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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將懲處雇用童工從事超強體力勞動行為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23日 20:35)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四)草案,將對個別企業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在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的行為給予嚴懲。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23日在作關於刑法修正案(四)草案的説明時説,近幾年有些企業為謀取非法利益,雇用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違法行為比較突出,有的企業甚至雇用童工從事超強度體力的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嚴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造成未成年人的死亡,社會危害性嚴重。

  胡康生説,因此建議,在刑法中增加一條:“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胡康生説,刑法規定了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罪。鋻於近年來毀壞珍貴野生植物的情況較為嚴重,建議刑法對這種新情況作出相應規定。草案還建議將非法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將刑法有關條款修改為:“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責編: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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