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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訂金”要分清(2003年1月9日)


  “定金“和”訂金“,這兩個詞雖然在讀音上完全一樣,可在我國的法律條文中,它們意義卻完全不一樣。下面我們要講的這兩位消費者,因為一個交的是定金,另一個交的是訂金,這一字之差,遭遇就截然不同了。

  趙阿姨一家四代住在一起,僅有的70多平米的房子顯然已經是超負荷了,於是一家人決定,在地段好點兒的地方再買一套二手房。一家人到仲介公司去看了一套房子,便簽定了合同,趙阿姨一家也付了一萬元定金。

  沒多久,趙阿姨又交齊了22.8萬元的房款,就等著半年後拿鑰匙了。可就在這時,搬遷戶猛然增多,二手房的價格日日看漲,原來的房主潘某後悔了。

  剛開始是22.8萬,如果放到漲價以後,可以賣到29萬到30萬,這個差距是很大的。這時原房主潘某要求,趙阿姨再4萬元,他才同意賣。趙家只肯再加一萬元。雙方談不妥,趙阿姨便請消協來解決問題。

  消協認為,因為潘某對自己房子漲價因素沒有考慮到,輕易地與趙某簽定了合同,收了趙某的一萬元定金,這時發現自己的房屋漲價了,決定反悔,他的這一舉動違反了我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我國《擔保法》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最後,潘某將22.8萬元的房款及其利息5000元全部退回,並且雙倍賠償了趙阿姨的定金2萬元。

  趙阿姨簽了合同,交了定金,由於對方違約,才依據《擔保法》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獲得了雙倍賠償,而家住西成路的包先生也由於訂金問題與一家影樓發生了糾紛。

  包先生和妻子到自家附近的影樓去照婚紗照,小姐很熱情的接待了他們,經過介紹,他們按要求交付了200元定金。可付了定金後沒幾天,包先生發現,還有幾家影樓比這家價格便宜,他動了換家影樓照像的念頭,於是他找到經理,要求把200元定金退給他,但經理不答應。

  影樓經理認為,200元定金要用於請化粧師、攝像師等,而包先生認為,自己又沒有照相,當然也就沒有給影樓帶來什麼損失,影樓應該退錢。於是包先生把件事投訴到了上海市嘉定區消費者協會。消協的工作人員經過調查發現,包先生確實是交了200元的定金,而且還寫了收據,按照《擔保法》和《 法》,包先生反悔,屬違約行為,200元定金不能要回。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收據上寫的並不是“定金”而是“訂金”。

  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訂金”是沒有明確規定的意義,只是作為一種預付款的形式,那就應該退還給消費者。

  按照有關法律解釋,一般情況下,“訂金”視作預付款,如果收受“訂金”的一方違約,須退還所收款項,無需雙倍退還。而交納“訂金”的一方違約,也無須承擔違約責任,有權要求將訂金退回。結果,由於“定”和“訂”這兩個字的意義不同,本來可以不退還200元錢的影樓,只好退了包先生的錢。

  看起來,影樓大概不明白定金和訂金的不同,要不,他們肯定會在收據上寫個“定”字。而包先生也因為這誤寫的“訂”字,避免了損失。

  其實,與訂金類似的詞還有許多,像什麼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等等,這裡要注意了,如果我們沒有約定定金性質,就是“付錢的違約,這錢不返還,收錢的違約,要雙倍賠償”,要是沒有這樣的約定,那麼,如果合同沒有履行,那付錢的不能要求雙倍賠償,收錢的也無權把這錢扣留。法律協議就要求文字嚴謹,一字之差就會讓不懂法的人付出“學費”,希望我們這一課會讓你免交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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