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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分量(2003年1月8日)


  有位觀眾朋友説,他買傢具的時候交了一筆定金,可過了約定的時間,這傢具還沒送來。他問,這定金到底是幹什麼用的,是約束消費者還是經銷商呢?這個問題可不是一下子就能説清的,看了下面的故事你就明白了。

  看好傢具,交了定金,可就遲遲拿不到傢具,不久前上海市的張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一件煩心事。張先生買了一套房子,裝修好以後,便到輕紡市場挑了一套傢具,跟老闆商量好以後就把尺寸、樣子同老闆説好,還一併交付了800元的定金。雙方約定11月8日送貨。

  可時間到了,送貨的也沒見人影,張先生生氣地給老闆打電話,又約定11月15日送貨,可還是沒有送到。兩次約定好送貨時間,都沒有等來傢具,張先生裝修好的房子就是住不進去,氣憤的張先生找到了銷售商,可銷售商也有自己的一套理由。

  因為我們工廠加工量很大,送貨的路途又很遠,所以耽誤了時間。我交了800元定金,我等了他兩天。他沒給我送貨,我裝修了這麼長時間,沒有傢具,沒有床怎麼入住?

  張先生認為,雙方有約在先,銷售商沒有按時送貨,應該承擔責任。於是他再次找到銷售商,要求對方退回自己已經交納的800元定金。銷售商卻不同意。張先生與銷售商多次協商不成,只好將此事投訴到了上海市嘉定區消費者協會,要求銷售商退回800元定金,自己到別處再買傢具。

  消協的工作人員了解到,經銷商的確收了張先生的800元定金, 而且是因為銷售商的原因一直沒有送貨。我國《擔保法》和《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售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依據這些條款,消協工作人員認為,銷售商的行為屬於違約,應雙倍返還張先生的定金。

  原來按照《擔保法》和《合同法》的規定,銷售商與張先生形成了買賣關係,他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最後,銷售商退回了張先生的800元定金,另外又賠償了張先生800元的違約金,一共1600元。

  還有一位在新村的錢阿姨,聽一位老朋友介紹了一種木床,就和朋友去看了看,覺著木床還不錯,便交了200元的定金定了下來。可過了兩天床到了,卻發現了質量問題,床下面的木頭有的地方都開了。錢阿姨也打起了退堂鼓,床是不想要了,那200元定金是想要回來的了。然而,人家根本不退給她定金,只因為傢具是在廠家定做的。無奈之下錢阿姨找到了消費者協會,要求幫她討回那200元定金錢。不過,消協的工作人員也遺憾地告訴錢阿姨,是她違約了,這錢是不能退的。

  但是,消協在調查中發現,經營者也有一定的責任。作為商家在收定金的時候,應該明確的告訴消費者,如果你違約了,這個定金你是不能收回去的,如果廠家違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

  無論如何,由於錢阿姨違約在先,她無法拿回定金;又由於經營者沒有告訴錢阿姨“定金”的重要性,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最終經營者只退還了錢阿姨100元錢。

  “定金”是當事人為擔保主合同而約定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給付的金錢或者其他替代物。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交付“定金”作為債權的的擔保。

  象以上我們提到的銷售商、消費者一樣,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對定金不太了解,現在可應該引起我們的注意了,定金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所以,如果您是消費者,在交付定金前最好三思,可別交了錢又後悔,那錢可要不回來了;如果是商家,收到定金就應該履行合同,否則,就要雙倍賠償了。就象那位賠了錢的銷售商説的,如果早知道延誤幾天會雙倍賠償,他就會加班加點的想辦法把貨送到早這麼做,何必象現在既賠了錢,還損害了信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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