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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不容忽視》


  集體合同是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定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可以更有效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某市政工程公司與公司工會經過談判協商,簽訂了一份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規定:公司所有職工工資最低不少於800元/月。余小波是被該市政工程公司招聘為水暖技術員,雙方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每月工資650元。上班不久,余小波偶然得知,公司集體合同規定,公司職工的最低工資為每月800元。

  當事人于小波:在一個地方幹同樣的活,拿的錢卻不一樣,我覺得這不太合理。再説了,我後來聽説公司早就在集體合同上説明了每個人每月最低工資為800,可是到我簽合同的時候,就變成了650塊錢,這也太説不過去了。

  為此,余小波幾次與公司交涉,得到的答覆是,集體合同是公司與公司工會簽訂的,只適用於公司的正式職工,余小波作為臨時招聘的職工,也就是臨時工,不能享受集體合同規定的待遇。那麼這個公司的解釋是合法的嗎?

  律師:《勞動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勞動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而且國家對勞動者的概唸有一個很明晰的界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內的全體職工統稱勞動者,余小波雖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正式工,卻是公司的一名勞動者,公司與之簽訂的個人勞動合同中的約定當然不能與集體合同相違背。因此,該公司應該按照800塊錢的標準付給於小波工資。

  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勞動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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