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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禁止價格欺詐行為規定》出臺


  為維護市場秩序,禁止價格欺詐行為,促進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制定《禁止價格期詐行為規定》,該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定義的價格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規定》明確了八種價格欺詐行為,在市場上大概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1、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産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購買的。2、對同一商品或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其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3、使用欺騙性或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等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無從比較的。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服務,其折扣服務與實際不符的。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如模棱兩可的“ 買一送一”,就是欺詐行為。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10、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11、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於或低於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12、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質量與價格不符的。13、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

  為增加競爭力,吸引更多顧客光臨,一些商場使出各種招數,包括對部分商品的打折銷售或其他形式的變向降價,儘管消費者可能會得到一些實惠,但也造成了價格管理的混亂甚至欺詐。《規定》出臺後,針對部分商店仍然存在的價格欺詐問題,有關物價管理部門進行了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對遏制價格欺詐行為,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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