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觀眾李桂珍來信説,兩年前,自己的一位老鄉表示,通過關係可以為其待業的女兒找一份好工作,但需要花一些錢,李桂珍信以為真,便先後將8萬元錢交給老鄉。哪曾想不僅工作沒辦成,錢也被他揮霍一空。李桂珍想知道,自己怎樣才能挽回被騙的損失?
接到李桂珍的投訴,記者和隨行律師趕到這座北方的小城牡丹江市。李桂珍一家就住在市郊臨時租來的民房裏,在稍顯淩亂的家中,她告訴我們,這件事的起因緣于兩年前與老鄉的一次偶然相遇。
李桂珍:“他偷著告訴我説,是在牡丹江他又找了一個小媳婦,小媳婦的父親是稅務局的局長,他説那不成問題,這個事就包在我身上了!”
為女兒的事正一籌莫展的李桂珍聞聽此言頓時喜出望外,這意味著在這位老鄉的幫助下 ,自己的女兒不僅可以走一條捷徑,被正式地安排在稅務局工作。對女兒的一生來説,自己也算有了一個滿意的交代。就這樣,全家人一起盤算著女兒的美好未來。但要想辦成這件事,那位老鄉也提出一些要求,“但是錢肯定是得拿一部分”。
記者:“他讓你拿多少錢?”
李桂珍:“他第一把就讓我拿出了6萬。”
出於跟老鄉多年的交情和儘快為女兒找一份好的工作,李桂珍先後兩次共被老鄉以辦理工作為名,拿走了8萬元錢。李桂珍想只要能辦成事,花點錢也值得。沒過多久老鄉便通知她事情已經辦好,過段時間就去市稅務局上班,並熱心地幫助她抓緊時間辦理人事檔案和其它相關手續。
記者:“弄這個人事檔案的時候,你女兒有沒有去交照片、簽字、添表?”
李桂珍:“添表了。”
記者:“在哪添的表?”
李桂珍:“就在我們家添的。”
記者:“就在你們家添的人事檔案?”
李桂珍:“對。”
記者:“這個時候你沒有起疑心嗎?”
李桂珍:“當時我還沒起疑心。”
李桂珍回憶説,由於自己沒有工作,所以,對人事檔案這方面的事情一無所知。一家人只是積極的配合那位老鄉。但過了一段時間,這事便沒了消息。李桂珍找到那位老鄉催問此事,得到的回答是:自己的女兒並沒有文憑,更説不上專業對口。這讓李桂珍冒了一身冷汗,她想,這錢豈不是白花了?好在這個意外對於有能力的老鄉來説也並不在話下。
李桂珍:“‘不用上學了!我跟學校校長都聯絡好了,完了給辦一個畢業證,到時候,到了日期,你就直接上班就可以了!’就這麼説的。我拿出這個畢業證來吧,我一看,這個日期是2003年7月畢業,那你説你再大的能力,你沒到日期你不能説是把這個畢業證你給拿回來吧?也就是説明年才頒發的畢業證他今年就拿到了,2000年就給我拿回來了,我再不明白這些事吧,我一看這個畢業證這個日期我就什麼事我也就明白了。”
終於明白事情真相的李桂珍卻再也找不到曾經熱心幫忙的那位老鄉,後來在好心人的指點下,她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警方根據她所提供的線索將犯罪嫌疑人王振中抓獲。王振中為了達到詐騙的目的,他謊稱他的小媳婦父親是稅務局局長,經過我們的工作他自己承認他根本沒有這個小媳婦,同時也沒有這個岳父的局長,他全是自己捏造的,都是來騙取被害人的錢財的。辦案民警介紹説,王振中目前因涉嫌詐騙而被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已將王振中名下的兩台小轎車扣押。
如夢初醒的李桂珍萬萬沒有想到事情會發展到如此地步。此時,李桂珍認為這錢也許無法挽回了,因為從警方獲得的消息説,犯罪嫌疑人王振中已將贓款揮霍一空。這一現實頓時讓一家人坐臥不安,因為那8萬元錢是自己賣了房子的錢,基本上是一家人的全部財産。那麼象李桂珍家遇到的這種情況,受害者是不是就沒有辦法了呢?我們的隨行律師解釋説:“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詐騙所得的財物在追究他刑事責任的同時(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後,再與刑事案件合併審理,通過法院的判決最終得到執行,使當事人的財産免受損失。”
律師提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隨行律師進一步分析説:“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將贓款揮霍一空,您也不用擔心。就李桂珍的事情來説,當前應在檢察機關提起訴訟時,李桂珍只要及時地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會根據李桂珍的請求將已經扣押的小轎車進行拍賣,所得款項隨即返還給李桂珍。如拍賣所得不夠支付她的損失,法院還會根據受害人的申請執行王振中名下可執行的財産。”
李桂珍因給女兒找工作心切,而被老鄉騙了8萬塊錢,在我們的隨行律師幫助下,她對挽回損失的法律程序有了進一步的了解。律師表示還將繼續對李桂珍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以便使她能早日挽回損失,讓這個家恢復往日的平靜。但與此同時,李桂珍卻依然有所擔心。因為此案目前仍在審理當中,如果拍賣所得不夠退還她的損失,而王振中又沒有可執行的財産時,自己又該怎麼辦呢?
律師解釋説:“即便王振中已經沒有任何可執行的財産,那麼,這事也並象李桂珍所擔心的那樣就此了結,今後一旦發現王振中有了可執行的財産時,法院依然會立即執行。也就是説,只有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才能保護您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但是回頭想來,騙子所露出的蛛絲馬跡並沒有引起李桂珍的警覺,以至於幾乎傾家蕩産。為了使更多的人從中吸取教訓,不再重蹈覆轍,我們採訪了犯罪嫌疑人王振中。
王振中:“當初為了給她姑娘辦工作,就是説説了一些亂七八糟的話。”
記者:“説的這些話在法律上,你能不能給她女兒安排一個好工作,你覺得?”
王振中:“安排不了。”
王振中承認,當初是編造了一些事情騙了李桂珍的錢,之所以能夠得手,是因為在這之前他知道李桂珍前段時間賣了房子,而女兒又急於找工作。他對李桂珍家的狀況一直都瞭如指掌,所以事情才一步步地按照他的設想達到了預期的目的。王振中將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他除退賠李桂珍的損失外,還將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李桂珍只是一心想要回自己的錢,她並沒有想到事情會發展到今天這樣一個嚴重的局面。
為此,隨行律師解釋説:“王振中之所以涉嫌詐騙,是因為他自己的行為早已經超過了法律的界限。詐騙罪主要有三個要素:第一個要素就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這個目的,這個主觀犯意;第二就是有以虛假事實,欺騙當事人的虛假行為;第三有將被騙財物據為己有的法律事實。”
律師提示:
根據《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王振中因心存僥倖而觸犯刑法,但隨行律師指出,在他行騙的過程當中,以能安排進稅務局工作為由,顯然是吸引李桂珍的誘餌。據我們了解,稅務機關屬於國家行政機關要想進稅務局工作,應該屬於錄用國家公務員的範疇,而按照國家公務員的錄用程序,首先必須進行公開考試,這其中還包括筆試和面試,而且報考人員還要求有大專以上的文化程度。這也是當前我國錄用國家公務員的最基本原則,凡進必考。只有了解了這些相關的政策法規,提高自身的防範意識,騙子便無機可趁。人們往往把正常途徑的事情,都理解成用不正常渠道去辦,犯罪分子正是利用這個可趁之機,利用自吹自擂宣傳自己有各種各樣關係,能辦各種各樣的事情,騙得群眾對他信任 ,再以巧立名目騙取錢財,受害的這個群眾一旦發現自己被騙,或者還在朦朧中,首先應當想到依靠法律及時求助公安機關。
編 導 王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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