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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打官司提速(2003年10月31日)


  現在,大家的法律意識都增強了,很多人都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可是在維護權益的同時,“打官司難”也成了大家的最大感受。耗時耗力,讓很多想通過打官司來維護權益的人,覺得非常麻煩。北京的小榮三年來就一直為打官司而疲憊不堪,來看一下記者的報道。

  北京西城區的小榮,説起她三年來收房租的經歷,真是幾多歡喜幾多愁。三年前,小榮因為收不來房租,而不得不把租房的人告上法庭。可是沒有想到,三年來,雖然小榮也得到了法律的保護,可是這打官司也成了她的一塊心病。

  小榮説,這打官司的確是很讓人頭疼的事情,因為每年都是週而复始的這樣,她是在2001年開始起訴的,官司打贏得了。可是在2002年房租的時候,對方還不給,還得通過法律手段,今年2003年也是一樣。

  每年都要通過法院來收房租的小榮,從2001年起開始了她的討租生涯。那個時候還住在遼寧的小榮,來北京打官司為了省錢,一直都住在地下室裏。她從六月立案起訴後,用了一個月的時間等待法院開庭審理,三個月的時間等待法院宣佈判決。結果,判決後對方不履行判決書中確定的義務,小榮只好又等待一個月之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就這樣,到她把租金拿到手裏已經過去了整整六個月的時間。

  雖然最終官司是打贏了,但是小榮一點也不覺得輕鬆。從立案到開庭到審結,小榮每年都要耗費大半年的時間來為收房租而打官司。小榮在北京找了一個公司打工,她説,每次打官司,立案得請假,取傳票得請假,開庭得請假,領判決書也得請假,實在是太累了。

  關於民事訴訟的程序,在我國民事法中一般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從立案到審結最長需要六個月的時間,而簡易程序最長只需要三個月。一直以來,民事案件在立案時是適用普通程序還是簡易程序,都是由法院判定的。小榮的案子雖然只是簡單的房租糾紛,但是今年八月她去立案時法院還是判定為普通程序,這就需要六個月的時間才能審結。

  北京西城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審判員金華志説,雖然這個案子比較簡單,但因為是第三次起訴,法院考慮到這案件的難度就直接定為普通了。其實如果當事人可以選擇的話,這個案子應該是適用簡易程序,會更快的審結。

  據統計,目前像小榮遇到的這類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佔基層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總數的71%,沿海一些發達地區甚至可以達到90%。但往往就是這些本來能很快判決的案子卻因為各種原因成了需要六個月才能審結的案件。2003年12月1日《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將會開始施行,那審理案件的程序在哪些方面簡易了呢?

  我們再來回顧一下小榮這個案子的審理過程,小榮立案起訴後,用了一個月的時間等待法院開庭審理,三個月的時間等待法院宣佈判決。結果,判決後對方不履行判決書中確定的義務,小榮又等待一個月之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那麼最後拿到租金就用了6個月的時間。起訴(1個月)--開庭審理(3個月)--判決(1個月)--強制執行(1個月)--拿到租金。那如果小榮的案子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話,哪些方面簡易了呢?法官向我們介紹,因為小榮的案子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所以一個月之內就可以審結。首先原告起訴後,被告不需要15天的答辯期,可以馬上開庭。而開庭審理的五個步驟--雙方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法庭審判,其中前三個步驟都可以省略或簡化,而法庭宣判也不用繼續等待,當庭就可以審結。

  這樣看來,用了簡易程序以後就可以大大節省小榮的時間和精力,那現在您肯定他想知道,簡易程序到底該如何申請呢?而在其他環節又有哪些簡化呢?

  一.簡易程序自願申請

  這項規定實施後,如果您去法院打官司立案,只要雙方當事人申請,法院認可的民事案件,就可以選擇適用簡易程序,最長訴訟時限可以從6個月縮短為3個月。因為簡易程序,法院在舉證,庭審上都比較簡易,這樣能方便、快速地能審結民事案件。

  二.口頭起訴也生效

  這次《規定》,對口頭起訴制度進行了重新規範。如果原告本人不能書寫起訴狀,委託別人代寫又有困難的,可以將自己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以及相關證據用口頭表述的方式起訴。這樣,就方便了那些無法自己寫訴狀的當事人了。

  三.傳喚當事人、證人方式簡便

  《規定》還指出,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信、打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這樣不僅節省了時間,還可以避免因為傳票傳喚,而産生的距離感。

  另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一般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並當庭宣判。這對當事人來説,真是既節省了時間,也省了訴訟的花費。

  這一規定的正式施行,可以説是方便了市民打官司,但是您也要注意,有五種情況不適用簡易程序的範圍,它們是: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發回重審的;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法律規定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産還債程序的;還有就是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案件。對於法院提高效率也是十分必要的。

  在審理民事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不僅提高了司法效率,還能夠讓訴訟參與人打起官司來更方便,更及時,更省錢,可謂是一舉兩得。但是,在記者的採訪中,也發現有的市民存有這樣的疑問,簡易程序的使用會不會在程序簡化的同時,漏掉一些必要的環節,從而侵害到當事人的權益呢?我們來聽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杜萬華的解釋。

  據杜萬華介紹,適用簡易程序並不是為了簡易而簡易,因為維護公正才是根本的。所説按照現有的法律制度,可以保證有關部門、有關法官,不至於濫用權力。即使濫用了,也有糾正的機制和渠道,保證人民訴訟權利的合法行使。

  為了防止法官對審判權的濫用,《規定》中對簡便傳喚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用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發送的開庭通知,如果沒有經過當事人的確認或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法院就不能把它作為撤訴和缺席判決的根據。

  《規定》中明確,程序可簡、文書可簡,但是法庭筆錄可不能簡;另外,法官對於沒有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當事人,應就回避、自認、舉證責任等相關內容,向當事人做出必要的解釋説明。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也強調,方便、快捷固然是民事簡易程序重要的內在價值,但絕不能以犧牲公正換取效率。《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出臺可以説充分體現了為民、便民、利民的原則,但同時,我們也希望這一規定能夠落到實處,真正的讓老百姓在打官司的時候省心省力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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