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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為雇工的死負責(2003年1月10日)


  鄭富順受雇於人拆遷房屋,原本想掙錢養家糊口,卻不幸意外身亡。

  “我父親當時的狀況已經躺在這邊了,已經躺在這邊旁邊了,血流的滿地都是。”

  所做工程經歷兩次承包,受害人家屬該向誰討説法?

  “現在事情很複雜,它就是説它幾個包工頭,裏面的?”

  鄭富順是福建省惠安縣的一名石匠,雖然平日裏辛苦勞作,但由於家庭負擔沉重,使他的生活過的依然貧寒。2002年的10月,趁著閒暇,他和鄰村的幾個人一塊外出打工,不料卻發生了意外。

  鄭德元(鄭富順的兒子):“他站在上面,挖那個條石,就是上面那個蓋板,挖,挖那整棟房子就塌下來了。”

  據鄭富順的兒子介紹,這次事故造成他父親和鄰村的另外一個人死亡,還有一個人受傷。僅僅出門才20多天,一個活生生的人便沒了,這令鄭富順的家人感到傷心不已,當鄭富順的家人還沒有完全從痛苦中掙扎出來,令他們為難的事又接踵而至。

  鄭德元:“這個事情發生到現在,找誰都不知道那個包工頭雨傘廠法人代表,我們都不知道,現在就是當事人是誰我們現在還不知道,就是知道了也沒辦法去找他,現在就是尋不著。”

  鄭富順的兒子告訴我們,崇武鎮政府要拓寬道路,便讓東華雨具廠拆掉靠近路邊的一棟二層的樓房,雨具廠將這個工程承包給了一個包工頭王三良,王三良又將該工程轉包給了另一私人包工頭潘龍山,而鄭富順正是受雇于潘龍山。

  律師:“你知道不知道他們有沒有拆遷的資質呀?”

  鄭德元:“那絕對沒有拆遷的資質,他小包工頭就是做工的。”

  律師:“這兩個包工頭工都沒有。”

  鄭德元:“都沒有,都是做工的。”

  聽了鄭富順兒子的介紹,隨行律師認為,如果這兩個包工頭沒有拆遷資格卻承接了這樣的活,那麼,就應對這件事負有責任,於是我們便試圖找到這兩個包工頭,不巧的是,兩家的門都緊鎖著。

  記者:“他啥時候能回來。”

  包工頭的鄰居:“不知道。”

  據包工頭的鄰居們説,自從出事以後,這兩個包工頭便都不知了去向,這樣隨行律師認為,既然找不到包工頭,那麼,雨具廠也應該對此事有所了解,於是我們便找到了該廠的廠長。

  記者:“咱這個房子産權是哪兒的?”

  廠長:“産權是鎮政府的。”

  記者:“鎮政府的?”

  廠長:“對。”

  記者:“那麼,咱和鎮政府是一個什麼關係?”

  廠長:“我們等於説現在就是説跟它租的,我們跟他租起來,訂的合同可能現在訂的是2013年。”

  據這位廠長介紹,被拆遷的房屋是他們承包鎮政府用來作庫房的,2002年10月政府限令拆除,他們便找到了私人包工頭王三良。

  記者:“咱和王三良有沒有承包合同?”

  廠長:“承包合同?當時就隨便寫,他有打字,他有拿一張過來,他以前是專業,也可以説是專業,就是沒有那個資質證書而已,但是他拆過好多的房子,可以這樣講,他説的拆過好多的房子。”

  記者:“咱就是看到他拆別的地方,他拆過好多,咱就讓他拆?”

  廠長:“對。”

  東華雨具廠的這位廠長説,因為王三良是一個對拆房很有經驗的包工頭,所以,他們便在沒有審查對方是否有拆遷資質的情況下和王三良草簽了一個協議,規定了拆遷的範圍和費用,但為了慎重起見,協議裏同時也規定了在拆遷過程中的一切安全問題都由王三良來承擔。

  廠長:“拆遷過程當中的一切安全事故與我們廠裏沒有關係了。”

  這位廠長介紹説,由於自己已和王三良有這個協議,那麼,後來王三良又將工程轉包給一個叫潘龍山的小包工頭,所以釀成了事故,應該與雨具廠無關。

  記者:“這個是你把責任是劃給對方了?”

  廠長:“對,對,對。”

  記者:“就是你要求他要安全生産這方面你都沒有提,這是一,二呢,對他的資質你連問也沒有問?”

  廠長:“這個問是沒有問。”

  律師:“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如果承攬施工,就是對城市房屋拆遷要有有資質的工程隊,這個作為我們來講,可以説不清楚這一點,那麼就是説你不知道,由於你不懂法,不能免去你不懂法造成的後果責任。”

  律師提示: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人應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被委託的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政府拓寬道路,拆遷工程被東華雨具廠承包給沒有拆遷資格的小包工頭,釀成雇工死亡事件,隨行律師認為,發包方雨具廠沒有審查承包方是否具有拆遷資格,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律師:“應該他這個(公安局)安全辦的,應該有安全鑒定可能就要出來,那麼,誰負多少責任,他們可能都有出來,這給你送達文書了嗎?”

  廠長:“這個沒有,我們都沒有送到。”

  這位廠長的態度也在情理之中,隨行律師認為,既然被拆遷的房屋是雨具廠租鎮政府的,況且也是鎮政府委託雨具廠拆的,那麼,作為鎮政府,有義務來協調和處理這件事,於是我們便找到了崇武鎮政府。

  記者:“咱這個拆遷的時候是咱讓它拆的嗎?”

  施躍平(福建省惠安縣崇武鎮政府政法委副書記):“ 拆遷是這樣,所有在這條路規劃的線路方面就是要自動拆遷的,每個拆遷的我們都要講,拆遷你要叫誰拆遷一定要有資質,還要注意安全。”

  這位施書記説,雖然當初他們也對拆遷做了要求,但有些單位為了節省費用,就私自找一些民工來拆遷,所以才造成了雇工兩死一傷。

  施書記:“這樣的嚴重後果既然現在事情已經出了,那麼作為鎮政府,只有督促各個相關責任人對這件事進行協調,這個事情發生在我們鎮,雨具廠也不是當地的,還有第三者承包也不是當地的,也是他這個死者同一個村的,鎮政府去協調,該誰的責任就是誰的責任,該經濟賠償我們協調的來協調,協調不來你就走法律渠道。”

  既然鎮政府答應出面協調此事,隨行律師認為在協調過程中首先必須要將責任分清楚。

  律師:“按照民事賠償原則,就等於説是混合過錯,都有過錯,你作為承包人,也就是説包工頭,你沒有資質,你沒有權利幹這個活,承攬這個工程,他有責任,一包二包都有責任,那麼,發包人就更有責任了,發包人向外發包的時候,首先要審查對方有沒有資質,他具不具備拆除這個建築物的能力,所以説由於審查不清,由於對方沒有資質,那麼,包給他,作為發包人,也應該承擔責任。”

  聽了隨行律師的解釋,這位施書記表示,將儘快按照這個原則找到相關當事人進行協調,隨後,我們將鎮政府的態度轉告給了鄭富順的家人。律師告訴他們,如果對協調的結果不滿意,他們可以通過法律程序,根據責任認定,要求各方進行經濟賠償。

  律師:“賠償的範圍呢有這麼幾點:第一呢,是喪葬費;再一個呢就是生前扶養人和贍養人的生活補助費;然後再有一項就是死亡補償費,這筆錢是給死者一種精神撫慰,這麼一筆錢這個是根據當地的平均年收入的十倍來補償。”

  律師提示: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或贍養人的生活費,本地區上年度平均年收入十倍的死亡補償費等費用。

  結束了這件事的採訪後,我們便離開了崇武鎮,然而這件事的結果還是始終讓我們放心不下,一個星期後,我們撥通了崇武鎮政府的電話,令人稍感欣慰的是,鎮政府已根據幾方責任的大小對受害者做出了經濟賠償的決定。

  施書記:“通過調解,現在是三方面,東華雨具廠押10萬,還有一個押5萬,一個押2萬的,現在是這樣,是每個人八萬。”

  然而另據施書記説,對於這個結果,鄭富順的家人並不接受。

  記者:“給他們説了沒有?”

  施書記:“給他們説,他就另一方面是接受了,這個老的這一方面是不接受,他一定要12萬。”

  施書記告訴我們,他們也將再進一步做做工作,看能不能為當事人再多爭取一點權益,實在調解不下來的話,也只有走法律程序了,然而這件事對受害者家屬來説,就是再多的錢也是難以挽回人的生命了,我們真的不希望看到類似于鄭富順的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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