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兒名叫羅光虎,剛滿16歲,重慶市沙坪壩區回龍壩鎮團結村人。本該在校讀書的他卻因為一次意外地傷害使右眼幾近失明,羅光虎的家人陷入了無盡的痛苦之中。這都緣于2002年4月的那次打工,據羅光虎的姑姑講當時由於家境貧寒,羅光虎正輟學在家,為了讓侄子能學點手藝不再依靠父母生活,她便托關係將羅光虎介紹到當地一個個體企業華強金屬加工廠做車工。由於廠裏條件簡陋,進廠後僅三個月羅光虎的眼睛就被鐵屑擊傷。
羅光虎的姑姑説,住了2、3次院,在不斷要求下老闆才拿了7700塊錢,之後,周老闆就再未問過此事。羅光虎的姑姑認為,侄子是在生産中受的傷,應該享受工傷待遇,周老闆還應該支付他治療期間的生活費,以及出院後的治療費。而周老闆卻以羅光虎已被開除為由拒絕了她的要求。那麼,羅光虎被開除一説又從何而來呢?
“7月20號把産品做報廢了,就把他開除了。開除,沒有文字性的東西,因為他來(進廠上班)就沒有。”周老闆説,私人企業開除或者雇傭工人都沒有正規手續。
隨行律師告訴周老闆,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建立或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都必須有書面通知,而且解除勞動關係要提前30天告知對方。本案中即便沒有雇傭手續但廠裏已實際雇傭了羅光虎,周老闆不下發任何手續就開除他顯然程序不合法,開除也就無效。這時,周老闆又説是羅光虎幹私活時受的傷,他自己要到車間來搞把眼睛弄壞了,已經開除了。總之,周老闆尋找各種理由想説明羅光虎受傷與廠裏無關。羅光虎的姑姑説,羅光虎生産了報廢的配件,周老闆是説過開除羅光虎,但第二天羅光虎就又回到廠裏與工友一起將報廢的配件修好並交給了周老闆,希望能繼續留廠工作,當時有一個工友也在旁邊替説了幾句好話,他就承認了説以後不要再做這麼多報廢配件了,繼續工作。就這樣,羅光虎留了下來,直到7月28號出事,但由於替羅光虎説情的工友不願出面做證使記者的調查陷入僵局。
經過了解我們得知還有一位目擊證人徐勇,幾經勸説,徐勇才透露了實情:“他一直在廠裏幹,沒有間斷過,説開除了,他一直還在幹,他當時車的配件是廠裏的事情,廠裏交給他的。”
隨後,記者又走訪了車間的工人們,他們的説法也與徐勇所説基本相同。因他與老闆有點私人關係,開除了他之後周老闆也不在乎留他在車間繼續做。由此可以確定,無論出於什麼原因,至少周老闆沒有反對羅光虎繼續留下來,並且准許了他進行正常的生産作業。因此,隨行律師認為,羅光虎是在生産中受的傷,周老闆理應對此負責,羅光虎在生産中受到意外傷害,面臨單目失明的可能性。根據法律規定羅光虎享受工傷待遇。就在隨行律師告訴羅光虎的姑姑下一步該如何維護羅光虎的權益時,記者發現羅光虎身份證上的出生日竟然是1986年5月13號,也就是説2002年4月周老闆雇傭羅光虎時他尚不滿16周歲。
隨行律師認為 如果事實成立,周老闆就雇傭了童工。但周老闆也提出了自己的理由,他姑姑説17、18歲。
隨行律師告訴周老闆,假如羅光虎的姑姑隱瞞真相將未成年人送去做工的事實成立她也是有責任的,但周老闆如果能依照法律程序辦事這種過失還是可以避免的。傭工單位有義務核實他的實際年齡,如果不符合條件不準錄,用且將他送回原居住地。
律師提示:
根據《國務院關於禁止使用童工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核查應招人員的真實年齡,單位和個人使用童工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隨行律師認為,周老闆不僅要對他非法雇傭童工的行為負法律責任,羅光虎的家人還可以就此向其提出賠償要求。我國《勞動法》規定: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準招用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
隨行律師認為,華強金屬加工廠恰恰雇傭了未滿16歲的羅光虎,而且使其身體在生産中受到嚴重傷害,給他今後的工作、生活都帶來了無法估量的損失。用人單位華強金屬加工廠顯然是有過錯的,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支付他在治療期間所有的醫療費、生活費。治療終結以後還可以根據鑒定結果享受傷殘撫恤費。
律師提示:
根據《勞動費》及《國務院》相關規定,非法使用童工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認治療期間的醫療費和生活費用,醫療終結後再依據縣級勞動鑒定委員會對童工傷殘程度的鑒定結果,發給傷殘撫恤費。
與此同時,隨行律師還就羅光虎家人的作法提出了批評,告訴羅光虎的姑姑,儘管不懂法,他們的責任還是不能免除的,但這並不影響他們對自己權利的主張。
為了使羅光虎能得到切實的幫助,記者就此向沙坪壩區土主鎮鎮政府進行了反映,但遺憾的是剛才還義正詞嚴的這位吳主任走到樓下便躲了起來,不願再露面。鋻於這種情況,記者決定再將此事反映到重慶市勞動局。採訪中,重慶市勞動局當即受理了羅光虎的傷殘鑒定申請報告。
縱觀羅光虎一案所暴露出的恐怕不僅僅是未成年人勞動傷害賠償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存在著使用童工的勞動力市場,如果能徹底封殺這個市場,那麼就不會再發生像羅光虎這樣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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