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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票面規定惹糾紛(2002年12月20日)


  在我們使用的普通的火車票上,都印著“限乘當日當次車,在2日內到有效”的字樣,可這句話到底怎樣理解呢?也正因為乘客和車站工作人員對這句話含義的不同理解,就引出了下面的事。

  福建建陽的王先生第一次出遠門就去了趟浙江義烏,玩了一圈後,于10月23日買了當日21:04分開的義烏至建陽的硬座票,準備回來。因為當時有事耽擱,再加上又看見上面寫的“限乘當日當次車,在2日內到有效”,使他認為,這票是晚上21點的,要到第三天晚上21點才是2日。反正2日到就行了,我第二天走也在2日有效期內。

  於是黃先生就沒有去退票,第二天這是憑著這張票,順利地通過義烏車站檢票上了車。沒想到,到了建陽站,卻被驗票員攔住了。

  她們説王先生拿的是無效票,要重新補票、交手續費並加收票價50%的罰款。被攔住的黃先生很是不解,面對罰款更是不服。可是,火車站自有自己的解釋:我們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二十五條規定:有效期是指票面日期到當晚24時為一日。他是晚上21點的票,改乘第二天的火車,已經超出2日了。

  原來,黃先生和建陽火車站對於車票有效期的計算有如此大的差異,矛盾點就聚焦在票面上“2日內到有效”這一條上。

  建陽火車站站長李勇告訴我們:我們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三十四條規定: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車次乘車時,可以辦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車的簽證手續。而黃先生自然是不知道了,理由是火車票上又沒有標明。

  黃先生認為票面上“2日內到有效”的字樣有誤導之嫌,而且票面上也沒有註明需要改簽證,所以不應該罰款。站方卻認為,按行規,黃先生拿的是失效票,乘車應該按無票處理,應該罰款。想不通的黃先生向建陽工商局反映了這件事。

  建陽市工商局副局長林其華認為雙方的理解都是有道理的。但車票屬於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理解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於是我們的處理結果是:票補上,但要求火車站免除罰款。

  也許黃先生的遭遇可以化上一個句號了,但針對票面上這兩句話其他乘客是怎麼理解的呢?通過我們的隨機採訪發現,大家對此都不是十分清楚。建陽市工商局副局長林其華也認為,應當在票面格式條款中明示改乘需簽證等容易使乘客誤解而引發投訴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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