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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將自由職業人員、個體業主員工納入醫保  
07月31日 13:41

    上海市政府已于日前批准了《上海市城鎮從事自由職業人員和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該辦法將於今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發佈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暫行辦法》規定,凡自由職業人員、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中的在職人員,應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規定比例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從事自由職業人員繳費比例為8%;個體經濟組織業主為本人及其從業人員繳費7%,同時業主本人及從業人員個人繳費1%。

    據悉,凡自由職業人員、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以及上述人員中已按規定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均屬於《暫行辦法》規定參保對象。已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人員中,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設立個人醫療賬戶,在職人員不設個人醫療賬戶。

    《暫行辦法》實施後,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應向為其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變更登記或登出登記及繳費手續,自由職業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的街道勞動服務機構為其代為辦理上述手續。參保人員憑社保卡或醫保卡在自行選定的3所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參保人員可享受住院、急診觀察室、家庭病床和門診大病醫療保險,費用由統籌基金和個人按規定支付。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還可享受門急診醫療及定點零售藥店配藥,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個人醫療賬戶資金用完、個人自負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後,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和個人按規定支付。在職人員門急診醫療費用全部自負。



責編:趙瑋寧 來源: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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