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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務工被騙之後(2002年10月23日播出)


  河北唐山的孫先生兩年前出資4萬多元委託當地一家仲介公司為兒子辦理出國務工簽證,但得到的卻是旅遊簽證,而且兒子到了國外後才發現,務工簽證根本辦不成,於是孫先生要求退錢,卻遭拒絕。

  出國留學務工是許多家長和孩子的夢想,代為辦理出國的仲介公司也就應運而生,然而毋庸諱言、混亂的仲介市場致使許多人上當受騙,甚至是蒙受損失。因此,國家在2000年對這一市場進行了大規模的清理整頓,截止2001年年底,仲介市場基本開始規範。這樣看來,孫先生的遭遇就很是讓人覺得奇怪,那麼情況到底如何呢?在一個星期天的下午,記者和隨行律師來到孫先生家裏。孫先生的兒子在1999年高考落榜,好在小時學了一技之長吹小號,如今具備了一定的水平,這讓夫婦倆一點都不但心孩子的未來,況且落榜並不表示今後完全失去了上大學的機會。果然事隔半年,夫婦倆等來了機會。孫先生是一位電話交換機的工程師,在為一家賓館維修通信系統時,他結識了自稱從事出國留學務工仲介業務的華之傑國際集團唐山旭日公司的負責人孫淑雲。在雙方的接觸中,孫先生便將兒子的情況告訴了這個人。

  孫先生:“孫淑雲突然給我來了電話,她説‘我們公司可以辦理去阿聯酋’,她説可以辦理今年的工作長簽。到那以後,我兒子不是吹小號的嗎?她説他有業務特長,到那她有一個大酒店,它有一個樂隊。”

  記者:“誰有一個酒店?”

  孫先生:“就是阿聯酋那邊酒店,她給聯絡的,五星級酒店,他負責樂隊領班,一個月,頭一開始去三、四百美金,幹好了還有獎金。另外他是樂隊隊長,他可以多拿獎金,多拿錢。”

  這樣承諾,孫先生欣喜不已,當即交了1萬元押金,將兒子出國一事全權委託了孫淑雲。幾天后,孫淑雲稱手續已經辦妥。

  孫先生:“她給了我一個簽證,咱也不清楚,外文的帶鷹的那樣的,她説簽證到了,我還多個心眼,我問她‘這是工作簽證,還是旅遊簽證?’她説這是旅遊簽證,到那以後馬上就發工作簽證。”

  拿到僅花幾百元辦理的旅遊簽證之後,孫淑雲隨即讓他再交31000元辦理務工簽證,並稱這筆錢需匯給北京的喬賀林,此人為北京某旅行社的經理,具有代辦務工簽證的能力。但是在孫淑雲的指令下,錢並未匯到她自稱的那家旅行社,而是將錢匯到了北京一個叫做余浩萍的個人賬號。

  孫先生:“當時我提出疑問來了,結果孫淑雲説是他(經理喬賀林)的秘書,她説她見過交錢的方式確實讓人疑惑,但是旅遊簽證已經辦了下來,對方已承諾到國外補辦務工簽證。”

  夫婦倆考慮再三,最終還是決定讓喬賀林等人將兒子帶到阿聯酋,然而兒子走後,夫婦倆熱切盼望的電話卻成了求救電話。

  孫先生:“我兒子就説‘爸呀,咱們上當了!啥工作簽證?在這塊還能簽到證?現在都把我封閉起了一天!爸,我現在就吃一袋方便麵’。”

  經過艱難交涉,最終兒子向對方寫了保證書和交了1百元美金,才被放行。孫先生經事後了解得知,孫淑雲及其公司是非法的,根本不具備辦理出國務工簽證的資質,於是孫先生僅向孫淑雲要求退還全部的委託費41000元,遭到拒絕。無奈中,只得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隨行律師認為:糾紛私下達不成和解,司法途徑自然是有效的救濟方式,但是就本案來説,應正確區分案件性質。詐騙罪是以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來誘騙當事人自願交出數額較大公司財務的行為。隨行律師説,孫先生出資為兒子辦理出國務工簽證,是委託合同,被委託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關鍵在於孫先生委託的單位和個人是否有能力辦理出國務工簽證。如果個人明知自己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以騙財為目的,採取欺詐手段騙取數額較大的,屬於詐騙罪;如果孫淑雲所在公司不具備辦理出國工作簽證的資格,而她承攬了這方面的業務,並且收取了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最終結果工作簽證沒有辦成,收了錢事兒沒辦成,況且,隨行律師説,在2001年年底之前,國家未委託任何單位和個人代辦此項業務。因此,他建議説,鋻於本案的性質,最好應該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

  律師提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欺詐。

  孫淑雲收錢為孫先生的兒子辦理出工務工簽證,非法操作被舉報,其結果是什麼呢?記者和隨行律師立即找到了公安機關的具體辦案人員。

  辦案人員:“當時經過我們搜查看呢,裏邊有一些票據,還有一些這個什麼香港公司的委託辦理手續,結果一看都是違法的,結果我們把她的營業執照和委託書都把它收到了分局進行了查封。”

  這位公安人員告訴記者,查封沒過多久,該公司卻又開始營業,他們便採取了第二次行動,經嚴格審查後,出入境管理科初步認為,該公司涉嫌詐騙。按照程序,他們將案件移交給了分局刑警隊,並且目前正在偵察過程中。記者和隨行律師立即將這個消息告訴了孫先生,但是夫婦倆卻並未感到些許的輕鬆。

  孫先生:“已經沒人管這個事了,公安局根本不管了這事,根本它不重視,我認為它不重視。”

  這個案件從立案到現在已經相當長時間,而且,夫婦倆聽説前一段時間孫淑雲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現在到底情況如何?賠償怎樣能拿到?讓人一頭霧水。對此,隨行律師向孫先生解釋説,這一事件認定刑事案件將極為有利的,希望孫先生要耐心等待,但是未能消除孫先生的顧慮。在隨行律師的建議下,我們和孫先生一起來到公安局了解案情的進展,然而異常巧合的是,在公安局的大門口,孫先生突然看到了孫淑雲的丈夫和本案的辦案人員。

  記者:“你們這是在辦什麼案子?”

  辦案人員:“孫淑雲的解除取保的手續。”

  記者:“解除取保候審?”

  辦案人員:“對對。”

  記者:“那你們取保候審解除之後,下一個程序是什麼呢?”

  辦案人員:“現在這個案子已經基本告以段落了,因為孫淑雲通過調查以後證據不足,沒法往下一步進行了。”

  原來,取保候審是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比較鬆懈的一種,在執行中,公安機關有權視情況隨時解除。難道刑事案件真的不成立嗎?於是,我們又找到公安部門的負責人,他們説取消對孫淑雲的取保候審,原因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不足,但案件並沒有撤銷,也就是説,孫淑雲依然存在重大嫌疑。

  這起案件基於前面的認識,我們會積極的繼續偵查,事情能果真如此,隨行律師認為,孫先生就有望儘快挽回損失。

  律師:“因為這個案子如果定性為刑事案件的話,那麼當事人有可能在公安、檢察、法院三個執法機關的幫助下,在刑事程序得到足額的、及時的賠償,就民事這個賠償來講,那如果説在刑事案件中,作為被害人他有什麼樣的權利呢?在刑事案件當中呢,作為被害人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時候,還有到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之前,都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使自己的民事損失在刑事訴訟當中一併得到賠償。”

  律師提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應在刑事案件到檢察院的起訴階段,至人民法院就刑事案件庭審之前,向上述兩單位提交起訴書。

  但是隨行律師又告訴我們,一旦案件經繼續偵查,公安機關認為構不成刑事案件,應儘快以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本欄目將繼續關注此案件的進展。

  記者:“當然在這裡,我們希望儘快將案件的責任人繩之以法,孫先生也能早日挽回損失,同時隨行律師提醒我們,國家對辦理對外務工簽證的仲介公司進行了規範,也就是説,目前北京上海等地,已經出現了專門辦理務工簽證的仲介公司,有關這方面的詳細資料您可向當地的工商部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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