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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應舉行聽證會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23日 20:48)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有關資源、環境保護、城市徵地建設等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説明有關情況,並舉行聽證會。

  這是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行政許可法草案作出的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喬曉陽23日就行政許可法草案的修改情況作了彙報。

  喬曉陽説,一些委員、地方和專家提出,設定行政許可是一種立法行為,考慮到一些臨時的、緊急的和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還需要以行政許可的方式進行管理,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刪去草案中“國務院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同時增加條款規定,必要時,國務院可以用發佈決定的形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國務院應當及時將該行政許可事項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喬曉陽説,一些部門、地方和專家提出,現在行政許可過多過濫,主要原因之一是對規章的設定權缺乏約束。

  地方行政管理如果需要設定行政許可,可以通過地方性法規設定。因此,應當刪去地方政府規章的設定權。也有一些地方認為,地方性法規制定週期較長,設定權集中于地方性法規,不利於保障行政管理的效率。因此,應當保留地方政府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考慮到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和省會市、較大市人民政府規章有所不同,法律委員會建議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同時針對一些地方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等問題,有針對性地作出一些限制性規定。

  喬曉陽還彙報了關於行政許可的分類及有關特別程序問題等。

責編: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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