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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方應當支付補償金嗎?(2002年10月21日播出)


  深圳的楊先生在一家工廠連續工作將近10年了,由於工作幹得順手,今後他也不想再換單位了,也就是説,他希望在這家工廠的勞動合同一直延續下去。可是,在他的工作年限

  剛剛達到9年半時,工廠突然解除了和楊先生的勞動合同,楊先生認為這種做法根本就沒有道理。

  俗話説:“士為知己者用”,意思是説一個有用之材,總是會心甘情願地為賞識自己的人效力。像楊先生這樣在一家企業連續工作了將近10年,説明楊先生的才能得到了企業的認可,而楊先生也希望在這家企業一直工作下去。這大概就是俗話所説的“士為知己者用”吧!可是,楊先生在這家企業工作了快10年,廠方怎麼一下子從知己變成了“陌路”呢?當我們和隨行律師來到楊先生在深圳的租住房時,楊先生離開那家工廠已經4個多月了。

  楊先生:“我從1992年來到深圳打工,1992年的7月24號就進入深圳的鴻昌塑膠五金廠,就一直在那裏幹,差不多10年了,還差幾個月10年。”

  從楊先生提供的部門員工檔案表我們看到,楊先生的入廠時間是1992年7月24號,也就是説到今年7月24號,楊先生在這家企業工作的年限已經超過了10年,可離10年的年限還差半年多,在今年1月,廠方卻做出了縮短勞動合同的決定。

  楊先生:“他説期限要改一下,他説原來期限搞錯了,不可以簽到這麼長時間,他就這樣跟我解釋的,當時我問他把合同拿過來看一下,把原來合同拿過來看一下,他説這個不會給你看的。”

  記者:“那最後合同改在了什麼時候呢?”

  楊先生:“改在了2002年的2月28號。”

  記者:“就是説你合同的終止期是2002年的2月28號?”

  楊先生:“對,對,對。當時剛改了時間我也不同意。”

  記者:“為什麼不同意呢?”

  楊先生:“因為我不明白為什麼要改嘛,原來合同是簽到2003年的,是吧?為什麼要改到這個時間呢?”

  已經簽好的合同要縮短年限,楊先生當然不樂意,但是,經不住廠方以降職、降薪,甚至開除為要挾,楊先生最終還是在一份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上簽了字。

  楊先生:“我的合同被廠方單方面縮短了一年,改在了2002年的2月28號。”

  變更後的合同使楊先生在這家企業的工作年限停止在了9年半。這9年半和10年對於楊先生來説又意味著什麼呢?

  律師:“這裡面呢,咱們《勞動法》有個法律規定:就是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那麼雙方如果願意續簽合同,勞動者提出來要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該同意。楊先生是從1992年7月份就到了這個廠工作,那麼,他合同期是到2003年,那麼,已經超過10年了,那麼用人單位呢,它把勞動期限從2003年單方面改為2002年的2月份,那麼,它的目的就在於不想讓楊先生要求提出來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律師提示: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後來,楊先生通過同事偷偷複印了在廠方存檔的勞動合同,才發現勞動合同的截止期限

  由當初的2003年2月28號改成了2002年2月28號,更為糟糕的是就連變更後的合同期限還沒到,楊先生在2002年1月28號就被廠方提前1個月解除了勞動合同,而楊先生並沒有得到廠方的任何書面通知。

  深圳的楊先生在一家企業工作快滿10年了,本來再往下就可以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就在9年半時,廠方突然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廠方這樣做,楊先生可以尋求什麼樣的補償呢?為了弄清這個問題,我們和隨行律師來到了楊先生原先的工作單位——深圳鴻昌塑膠五金玩具廠。這個廠的廠長黃振忠找來了廠方和楊先生簽定的協議,我們從這份縮短

  勞動合同的協議上看不出楊先生存在受脅迫的跡象。但是,黃廠長無意中拿來的另一份要求楊先生限期離廠的通知叫我們發現了問題。這份通知要求楊先生在今年2月1號限期離廠,而縮短後的合同也要到2月28號才到期,就算合同經過雙方協商縮短了一年,可離縮短後的合同期限還差28天,楊先生仍然被提前解除了合同。對於我們的發現,黃廠長沒有立刻作出解釋,在我們等待了50分鐘之後,他把這個企業的法律顧問陳律師請來,向我們提供了一個新的情況。

  陳律師説:“楊先生離開企業的原因不是企業無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是因為他被開除了。開除的原因是由於楊先生負責的維修班將兩台發電機燒壞,嚴重違反了工廠的規章制度。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將員工開除而且對於被開除的員工,企業可以不承擔任何經濟補償責任。”

  記者:“開除是誰説了算呢?是您做決定就行了,還是要通過廠裏面的班子討論呢?”

  廠長:“要通過企管小組。”

  記者:“企管小組討論是吧?討論是一個什麼結果呢?”

  廠長:“討論這個人可以用不可以用,不可以用就是不用。”

  記者:“當時的討論有沒有什麼書面記錄呢?有沒有會議紀要或者記錄?開除以後咱們人事部門是不是要給員工辦理一些離廠手續,或者説要解除他(的勞動合同)必須有一個解除(合同)通知書?”

  記者:“這個會議恐怕沒有記錄,現在採訪我覺得有這樣一個焦點,他拿不出證據來證明這個協議是脅迫簽的,你也拿不出證據他是被開除的,對不對?”

  廠長:“但是呢我們有事實根據,他有檢討書。”

  記者:“檢討並不是開除的決定書。”

  廠長:“沒錯,檢討證明了他的嚴重失職。”

  但是,我們在廠方提供的檢討上看到,對於楊先生的過錯,廠方只是進行了嚴重警告一次,而並沒有提到開除。對於一個過錯既警告又開除,是不合道理的。因此,隨行律師認為

  楊先生離開工廠的原因完全可以確定,那就是廠方無故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正因為如此,廠方需對楊先生進行經濟補償。

  律師:“咱們勞動法規定,對於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它的補償標準就是依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那麼,楊先生在用人單位已經工作了9年零6個月,那麼,應該依照勞動法的規定,要補償10個月的工資。“

  律師提示: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楊先生在工廠的月工資為2900元,按上述規定,他可以要求廠方支付29000元的補償金。但是,廠方始終堅持楊先生是由於重大過失而被廠方開除,談不上支付補償金的問題。當我們帶著這個問題找到楊先生時,他對自己被廠方開除的説法感到大吃一驚。

  記者:“任何理由都沒有講?”

  楊先生:“任何理由都沒講。”

  記者:“開除的事你還是第一次聽到?”

  楊先生:“對,對,對,今天我才第一次聽到。”

  此時,隨行律師認為,連被開除人自己都不知道的所謂開除決定,在法律上根本就不被承認。正因為如此,隨行律師認為楊先生完全可以通過仲裁和訴訟的方式要求廠方支付補償金。而對於電視機前的其他觀眾,這起糾紛給我們的經驗和教訓也是深刻的。過去用人單位和職工發生勞動糾紛往往是因為雙方對勞動法不了解而造成的,那麼,如今大家對勞動法很了解了,尤其是用人單位他們往往會有意無意地利用自身對法律的了解去規避法律,比如這起糾紛中,楊先生被迫變更勞動合同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面對這種情況職工要有證據意識

  比如,被廠方解除勞動合同,那麼,職工可以要求廠方出具書面通知,職工的這個要求不僅合情合理,也為今後申請仲裁或者訴訟提供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編 導 萬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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