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人應對自己的行為和出具的結論負責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23日 20:40)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草案明確規定,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這一規定意味著實施司法鑒定的個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和出具的鑒定結論負責。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侯宗賓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23日舉行的全體會議上,就這部草案作説明時説,鑒定行為是鑒定人運用自己所掌握的專業知識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的活動,屬於個人行為。為此,草案規定,“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鑒定人應當對鑒定結論負責並在鑒定書上簽名蓋章。多人參加的鑒定,對鑒定結論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實行鑒定人負責制,既有利於強化鑒定人的個人責任,又有利於提高鑒定結論的公正性、準確性,也有利於辦案人員的審查判斷。
責編:張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