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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制定監督法 完善民主監督制度推進依法治國   
08月23日 17:53

    新華網北京8月23日消息 中國第一部關於人民代表大會大及其常委會對憲法和法律實施進行監督及對政府、法院和檢察院實施工作監督的監督法草案,今天首次提請此間召開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王維澄在就草案作説明時説,具體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和人大對“一府兩院”進行法律和工作監督的內容、形式和程序,是為了“進一步完善民主監督制度,推進依法治國”。

    據介紹,草案自六屆全國人大期間就已開始醞釀。近十多年來,全國人大歷次會議上都有許多代表提出議案,要求儘快制定監督法。僅九屆全國人大以來,代表就提出了關於儘快制定監督法的議案41件。

    中國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均由人民代表大會産生。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監督政府、法院、檢察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責。王維澄説,中國憲法對這些職責已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至今仍缺少一套獨立、具體的法律來規範全國及各級人大的此項監督職權。制訂監督法,就是要把憲法規定的原則具體化,以便於操作。

    保障憲法和法律的實施,是監督法草案的首要內容。草案規定:全國人大有權改編和撤銷其常委會制定和批准的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和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與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有權廢止與法律不符的司法解釋,有權撤銷省級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和批准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定。

    聽取和審議政府、法院和檢察院工作報告和專題報告,是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一府兩院工作監督的基本形式,已經形成制度。根據近年來的實踐,草案增加規定:一、提出報告的機關應根據代表審議中提出的意見,對報告進行修改或向大會作補充報告。二、工作報告未被大會批准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在兩個月內舉行會議,聽取和審議根據代表意見修改後再作的報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可由大會主席團提出處理意見,提請大會決定。遼寧省瀋陽市就曾經出現法院工作報告未獲通過的先例。

    關於各級人大審查和批准國家計劃、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草案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例如中央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預算資金的條件,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外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王維澄説,監督法草案在依法保障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權力的同時,也將進一步規範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行為。

    草案規定全國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行使監督權時必須遵循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按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負責制,並根據需要向社會公佈其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監督政府、法院、檢察院的工作,但不得代替“一府兩院”行使職權,而是監督、督促和支持“一府兩院”更好地依法行使職權。

    草案還就人大及其常委會實行質詢和特定問題調查等方面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和制定的有關監督審判和檢察工作、經濟工作和預算監督的決定或草案也被吸收到了監督法草案中。(常愛玲 喬傑)



責編:趙瑋寧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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