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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第五條之爭(2003年7月29日)


  我們的生活離不開闔同,而説到底,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公平,可有時候,合同上的一個詞,卻能被合同雙方解釋出完全不同的意思,由此帶來的合同糾紛也就此上演了。

  這裡是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交警大隊的停車場。在停車場的西南角,有一堆銹跡斑斑的廢鐵,已經在這裡孤零零地度過了一千多個日日夜夜。也許你沒想到,它曾經是一輛價值24萬元的依維柯轎車。然而,在一次普通的追尾事故後,它曾經擁有的價值被徹底改變了。

  事故車輛是周寧超承包的湖南湘潭客運分公司的長途客車,這輛車子在2000年2月24日發生了交通事故。在出事故的三個月前也就是1999年年底,這輛車從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湖南湘潭湘江支公司購買了車輛險。出事故後,他立刻通知了保險公司。

  追尾事故沒有給車輛帶來太大的損失,保險公司也及時進行了理賠,周寧超心想,只要把前面碰壞的地方維修一下,這車輛就可以繼續使用了。然而僅僅過了三天,一場新的災難又降臨了。不知什麼原因,這輛車在停車場突然起火了。

  對發生失火的事故車輛進行了詳細勘查後,湖南省檢察院鑒定中心後出具了一份檢測報告。報告認為汽車起火不是車輛內部原因造成的。這個報告印證了周寧超的推測,他認為交警隊有保管不善的責任,他開始找交警部門索賠,這一找就是多半年。

  在投訴了以後呢,交警部門在2000年大概11月份左右,給了一個答覆,讓周寧超先找保險公司賠償,再讓保險公司找交警部門來賠償,這在法律上叫做代位追償。

  對於周寧超來説,代位追償是一個新的法律名詞。為此,他專門購買了一本保險法的解釋教材進行了學習。法津解釋讓他放心了不少。在投保車輛險的保險合同第十九條上,他也找到了代位追償的依據,他確信自己可以先找保險公司賠付再授權保險公司找交警部門賠償。讓他沒想到的是,保險公司不賠。

  保險公司是這樣説的,周寧超的車是在停車場起的火,而保險保的是在營運當中在路上起的火才賠。讓周寧超感到不解的是,就在他的車出事23天前,他們單位有輛車是在營運當中被燒燬的,可是當時保險公司卻説,車在停車場出險才賠,在行駛路上出險不賠。

  自相矛盾的話讓周寧超啼笑皆非,他們相約又去找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再也不提這個賠法了,保險公司經理的邵金南説,他不清楚當時具體是怎麼説的,但對賠償起關鍵作用的,還是根據保險合同。

  與公司其他車輛一樣,他買的也是車輛基本險和另外兩個附加險種。在後面所附的保險條款上,清楚地界定了火災屬於應該賠付的基本險。這兩個字成了周寧超向保險公司索賠的主要依據,他在上面重重地劃了兩個圈。但周寧超按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提出的理賠要求,還是被拒絕了。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湖南省湘潭市湘江支公司經理邵金南説,拒賠的理由就是兩個方面,第一,根據的條款,屬於免除責任,不在責任範圍。還有,合同第五條所規定的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的情況:其中有一項是扣押。根據這兩個字,保險公司向周寧超和湘潭客運分公司作出了拒絕賠付保險金的書面通知。

  對於保險公司的決定,湘潭客運分公司和周寧超都覺得難以接受。2000年12月,湘潭客運分公司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湘江支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履行合同。湘潭雨湖區人民法院定於2001年3月21日審理此案。沒想法院還沒開庭,保險公司卻找上門來了,要求協商,賠個10萬到12萬,車主當然不能接受。

  協商不成,雙方最終走了法庭,就各自的觀點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車主周寧超:我起訴你的理由是火災,因為我買的是火災險,我的標的物車是火災造成的損失,因為它沒有火災的話就不會損失。

  保險公司經理邵金南:我們首先判斷它前提是扣押,扣押後才有火災。

  車主周寧超:但是我們就認為這個扣押沒有造成損失。

  客運分公司經理成文華:這是一個簡簡單單的火燒車的事故,你怎麼能説是個扣押行為造成的呢?

  保險公司經理邵金南:火災和扣押噢,這個東西,可能也是一種機遇,他如果不扣押的話可能這個火災就沒有,這個東西很難説。

  車主周寧超:我們在這個上面發生爭論,因為這個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也就是保險公司提供的這個合同,是個霸王合同,一切解釋都是圍繞著它,以它的利益來解釋,文字左搞右搞,都是圍著它轉。

  法庭上原被告雙方爭論的焦點主要是兩個,一是交警隊的扣車行為與合同第五條所説的扣押是否一致。二是合同第五條所説的扣押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失應該是扣押行為本身給車輛造成的損失還是扣押期間的任何其它原因造成的損失。

  2002年3月20日,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追加衡陽市交警支隊為第二被告,由它向原告賠償損失。對合同第五條的爭議卻沒有解釋該如何理解。

  帶著疑問,記者趕赴衡陽,採訪了當初辦理這起交通事故的民警夏藏豐。據夏藏豐介紹,他們只是暫扣,而不是扣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寫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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