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艱難的維權之路(2003年1月13日)


  職工摔傷,無法享受工傷待遇。

  “勞動局他説,誰説也不行,就是不給作認定。”

  幾經研究,主管部門依然拒絕認定。

  “我們經過研究以後,作出一個工傷現不能認定的決定。”

  誰來保護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多年殘疾使得韓保勝走起路來,比正常人要艱辛許多,但這並沒有影響他一次又一次地走出自家門前的這條狹窄小路要求河北沙河市勞動局對他的工傷作出一個認定結論。

  韓保勝:“勞動局説了,誰找也白找,誰説也沒用,反正是不能認定。”

  韓保勝,原名韓寶森,沙河市電力局職工,從1980年工作以來,一直在工程隊當外線電工,由於從事野外架線工作,每次工作他都非常小心,但是1986年,在一次架線過程中,還是發生了意外事故。

  韓保勝:“86年就是在貿易街施工的時候,因為腳下蹬板折斷,讓我從架子上摔了下來,就是平躺著摔地,後腰著地,當時感覺就是除了頭是活的以外其他的就沒有感覺了。”

  這次摔傷以後,韓保勝就到當地醫院治療,由於醫生告訴他並沒有什麼大事,在休息幾天后,韓保勝就繼續堅持工作,但這次摔傷的後果在以後的日子裏逐漸顯現出來,直到1992年,在病痛的折磨下,韓保勝已經無法堅持工作了。

  韓保勝:“到了92年,我一直在治療,我向當時的領導反映過要求按工傷,領導不管。”

  就在單位領導推脫的過程中,時間一晃又過去了七年,健康狀況逐漸惡化的韓保勝意識到已經不能指望單位為他申請工傷待遇了,於是1999年,經人指點,韓保勝寫了一份工傷認定申請,直接遞交到了當地的勞動局,但是他萬萬沒有想到,結果卻令他大失所望。

  韓保勝:“勞動部門接到我的材料以後,開始的時候答應是解決,後來幾個月以後把材料原份退回,又不受理了。”

  記者:“他不受理的理由是什麼?跟你説了嗎?”

  韓保勝:“沒有理由,沒説任何理由,也不做任何的,就不給任何的簽字儀式、批示,就是不受理!”

  韓保勝對於勞動局的這一舉動深感不解,自己在遞交材料的時候同時附上了幾個同事對他當年摔傷時的情況説明,勞動局卻為何不讓他享受工傷待遇呢?

  “我們認為,他的工傷申請暫時無法認定。”施進民,沙河市人事勞動局保險科科長。據他講,韓保勝99年提出申請,但由於摔傷事故發生在1986年,即便事後有同事加以證明,但畢竟事隔多年,作為主管部門,他們無法僅憑幾份證言就作出結論。

  施進民:“由於時隔年限較長,又無任何充足的證據,現在我局無法對其工傷進行認定。”

  隨行律師認為,蒐集證據也是勞動部門的法定職責之一,要求韓保勝負擔全部的舉證責任顯然不公平。

  律師:“因為作一個工傷認定,應該作為你是屬於沙河市勞動局,應該説工傷這方面認定一個應該説屬於一個職能部門,那麼這種工傷認定是否應當請一些專業人士或者專業醫院對韓保勝現在的身體狀況進行鑒定,拿出來一個科學的依據,是否根據他86年摔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採取這樣一系列的工作之後,對韓保勝作出來一個我們勞動局認為一個結果,你們應該説是履行一個程序。”

  但勞動局堅持認為,如果韓保勝無法舉證其所在的單位沙河市電力局,便應承擔這一責任,但勞動局在調查過程中,沙河市電力局並未提供相關的證據,因此勞動局只能不予認定,而隨行律師認為,即便勞動局出於證據的考慮沒有認定韓保勝的工傷,但在程序上,勞動局也存在明顯的違法之處。

  律師:“他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你們最終給的答覆是不能認定工傷,有沒有書面的材料?當時沒有書面材料,《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都明確説明,勞動管理部門應當對韓保勝本人提出工傷申請在七日內作出個明確答覆,特殊情況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明確答覆。”

  隨行律師解釋説,勞動局不為韓保勝認定工傷,必須以書面形式寫明不予認定的理由,這樣韓保勝如果對此不服,可以依據這份書面材料向法院起訴,尋求保護,但沒有這份書面材料,實際上是剝奪了韓保勝本應享有的訴權。

  律師提示: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後,應當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調查取證,在七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十日。工傷認定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和企業。

  由於沙河市勞動局沒有為韓保勝是否屬於工傷下達書面認定材料,而韓保勝也認為勞動局不受理他的工傷認定申請是一種失職行為,在2000年12月份,韓保勝以勞動局行政不作為一紙訴狀將勞動局告上了法庭,沙河市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此案。在同年12月18日,沙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沙河市人事勞動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對韓保勝的工傷認定申請作出書面決定,並送達韓保勝本人。本以為勝利在望的韓保勝在接到了勞動局所給他的書面材料後卻失望的發現,這份措辭含糊的書面材料對他毫無幫助,因為上面只寫有“韓保勝的工傷現不能認定”的字樣。

  韓保勝:“我又向法院詢問這個合適不合適,法院説他必須作出這個‘是’或者‘不是’工傷的問題。”

  在採訪中我們也了解到,沙河市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也認為所謂“現不能認定”是一個模糊的和暫時的概念,並沒有對韓保勝是否屬於工傷做出明確地回答,這實際上是變相地拒絕履行判決書中所規定的義務,面對此情此景,已經走上訴訟途徑的韓保勝自己的合法權益依然沒有得到維護,而此時,韓保勝心灰意冷,由於身體殘疾妻子已經離他而去,年幼的兒子也需要他來撫養,面對如此困境,他已經深感絕望。

  韓保勝:“現在都是由我父母養活著,我自己這點工資,像我這個醫藥費還不夠,更別説養活孩子,養活自己了,我父親快80歲了,他能照顧我什麼時候啊?我實在是沒辦法了。”

  我們的隨行律師認為,勞動局的這種做法不僅侵犯了韓保勝作為一個職工的正當權益,也是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對此,人民法院應當採取措施督促勞動局執行判決書中

  所規定的義務。

  律師:“我認為這份函不能作為沙河市勞動局履行人民法院判決的一個部分,就本案來講,人民法院應該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5條規定,向沙河市勞動局的上級行政機關出具司法建議,那麼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應該責令沙河市勞動局對韓保勝的工傷進行認定。”

  律師提示: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事、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給人民法院。

  為使韓保勝的工傷問題儘快得到解決,我們立刻把律師的建議轉達給沙河市人民法院,法院的答覆令我們深感欣慰。

  李峰(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我們就跟他説,就是説你這個是不對的,應該做出是肯定的或者是否定的答案,這樣才符合判決,他們説我們就做出這樣的決定,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對勞動局拒不履行判決的這種行為我們要向他的上級機關,就是儘快地發出司法建議,督促勞動局儘快地履行判決。”

  在我們即將結束採訪的時候得知,沙河市人民法院將儘快製作這份司法建議書,並將很快發送給沙河市人民政府,督促勞動局儘快履行行政職責,就韓保勝是否屬於工傷給予明確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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