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英蘭是遼寧省阜新市一位70多歲的老人。1997年經人介紹,她和一位叫杜希民的老人結了婚。婚後,兩位同是再婚的老人情深意厚,生活美滿。可不幸的是2002年8月,杜希民因病去世留下了孤單的付老太和一大筆債務。
付老太説,當時老伴杜希民患的是淋巴癌。每星期的治療費都在1000元左右。按照杜希民所在單位阜新市商業局的規定,這些醫療費必須先由家屬墊付,年底進行一次性報銷。而昂貴的治療費已經耗盡了兩位老人的積蓄,所以從2002年1月開始,付老太不得不借錢為老伴治病。
付老太説,老伴住院期間,杜先生的兒女們只出了2000塊錢,其餘的醫療費是她分別向兩個人借的共計24500元。借錢時她承諾,年底醫療費報銷後立即將這兩筆錢還給她們,所以杜希民去世後,付老太將這二萬多元的醫療單據交給了阜新市商業局,打算報銷後將錢領出來還債。
12月,商業局報銷了這筆醫療費。但卻遲遲不肯將這筆錢發放給付老太。這筆該發放的醫療費為何不發放呢?商業局的人告訴我們,這筆報銷後的醫療費共計兩萬元。杜先生去世後,他的兒女們屢次找到商業局,也要求領取醫療費,理由是這筆錢是杜先生的個人遺産,不應當由付老太獨自領取,而應當由他們來共同繼承。為了使雙方能夠協商解決,商業局進行了多次調解,但每每總是爭吵不休,不歡而散。
據我們了解,由於杜先生再婚後與兒女們的關係漸漸疏遠,所以在處理這筆費用的問題上,付老太與杜先生的兒女們難以溝通。雙方都想要錢。究竟發給誰?這個問題使商業局左右為難。於是他們採取了回避的態度,回避的手段就是暫不發放醫療費。
隨行律師説:“按照誰拿票誰領錢的原則,這筆錢應當發放給付老太。至於這筆錢該用來還債還是繼承,那是付老太和杜先生兒女們之間的問題,應當由他們自己去解決。聽了律師的解釋,商業局表示,他們將儘快解決這個問題。
那麼,如果這筆錢發放給了付老太,付老太該用它來還債呢?還是應當與杜先生的兒女們來共同繼承呢?
律師説::“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的共同債務需要由夫妻的共同財産來償還。而這筆醫療費屬於付老太夫婦預先墊付的錢。這筆錢撥下來之後就屬於還他們以前墊付的錢。那麼,應當屬於兩位老人家的共同財産。這就是説,報銷的醫療費屬於付老太和杜先生的共同財産。按照共同債務要由共同財産來償還的原則,這筆錢應當用來還債。但是如果在還完外債後,這筆錢還有剩餘的話,屬於杜先生的那部分錢就應當按照遺産繼承的規定,按順序繼承。
律師提示:《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産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産實際價值為限。
隨行律師説:“現在報銷的醫療費只有兩萬元。這兩萬元還不夠償還付老太和杜先生的外債,這樣這筆錢就沒有多餘的部分來繼承,應當全部由付老太支付外債。”此時,商業局告訴我們他們可以馬上發放這筆醫療費。但是他們仍然顧慮,杜先生的兒女們知道後將來會干擾他們的工作。於是為了解決商業局的顧慮,我們找到了杜先生的兒女們。結果又出現了房子的問題。
大兒媳告訴我們,這套房子在杜先生和付老太結婚之前,杜先生已經支付了大部分房款,所以它屬於杜先生的個人遺産與付老太無關。可是杜先生去世後,房證卻被付老太攥在手中,對此他們忿忿不平。
律師認為 房子和醫療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 。如果雙方在房屋的歸屬問題上達不成一致,這並不影響醫療費的發放。但是本著為當事人雙方以及商業局解決問題的原則,經過四個多小時的耐心解釋終於使雙方坐到一起,並且達成了協議。
協議規定:報銷的醫療費中扣除杜先生兒女們的兩千塊錢,其餘的由付老太領取。而為了使杜先生的兒女們放心,付老太也暫時將房産證交由對方保管。同時付老太將保留自己對房屋的繼承權。
第二天,商業局按照協議如約的向付老太發放了這筆醫療費。
領到錢後的付老太將不在為還債而發愁。然而像付老太這樣的重租家庭往往會因為兩個家庭難以融合使得雙方爭吵不休,行同陌路。對於這樣的老人,也許我們應當給予更多的寬容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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