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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公佈《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  
06月03日 17:41

    新華社今天受權全文播發了國務院總理朱鎔基簽署的第354號國務院令,公佈了《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條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共33條。辦法明確,出國旅遊目的地國家,由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公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中國公民到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公佈的出國旅遊的目的地國家以外的國家旅遊。

    辦法明確,旅行社經營出國旅遊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國際旅行社資格滿1年;經營入境旅遊業務有突出業績;經營期間無重大違法行為和重大服務質量問題。未經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出國旅遊業務經營資格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經營或以商務、考察、培訓等方式變相經營出國旅遊業務。

    辦法明確,組團社應當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組團社向旅遊者提供的出國旅遊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報價不得低於成本。組團社經營出國旅遊業務,應當與旅遊者訂立書面旅遊合同。旅遊合同應當包括旅遊起止時間、行程路線、價格、食宿、交通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組團社應當按照約定的條件,為旅遊者提供服務。



責編:曉星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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