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廢物進境 法律擬予以嚴懲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23日 20:50)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近年來,違法犯罪分子向我國走私不能用作原料的廢物的情形時有發生。為嚴懲這種不法行為,23日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四)草案單獨作出規定,加大打擊力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就刑法修正案(四)草案作説明時説,刑法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以走私罪論處,依照刑法走私罪一節的有關規定處罰。有的部門提出,除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明確規定走私幾類違禁品的處罰以外,刑法對走私罪是按照行為人偷逃應繳稅額的多少規定刑罰的。
由於對走私固體廢物無法計算應繳稅額,司法機關對本罪在量刑上存在一定困難,建議對這種行為單獨規定刑罰。
同時考慮到走私液態廢物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廢物,也應適用走私固體廢物的規定。胡康生説,建議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相應刪去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項。同時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修改為:“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責編:張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