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叢師傅退車記(2003年3月14日)


  山東威海的叢師傅一直想有一輛自己的車,最近他實現了這個願望,可讓叢師傅沒想到的是,他的煩惱生活從此開始了。

  叢師傅在威海一家商場的家電維修部工作,專門替別人解決出了問題的家電。可是,當他面對自己的新車出了問題的時候,卻是束手無策。

  他在是02年11月13號買的一輛麵包車,第三天就發現門打不開了,他到特約維修站修好後沒多久,接著差速器、里程錶又壞了,又去修。後來又換了變速器總成、後橋總成、消聲器總成,還有傳動軸。

  從叢師傅的保修手冊上的維修記錄來看,這輛車第一次維修是在買車後的第四天,之後就維修不斷,有的前後兩次維修只相隔兩天,記錄在冊的維修次數就有9次,而且每次更換的零件大部分都是這輛車非常重要的部位,總價值達到了7000多元錢。

  威海的一家維修站認為,這車可能在裝配或者製造方面問題比較多,沒辦法,就是讓他攤上了。叢師傅説,從買車到現在不到4個月的時間裏,他跑了很多趟維修站,而從家到維修站往返需要30公里。有時廠家的配件遲遲不到,最短地等了20多天,最長等過兩個月,他現在一提起修車心就煩。更何況,如果這輛車在半道上出現剎車失靈,拋錨,發生交通事故,這個責任由誰來負?他不想再修了,想退車。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所以,叢師傅首先想到了經銷商。

  經銷商告訴他説,賣這種汽車,從沒出現過這麼厲害的情況,而且車從銷出去的那一天開始,基本上就都轉給售後服務了,他們不承擔這個責任,只管賣車。如果叢師傅要退車,就應該找廠家,而且廠家在威海也有辦事處。沒辦法 ,叢師傅不得不來到了威海市的銷售辦事處,接待他的是兩位來自廠家的工作人員。

  長安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也説,你這個返修率可能是偏高了點。有可能是配件的質量問題,而這個配件是4、5個廠家生産的,廠家質量也有好有壞。到底是維修站判定的結果是有問題,還是質量有問題。每個人的修車水平不一樣,判定也不一樣。

  廠方代表雖然承認這輛車的返修率是高了點兒,但也懷疑維修站判斷有誤,還是不能退車。叢師傅只好又回到了維修站。維修站認為:銷售公司嫌維修站沒有水平和技術,是造成退車的主要原因,可要換大總成必須廠家説了算,要授權的。

  從經銷商到廠家,從廠家又到維修站,轉了一圈後,車依然沒有退掉。都修了這麼多次了,按照《消法》,這車也應該退了呀。叢師傅拿著《消法》又一次來到了汽車廠家辦事處。在保修期內,修了兩次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有權利更換或者退貨。

  汽車銷售處的工作人員又説,一個車在保修期內不可能只修兩次。《消法》只是籠統的説法。經營者和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之前,如果國家明文規定比如説家電有三包法,按照國家的法規來執行,如果沒有這個明確約定,就按照相互約定,實際上也就是保修手冊,來執行“三包”規定。

  那廠方的“三包”又是怎麼規定的呢?包退:在7天之內,如果汽車出現重大的質量問題(如大梁斷裂、轉向失靈、剎車抱死等)。包換:在15天之內,如果汽車出現了重大的質量問題。可是叢師傅認為,按照廠家的這個“三包”規定,退車的條件太苛刻了,如果符合這樣的退車規定,那肯定是要出大事了。

  廠家辦事處的工作人員説,安葬費、家屬撫養費,這些是應該賠償的。可國家沒有三包政策就不能給你退。正因為前段時間修多了,廠家決定再給保修期延長三個月。

  延長三個月的保修期! 唉,找了一圈,車還是沒退成,不停的奔波,叢師傅嚴重地失眠了。他心想,看來自己還要在漫漫的維修長路上繼續奔波。

  聽廠家口氣,延長三個月保修期還算是一種恩惠,誰讓叢師傅倒楣,攤上了這輛問題車呢?也許對廠家來説,叢師傅這事只是個例,一輛車的問題並不能代表一個廠的整體水平,但對於叢師傅來説,這車給他所造成的損失卻是百分之百的,畢竟這車是用來開的,不是用來修的。

  有專家提議,叢師傅可以退車,但需要權威部門確定這車有質量問題,儘管叢師傅已經有了幾十次的維修經歷。還有,至於到哪鑒定?哪的鑒定又算是權威的?鑒定要花多少錢?這在目前還是一個難題。現在汽車糾紛已成為廣大消費者關注的焦點,那麼在汽車消費領域都存在哪些問題呢?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董京生告訴我們:汽車消費方面的難點有兩個問題:一是缺乏對消費者的保護措施,二是目前在個人或者家庭汽車消費方面,如果出了問題到哪去鑒定檢測是一個很大的難點。

  除了鑒定難和缺乏對消費者的保護措施外,還有像什麼價格陷阱欺詐、合同違約、售後服務等等,都是汽車糾紛中的熱點問題。那麼,碰到這些糾紛如何解決呢?按廠家辦事處的説法,國家沒有明確規定汽車有三包,應該按照他們的保修手冊,來執行“三包”規定,這種説法是否正確呢?董京生告訴我們:在汽車進入生活消費以後,有起碼的三個法律都做出了相關規定。比如説1993年生效的《産品質量法》就是必須具備它應該具備的使用性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應當保證就是在正常使用商品,這個商品所應該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合同法》就做出了對産品質量違約所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這些規定為解決目前汽車進入生活消費中産生的一些問題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基礎。還有一些説法,説《消法》規定得太籠統,比如説在商品的保修期內如果維修兩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該更換或者退貨。現在有人解釋説這個商品不包括汽車,是非常沒有道理的,《消法》規定的“商品”和“服務”只有這四個字,沒有做出其他的限制性的規定。

  中消協有關人士稱,汽車消費投訴的大幅上升與百姓購車熱有關,但更反映出目前汽車消費整體環境不良,産品質量問題、銷售環節問題、合同違約問題、價格陷阱欺詐問題、舉證鑒定問題、售後服務問題、維修市場問題、換車退車問題等,嚴重損害了汽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另外,據我們了解,保障消費者汽車消費權益的“三包制度”和“召回制度”有望在今年出臺。“三包制度”將主要解決在消費過程中,由於車的早期失效或者偶然事件給消費者帶來的不便,通過規定解決相關的民事責任。更加明確的法規將使消費者在進行汽車消費時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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