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淑霞是位命運坎坷的女人,14年前她與前夫離婚後,獨自一人帶著3歲的兒子生活。十幾年中,前夫從未支付過撫養費,隨著孩子漸漸長大,蔣淑霞越來越感到生活的艱辛,正當她準備向前夫索要孩子的撫養費時,卻傳來前夫鋃鐺入獄的消息,蔣淑霞茫然了。
“還是向他要索取小孩的撫養費,我覺得這是從情理從法理上他都應該的。”
畫面上這個急匆匆的背影就是我們今天節目的主人公蔣淑霞。一見面,她就把我們帶到了目前她和兒子租住的小屋,狹窄的空間,昏暗的光線,使我們的採訪不得不安排在鄰居的小院子裏。剛過40歲的蔣淑霞在她的臉上已經留下了歲月滄桑的痕跡,也印證了離婚14年來她與兒子艱辛的生活。蔣淑霞説,1988年她與丈夫李浩離婚,孩子由她來撫養,雙方就孩子的撫養費也達成了協議。
蔣淑霞:“當時向他要40,他不給,他就壓到25,壓到25,既然是真心離婚的,那就25吧。”
蔣淑霞説,離婚之後兩人並沒有就此分道揚鑣,雙方的感情曲曲折折,起起落落,甚至兩次差一點就復了婚,在這種情況下,李浩還是盡到了作為一個父親應盡的責任,而蔣淑霞自己也是一個自尊心很強的人,在那段日子裏,她也從來沒有明確地向李浩索要過孩子的撫養費。然而時光流轉到1991年,蔣淑霞與前夫李浩的關係再次破裂,這時她才把孩子撫養費的問題拿到了桌面上。蔣淑霞認為,如果還按照當初約定的每月25元錢來支付撫養費,那是遠遠不能滿足孩子的需要,因此她要求提高撫養費的標準,卻被前夫一口回絕。
蔣淑霞:“他指著小孩的臉,‘我就不給你!你去告我吧!你告我到哪兒都行,我就是不給你,我有得是錢!10萬我也給得起你,我就是不給你!我給人家我也不給你!’”前夫的無情也深深地刺傷了他們孩子的心。
蔣淑霞:“他(李浩)給我留下的他永遠彌補不了!”
記者:“永遠都彌補不了嗎?”
蔣淑霞:“永遠!這不是撫養費的問題,他錢再多他也彌補不了!”蔣淑霞説,自己是醫院急救中心的一名護理員,經常要晝夜值班,微薄的工資也僅夠他們母子倆人的生活。孩子一天天長大,蔣淑霞越來越感到力不從心,可是前夫李浩自從1991年與她的關係徹底破裂後就再也沒有提過撫養費的問題,更談不上提高標準了。蔣淑霞説,也曾有好心的人給她出主意,讓她把前夫李浩告到法院,可她沒有這樣做。
蔣淑霞:“我不想再通過打官司這種手段去向他(李浩)要,這樣錢就有點性質上的不同了。”
可就在這時,又傳來了前夫李浩因製造槍支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的消息,蔣淑霞不知所措了,以前還能找到李浩的人,現在他進了監獄,這筆撫養費還能要嗎?
律師:“子女撫養費的承擔問題這個應該由父母雙方承擔,如果子女不隨父母一方生活的,父母的另一方應當支付適當的撫養費。他的父親現在被判刑了,正在服刑,我想作為犯罪人,他雖然被剝奪了自由權,但是他的義務還應當履行。”
隨行律師進一步解釋説,服刑的犯人也是公民,就拿李浩來説,他應盡的撫養義務不會因為他被判刑而終止,承擔民事責任與他是不是犯人是不衝突的。目前蔣淑霞依然可以通過和李浩協商的辦法來解決此事,如果達不成協議,就可以以他們兒子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聽了隨行律師的解釋,蔣淑霞又犯難了,她告訴我們,聽説李浩被判刑的同時,還沒收了部分財産,如果真的是這樣,即使李浩有心支付撫養費,那是不是也沒有這個能力了呢?
隨行律師告訴她,如果真的要沒收李浩的財産,按法律規定也會預留出他所需要償還的債務,以及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用,這一點蔣淑霞是不用擔心的。
律師提示: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沒收財産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産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産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撫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沒收財産以前 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産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蔣淑霞14年前與丈夫李浩離婚,可一直以來前夫都未支付過孩子的撫養費,如今李浩被捕入獄,蔣淑霞真不知道自己還能不能拿到孩子的撫養費。得知我們還將到李浩服刑的監獄去採訪,他讓我們給李浩捎上幾句話“付出一點父愛給小孩,哪怕小孩的撫養費作為我借他的錢,以後我慢慢還他都願意”,帶著這份囑託,我們來到了李浩服刑的河南省第三監獄。這裡的工作人員告訴我們,李浩不願意面對鏡頭談及往事,他委託管教幹部轉達了自己的意思。
管教幹部:“李浩的意思是,撫養費他還需要給他自己願意給,但是要通過協商。”這位管教幹部説,通過他們和李浩接觸發現,他對自己的兒子還是很有感情的,在他的記錄中,親屬一欄除了他父母外就是他的兒子,而且李浩在被捕前曾與前妻蔣淑霞就孩子撫養費問題商談過,但因為蔣淑霞要求提高撫養費,雙方因數額差距太大結果不歡而散。如今,李浩願意再次通過協商解決此事。交談中,我們把臨來時蔣淑霞的囑託委託這位管教幹部轉達給李浩,希望他能盡到一個父親應盡的責任。同時,隨行律師也談了自己的看法。律師説:“如今李浩已肯定了自己有財産可以支付撫養費,雙方的分歧就在於能否提高撫養費的標準。那麼,我認為協商是一個解決問題的一個很好的方式。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撫養子女相關的撫養費、醫療費、教育費都在增加,原先定的標準如果説低的話,作為被撫養人要求支付超出原先協議的標準是可以的,這個沒有法律障礙。”
律師提示: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後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隨行律師説,蔣淑霞要求增加撫養費也是基於目前實際狀況提出來的,至於增加多少需要雙方協商統一,一旦就撫養費達成協定,下一步就是執行問題。由於李浩現在正在服刑失去了人身自由,因此撫養費的執行就需要他的財産保管人來代理,如果可能的話,委託監獄的管教幹部來轉交都是可以的。我們的到來引起了李浩所在監獄領導的重視,當他們了解了情況後,立即做出了安排,我們感覺到一是要對他進行教育,二是要準備派人專門到她(前妻)那裏去把她(前妻)和兒子請到監獄裏邊,會面中間主要就是協商,協商對於兒子的撫養問題、撫養費問題,包括日後進行教育等等,這方面都這樣去做,現在我們已經做出了這樣的計劃,臨行前,我們留下了蔣淑霞的聯絡方式,希望在監獄幹部的努力下這件事能夠儘早解決,好讓蔣淑霞母子拿回本應屬於他們的撫養費。這筆錢也許能夠改善他們母子窘迫的生活,可令人遺憾的是,那份早已被沖淡的親情又將怎樣被喚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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