相關條款作相應修改。

  周克玉説,一些委員提出,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急需發展教育事業,應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到上述地區舉辦民辦學校。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國家採取措施,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舉辦民辦學校,發展教育事業。

  一些委員提出,草案關於民辦學校終止時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産處理的規定,沒有充分考慮民辦學校出資人的利益,不利於鼓勵社會力量出資舉辦民辦學校。周克玉説,考慮到這方面的問題,我國的民法通則、公益事業捐贈法等已有原則規定,並且實際情況比較複雜,國務院在制定本法的實施辦法時,還可以作進一步的具體規定,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對草案相關條款進行修改,規定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産,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責編: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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