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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賺不賠可能嗎?(2003年2月14日)


  人們經常看見各類的培訓廣告,姜女士就專門去培訓班學了一把炒股,可姜女士學完後,轉身就把培訓中心告上法庭,這究竟怎麼回事呢?

  2002年的1月,姜女士在報紙上看到了一則廣告,説的是參加恒源股票培訓中心,保證培訓後月收益率將達到20%,否則退還學費。

  姜女士報名時,培訓中心負責人對她説,如果要是達不到月收益率20%,可以拿著這個報紙去起訴她。

  姜女士動了心,儘管學費高達1萬1千八百多元,但她還是毫不猶豫地報名參加學習。

  培訓結束後,姜女士拿出自己和丈夫的積蓄5萬元人民幣,投入了股市,此時正是滬深兩市十分低迷的時期,但姜女士卻對此十分有信心。她想,按照培訓班的説法,按20%遞增,一年投入兩萬本金的話,一年後至少要掙五六萬呀。

  然而三個月後,原本滿懷信心的姜女士卻得到了一個沉重的打擊。她投入了五萬,卻賠了二萬,算一算,賠率是40%。

  於是姜女士回到培訓中心,依照廣告的承諾,向培訓中心索要學費。

  培訓中心負責人謝金梅説,姜女士沒有嚴格地按照她們的方法操作。比如,她們要求學員行情不好的時候,寧可空倉也不能做,但姜女士做了,就跟著大盤一塊往下跌,虧損了。所以,培訓中心不同意將一萬多元學費退還姜女士。

  但姜女士覺得,如果當時培訓中心承諾不是那麼高,如果只是一個普通的股票培訓,那她也不會特別信任這種方式,但現在的情況是,培訓中心的承諾仿佛給她打了一針定心劑。

  幾經交涉未果後,2002年8月,姜女士決定起訴恒源股票培訓中心,要求培訓中心退還自己的學費及虧損的資金合計33800元。

  不久前,天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宣判。法院認為,原告已經履行了交納培訓費的義務,並按照招生簡章約定的課時完成了培訓課程,但進行股票交易時,並未讓姜女士獲得所承諾的月20%的收益,被告應按廣告宣傳和招生簡章中約定的義務向原告退還學費11800元。

  無獨有偶,家住唐山市的股民王小姐也是因為炒股而與證券公司打了場官司。

  王小姐從2000年開始炒股,因知股市風險大,她一直沒有投入太多的資金,然而某證券報上登的一則廣告讓王小姐的心態發生了變化。廣告上股勝公司做了承擔一切風險的承諾,並且保證投資者能夠獲利。

  王小姐馬上向股勝公司交了5000元會費,服務期為一年,在這一年中王小姐必須按公司的操作計劃買賣股票。合同還規定如果王小姐收益達不到20%。投資公司將退還那5000元會費,有了這樣的承諾王小姐的膽子變大了,王小姐一下就投入了10萬元,可一年下來投入的10萬元資金卻出現了37000多元的虧損,此時的王小姐對投資顧問公司喪失了信心。

  王小姐認為,是股勝投資顧問公司在報紙上誇大其詞,做出不實的宣傳和承諾,來引誘股民與其合作。

  於是王小姐找到了股勝投資顧問公司,要求賠償她的損失,可是被拒絕了,於是王小姐向北京是豐台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股勝公司按照當初合作協議書中的約定賠償她的經濟損失。

  法院經過調查,認為股勝投資顧問公司具有兩點違法性,第一虛假承諾,第二違法代理。

  最後法院判決股勝股票投資顧問公司退還王女士5000元的會費,並賠償王女士經濟損失331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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