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大火 燒燬18個門面。
“就全部大火,沒辦法救。”
事後調查,隱患早就存在。
“我們也下過整改通知書。”
面對鉅額損失,誰該為這場大火負責?
“我也是受災了,我損失幾十萬啊!”
今年2 月21 日晚上11 點55分,一場突然的大火打破了湖南省郴州市的寧靜,發生火災的是當地一個有名的汽配市場,市場裏的門面由幾個倉庫改建而成,起火的那個倉庫共有18個門面,總面積約2000平方米,火災發生的當天,這18個門面中除了眾多的汽車配件外,還有30多名個體經營戶睡在裏面。
洪猛猛,汽配市場裏的一名個體經營者,火災發生時,她就是被別人的呼喊聲驚醒,然後僥倖逃出火海的。
洪猛猛:“一下來我看見那個火很大,衝上天,連過來了,我也不曉得叫小孩子,我兩個小孩還躺在床上,後來我那個侄兒子説,你小孩下來沒有?我説沒有,他才把小孩拖下來。”
郴州市消防支隊的官兵在接到報警後,5分鐘內趕到事發現場投入撲救工作。據目擊者回憶,當時的火勢非常兇猛,消防隊趕到時已經無法撲滅這雄雄大火了。
目擊者:“整個是一下,這個55米多長的廠房啊!就全部大火,沒辦法救,我們到的時候中間部分已經塌下來了。”
所以像這樣的情況下,按照消防的滅火原則就是採取先控制後消滅,大火在官兵們5個小時的奮勇撲救後終於被控制住,但18個門面連同裏面的貨物已經完全被燒燬。這就是火災發生後的一個星期 市場內的經營戶拍下的現場畫面,從這些殘留物品被燒燬的狀況,我們可以想象當時大火的猛烈,火災發生後,消防部門很快查清了事故發生的原因,根據這份火災原因認定書,火災是市場內一名打工人員吸煙導致的,與此同時,消防部門在調查結論中還認為,市場的管理方郴州汽車運輸公司對火災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既然是一個偶然因素所引發的大火,怎麼會讓管理者承擔責任呢?我們仔細查看了消防支隊的這三份火災事故責任書,發現消防部門認定汽運公司分管消防安全的領導負有責任的理由是沒有及時有效的督促整改火災隱患,而對他們處以罰款的依據則是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該規定明確指出,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正造成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按照火災直接經濟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處以罰款。由此可見,種種證據都指向一個結論,那就是郴州汽運公司出租給個體經營戶的這些門面都存在著嚴重的消防隱患。兩名經營戶也向我們敘述了這些隱患在火災中産生的負作用。
經營戶:“這個湘運裏面的消防龍頭 沒有水的壓力,消防隊的隊員都説,這個水沒有一點壓力,把手都可以摸得住,從這邊市場牽水過去,從那個汽車總站那上面牽水過來,根本對那個救火沒有起到一點作用,全部讓它燒光了。”
經營戶告訴我們,門面租給他們後,市場管理者只是在與他們簽訂的租賃合同中要求承租人注意防火,而市場自身從來不改進消防設施,致使該地方消防隱患持久存在,面對這種狀況,我們的隨行律師指出,像這樣的市場屬於公眾場所,根據我國《消防法》的相關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存在著消防隱患的,消防機構可以對其進行處罰。
律師提示:
《消防法》規定:公眾聚集的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公安消防機構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使用,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陳菊芳(湖南省郴州市公安消防支隊副支隊長):“對那個地方我們去檢查過多次,那個地方存在一定的火災隱患,我們也下過這個整改通知書。”
可惜的是,汽運公司對火災存在僥倖心理,並沒有按照消防機構的整改意見改進防火設施,最終導致這次火災的損失如此慘重。
記者:“你可以帶我們去看一下嗎?”
經營戶:“就這麼一個東西嘛。”
而最讓記者驚訝的是,就在我們拍攝的過程中,也就是火災發生10個月以後,市場內剩餘門面的消防隱患依然讓人觸目驚心。
記者:“就這兩個啊?”
經營戶:“嗯,就這兩個。”
記者:“那如果起了大火,你覺得這能起作用嗎?”
經營戶:“應該有作用,應該有作用,嗯,他們起火是晚上起火的。”
記者:“你取一下,小心點啊!都生了銹了,這是什麼時間的啊?”
經營戶:“這個?”
記者:“嗯,能看出來時間嗎?”
湖南郴州市汽配市場內的一個倉庫被燒燬了,雖然沒有人員在火災中傷亡,但巨大的財産損失仍然使得這場火災被消防部門定性為特大火災,面對廢墟一片的倉庫,18名經營戶欲哭無淚。
經營戶:“心血都在裏面,我又不是像別人説隨便管理一下還是什麼,整天沒日沒夜的守在那裏,我十多年的心願,就是白白地泡在這裡了。”
火災後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對損失的賠償,目前,引起火災的打工者已經被抓獲並提起了公訴,當地消防部門也依據留下的殘余物推算出最終損失的數額為287萬元,那麼這287萬元的損失應該找誰來要呢?18名經營戶集體找到了市場的管理方,也就是這些門面的出租方——郴州汽運公司,因為在他們看來,郴州汽運公司作為出租方應該是他們堅實的經濟後盾,但汽運公司的態度讓他們感到了失望。
經營戶:“當時那個田經理就對我們説,他説你們現在呢,我們也沒辦法,他説現在你們也起了火,你們也燒掉了,這個我們表示同情。”
擺在這些經營戶面前的現實很殘酷,他們急需的不是口頭同情,因為這些經營戶基本上都是以門面為家,除去庫存的貨物,日常的生活用品也在這次火災中全部燒燬,生存成了他們的第一要素。
經營戶:“他説叫我們打個借條,叫我們打個借條,借我們幾千塊錢,去暫時買些日常用品啊,當時我們聽了我們就不同意,為什麼呢?因為這個門面,一個門面是一萬塊錢的集資,集資款,當時我們就説‘你憑什麼要我們打借條?我們這個門面燒掉了,我們還有一萬塊錢在你那裏,你可不可以拿錢給我們買些日常用品啊,被子啊,衣服褲子穿啊?’”
那麼,經營戶的損失應該由汽運公司來賠嗎?我們找到了經營戶與郴州汽運公司簽訂的《財産租賃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份合同中,作為出租方的郴州汽運公司只有權利沒有義務,因此合同中根本找不到讓汽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針對這個問題,我們的隨行律師從法律角度分析説:“那麼就是説,合同的約定上面雖然沒有,但法律規定有,依據法律的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承租人對於這個承租物在法律規定的這個期限內 履行相應的支付租金的義務,而作為出租人呢,他必須擔保這個出租物沒有任何瑕疵,那麼從現在我們接觸的這些材料來看,這個出租物顯然是存在重大的消防隱患,那麼由於重大的消防隱患所導致承租人的損失,應當由這個出租人承擔他們的賠償責任。”
律師提示:
《合同法》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在弄清楚了法律的規定後,我們和隨行律師走進了汽運公司的大門,汽運公司的兩名負責人接受了我們的採訪。
公司負責人:“我也是受災了,我損失幾十萬啊!那一下子損失幾十萬啊!”
我們的隨行律師分析説,從法律關繫上,汽運公司在這次火災中既是受害者也是有過錯者,而十八名經營戶是純粹的受害者,所以,十八名經營戶的損失應該由汽運公司和引起火災的人共同承擔,汽運公司不能以自己有損失為由來拒絕對經營戶的賠償責任,至於汽運公司的損失,由於自身存在過錯,所以應當自行承提一部分,其餘的部分可以向引火人索賠。經過一個小時的交談,郴州汽運公司誠懇的表示願意給受災戶賠償,但他們希望通過法律手段來確定他們應該承擔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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