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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時應換領公民身份證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23日 20:51)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應當換領公民身份證。但是常住戶口在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遷移的除外。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光寶就公民身份證法草案的修改情況,向23日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作了彙報。

  胡光寶説,有的委員提出,對港澳臺地區的中國公民是否也要發放公民身份證,草案應當明確規定。法律委員會認為,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于兩個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兩個特別行政區實施,為了明確發證範圍,法律委員會建議在第二條中增加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胡光寶説,內務司法委員會在審議中提出,公民身份證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應當明確規定各自的登載內容,便於公民了解。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有關條款作出修改。

  草案第八條規定:“回國定居的華僑,回內地定居的香港、澳門同胞,回大陸定居的台灣同胞,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並被批准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申請領取公民身份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對在境內出生的人如何編制身份號碼作了規定,對上述人員辦理身份證時,公民身份號碼如何編制,也應當作出規定。草案對此作出相應修改。

  胡光寶説,有的部門提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採取拘傳和取保候審兩種刑事強制措施的人不宜扣留公民身份證。法律委員會建議對有關條款作出修改。

責編: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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