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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檢察司法行政機關不能從事具體鑒定活動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23日 20:43)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自偵部門除外)、司法行政機關不能從事具體鑒定活動。

  23日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的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草案,對司法鑒定機構作出了明確規定。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侯宗賓在就這部草案作説明時説,根據司法鑒定活動的性質,除偵查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檢察機關負責自偵案件的部門)為偵查犯罪提供技術鑒定支持,在內部設立的鑒定部門外,其他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機構都應當是獨立於審判和檢察機關之外,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社會服務性組織。各鑒定機構之間互不隸屬,沒有高低之分。因此,草案明確規定了鑒定機構的條件,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按照一定的程序審核、登記,編入名冊,即成為法定的鑒定機構。

  侯宗賓説,檢察機關(除自偵部門外)是國家的公訴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為了保證司法公正,不宜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審判機關在訴訟活動中的職責是依據案件事實和法律進行裁判,司法鑒定結論是否用作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最終由審判機關決定,因此,審判機關不應設立鑒定機構從事鑒定業務。司法行政機關作為司法鑒定的行政管理部門也不應設立鑒定機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為了便於起訴和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輔助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工作是必要的,但不能從事具體的司法鑒定業務。

  侯宗賓説,偵查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和其工作性質是偵查機關和偵查工作的組成部分。考慮到偵查機關內設鑒定機構長期以來承擔了大量的偵查工作以外的司法鑒定服務的實際情況,為了充分利用鑒定資源,使偵查機關內設鑒定機構在完成自身任務的同時更好地為社會服務,也為了方便審判機關等有關部門和公民、法人委託鑒定,草案規定:“偵查機關所屬的鑒定機構對外承擔司法鑒定業務的,在本系統省級以上主管機關批准後,經過登記,編入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並公告”。但是,偵查機關所屬的鑒定人員不得在其他鑒定機構中兼職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責編: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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