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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出售廢舊的一次性醫用材料法律將予以懲處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23日 20:48)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生産、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或回收廢舊的一次性注射器、輸液器等醫用材料重新包裝後出售,只要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按刑法修正案(四)草案規定就構成犯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在23日開始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就刑法修正案(四)草案作説明時説,有些部門提出,這些偽劣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一旦使用,必然會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

  如果等到使用後,危害結果發生了才追究刑事責任,為時已晚,要求將刑法規定的構成這類犯罪的標準修改為,只要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就構成犯罪。

  胡康生説,法工委建議將刑法相關條文作出修改:生産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其中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責編: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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