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10月31日,在國務院規定的關閉國有煤礦礦辦小井和鄉鎮煤礦停産整頓最後期限,江西省實現了礦辦小井一律關閉的目標,並關閉鄉鎮煤礦619處。
然而,江西煤炭行業管理辦公室副主任、省關閉整頓小煤礦百人督導組負責人賀愛民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對照國務院提出的關井“六項標準”(吊銷有關證照、炸毀井筒、拆除設施、填平場地、發佈公告並在限期內盡可能恢復地表植被),當前關閉整頓小煤礦和煤礦安全生産形勢仍然十分嚴峻,有的地方問題還很突出。具體表現為一些縣、鄉沒有按照“六條標準”進行關閉,大部分小煤礦僅拉倒了井架、切斷了電源、封平了井口,明顯存在以停代關、以封代關等“假關閉”現象。風頭一過,這些小煤礦隨時可能“死灰復燃”。
目擊“假關閉”
7月30日,江西省經貿委發文公佈了第一批小煤礦“死亡名單”288處。
9月13日,記者來到樂平市涌山鎮國有煤礦涌山礦區範圍內的6處小煤井關閉現場。在與國有礦區僅一墻之隔的發達一礦,我們登上一處高坡看見副井井架已被拉倒,井口用混凝土作了簡單封閉,而在百米開外的主井,井口依然開啟,絞架等設備紋絲未動。
11月6日,記者再次來到涌山鎮,發現發達一礦主井依然沒有拆除設備、填平場地,井區看不到徹底關閉的跡象。離開這處煤礦,我們又來到被稱為關閉“基本合格”的和友煤礦,只見井口邊電絞車用的電線歷歷在目,用工房屋也完好無損。封閉井口用的水泥板只是鋪在幾塊木板之上,並留有一個與井口同寬的扁形洞口,黑黝黝甚是可怕。顯然那是小煤礦主為自己留下的一條後路。
樂平市作為江西關閉小煤礦重點地區之一,有106處小煤礦屬關閉之列。據正在現場工作的督導組長朱勤儒介紹,目前這個市只有54處小煤礦關閉達標。近半數小煤礦只是切斷電源、拉倒井架,人員並沒有完全遣散,電力設備也沒有拆除,更有甚者封井口用的水泥板是活動的,而且還裝有吊環,撬開井蓋復工只需兩三個小時。
萍鄉市有95處小煤礦列入全省第一批關閉名單。這些小煤礦不僅投資規模較大,證照也齊全,關閉難度很大。11月8日至11日,在市、區政府和省督導組拒絕記者深入採訪的情況下,我們由當地一位嚮導帶領,沿著坎坷不平的鄉村公路,摸索到湘東區巨源村。在一個不知名的狹長山坳,只見四五處小煤礦若有若無藏匿其中。走近看,這些小煤礦雖然都用水泥封閉了井口,部分井口設備也被拆除,但顯然都是一些應付檢查的臨時掩體,與國家有關標準尚有明顯差距。巨源村村主任説,全村共有22處小煤礦要關閉,但目前只炸毀7處,佔總數的三分之一。
“假關閉”個中緣由
這次由國務院統一部署的關閉整頓小煤礦是1997年以來歷次治理行動中規模最大、力度最大的一次。江西省以分管副省長挂帥,煤炭重點産區的市、縣、鄉黨政一把手親自抓,各級均成立了專門工作組、督導組,多次組織明查暗訪、現場督導等行動,即便如此,江西一些地方的小煤礦仍然程度不同地存在“假關閉”現象。
調查中我們發現,企業權益的合法性與政府制訂的關閉政策間産生的摩擦是形成當前一系列“假關閉”現象的首要原因。
賀愛民分析,1997年以來,江西組織過多次對小煤礦的清理整頓,大量非法小煤礦已被清除,全省小煤礦數量由5000多座減少到現在的1700多座,這些保存下來的大都為投資規模較大、對當地財政和就業貢獻較大,且“四證”(採礦許可證、生産許可證、礦長資格證和營業執照)齊全的小煤礦。根據全國安全生産和産業結構調整的需要,今年初國務院對小煤礦又制訂出臺了“四個一律關閉”的政策。根據這一政策,大量“四證”齊全的小煤礦被列上了“死亡名單”,如這個省公佈的首批228家關閉小煤礦中,就有139家屬“四證”齊全企業。關閉政策是以小煤礦是否具備安全生産要求,是否在國有礦區範圍內為準繩,只要在國有礦區範圍內不管合法與否都要被關閉。而一些“四證”齊全的小煤礦主則強調自身是經過登記、註冊的合法企業,安全生産方面也未出過大事,其生存權益理應受到有關法律的保護,政府不能説關就關。關閉者(地方政府)與被關閉者(小煤礦主)各執一詞,誰也説服不了誰。關閉過程中難免出現“你要強關,我就硬頂”的僵持局面。今年7月以來,江西因關閉小煤礦接二連三發生衝突:涌山鎮一小煤礦主持刀砍傷一名前去關井的幹部,接著150多人從景德鎮市一路上訪到省會南昌;萍鄉市一煤礦主身綁炸藥揚言“要與煤井同生死”等等。為避免衝突,有的地方只好暫以“假關閉”先應付。
其次,補償政策不透明、補償資金來源不明確,補償金額未到位,也是造成部分小煤礦“假關閉”的一個重要原因。多年來小煤礦在政府“有水快流”思想的鼓勵和引導下,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做大規模、整改達標。他們的資金來源大致有三種渠道:一是向當地信用社借貸;二是向親朋好友舉債;三是房屋抵押借債。借債額少則上百萬元,多則上千萬元。“新光明”在涌山鎮是一個極普通的小煤礦,其有憑有據的欠債就有136萬元,其中高息私人借債28萬多元、信用社借貸近50萬元、餘下的為單位欠款和房屋抵押借款。礦主楊三明説,“煤井一旦關閉,這麼高的負債幾代人都還不清。”國務院明確要求:“關閉小煤礦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原則上由地方政府承擔。關閉小煤礦和職工安置任務重、地方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由中央財政予以適當補助”。但江西省財力所限,至今尚未出臺任何關於小煤礦關閉的經濟補償政策,省政府有關領導儘管表示過對“四證”齊全的小煤礦要給以一定的補償,但資金來源不確定,補償金額更一時無法到位。在這種情況下,小煤礦關閉要做到徹底到位難上加難。
第三,對於關閉小煤礦,基層幹部面臨財政減收、社會不安定因素增加、農民收入減少等多重壓力,礦主們更持觀望和僥倖心理。以樂平涌山鎮為例,一方面,煤炭收入佔其財政總收入的50%,小煤礦一旦關閉,財政壓力必然陡增;另一方面,全鎮5個産煤村毗鄰而居,近3000戶1萬多人口主要以煤為生,關閉過程一有風吹草動極易釀成社會事端。小煤礦主們的心態主要有兩種:一是認為這次關閉整頓可能與前幾次一樣也是“一陣風”,風聲過後又可以再開;二是寄希望於小煤礦“封而不死”,今後可在補償問題上與政府討價還價。在這種心態下,“假關閉”也就成了他們“最合理的選擇”。
依法取締“假關閉”
對執行國務院“四個一律關閉”的政策大打折扣,甚至搞“假關閉”,不僅嚴重影響了國家政令暢通,還會因此埋下諸多安全隱患。身為副總工程師的朱勤儒説,小煤礦長時間封閉容易造成“老窿水”壓力過高,一旦穿透附近仍在開採的煤井隔煤層,“老窿水”將勢不可擋,直接釀成重、特大安全事故。今年10月5日,萍鄉市上粟縣久發煤礦發生死傷7人的安全事故就是“老窿水”造成的。據統計,僅“9 18鄭州會議”以來,江西省就發生煤礦死亡事故13起,死亡38人。
如何防範並堅決取締小煤礦“假關閉”現象?部分煤炭行業的管理者、法律工作者談了自己的看法與建議。
——面對證照齊全的小煤礦主們提出的種種法律質疑,省煤炭行業辦公室從事法律事務的藍群足提醒各級幹部,應學法、知法,主動拿起法律武器,努力為國家關閉小煤礦政策尋求必要的法律依據。
他説,其實1996年修改後的《礦産資源法》就有一系列明確規定:(一)礦産資源開採企業必須達到一定的資源回收率。目前國家有關煤礦資源的回收率規定為50%以上,而我國小煤礦的資源回收率僅在10%到15%之間,這意味著小煤礦每開採一噸煤就要浪費資源八九噸,遠低於國家規定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説,目前小煤礦的開採大都屬於違法開採。(二)煤礦的採礦權嚴禁以承包、轉包、租賃等方式部分或全部轉讓開採,更不允許轉給個人開採。對過去發生的以承包、轉包、租賃等方式非法轉讓開採權的,各級國土資源和其他監督、執法部門要全面進行清理,依法予以取締。(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採礦。國有礦礦區範圍是國家設立的,國有煤礦享有開採權。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可能與國有煤礦同時享有資源開採權。同時《煤炭法》也有規定:凡是進入礦區範圍內作業都須與國有煤礦簽訂相關協議。部分屬於關閉之列的小煤礦雖與國有煤礦簽訂過協議,但國務院辦公廳明文規定,國有礦區範圍內的小煤礦一律關閉,這就意味著簽訂協議的客觀基礎發生了變化。根據《合同法》,合約應當被解除。另外,《憲法》賦予我國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所作出的決定、命令在法律效力上相當於行政法規。因此關閉小煤礦本身就是依法行政。
——針對小煤礦關閉過程中出現的各種補償、債務、人員安置等問題,長期在煤炭行業從事管理工作的景德鎮煤炭行業辦公室主任張焰認為,各級各地應因地制宜制訂並儘快明晰經濟補償政策,積極尋找補償資金來源。如對國有礦區範圍內證照齊全的小礦井,可由政府或國有煤礦一次性出資買斷其資源,也可在核定其有效資産後以投資入股的方式併入國有大礦,或根據其投資、規模、納稅等情況直接給予其適當經濟補償。對小煤礦集中的鄉、村,在關閉的當年及第二年,財稅任務應予適當減免,對當地耕地面積少、環境破壞嚴重,退出煤礦開採後生活確有困難的村民應給予適當補貼。資金來源除中央財政支持部分應儘快到位外,省、市、縣三級財政可考慮按“四三三”比例分擔,還可從關閉小煤礦後的煤炭漲價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對關閉合法小礦井所形成的債務問題,政府部門及金融機構要設身處地為小煤礦主著想,儘快拿出相應的挂賬停息、免息及核銷呆賬等政策,減輕小礦主的還債壓力,緩解社會矛盾。
——針對部分基層幹部存在的畏難情緒,江西省煤炭行業辦公室主任包尚賢強調,各級幹部要堅持關閉政策不動搖,利用到年底的這段時間,進一步加大對“假關閉”現象的督查、打擊力度,堅決維護國家政令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嚴防死灰復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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