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主體適用於哪些人?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23日 20:38)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雖在形式上未列入國家機關編制,但實際是在國家機關中工作或者行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力的人員,在行使國家權力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應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罪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的適用問題出現一些新情況,存在不同認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作出明確解釋。
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在23日開始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就關於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草案作了説明。胡康生説,我國刑法專設瀆職罪一章。1997年修改刑法時,將本章所規定的犯罪主體由國家工作人員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憲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是在上述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遇到一些新情況:一是法律授權規定某些非國家機關的組織,在某些領域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二是在機構改革中,有的地方將原來的一些國家機關調整為事業單位,但仍然保留其行使某些行政管理的職能。三是有些國家機關將自己行使的職權依法委託給一些組織行使。四是實踐中有的國家機關根據工作需要聘用了一部分國家機關以外的人員從事公務。上述這些人員雖然在形式上未列入國家機關編制,但實際是在國家機關中工作或者行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力。一些部門認為,這些人員在行使國家權力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也應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罪的規定處罰。
胡康生説,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法制工作委員會邀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務院法制辦等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對刑法瀆職罪主體的適用問題進行了研究,擬作出解釋: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責編:張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