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電視指南 |  新聞頻道 |  財經頻道 |  文娛頻道 |  體育頻道 |  生活頻道 |  國家地理 |  西部頻道 |  廣告頻道

首頁         



小區丟車誰擔責(2002年9月5日)


  家住開封市的孫先生99年買了兩部出租車,由於孫先生所住的西苑小區建設得早,樓下沒有提供機動車停車庫,所以自打這車買回來以後,孫先生就把它們停在了自己所住單元的樓門前,兩年來一直如此,可沒想到這買車的本錢還沒收回來,其中的一輛車已經不翼而飛了。

  車丟了,大門沒關,值班人員睡覺,每月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的孫先生首先想到的就是找物業公司的人説理。物業負責人在聽説丟車的情況後答覆説:業主個人財産不屬於物管範疇,所以不負這個責任。可孫先生覺得委屈,自己每月都交5元錢的物業管理費,車丟了卻沒人管了。

  物業管理遠大公司説:收取的物管費只是對負責小區的公共性事物建設,特定物不負責任,而且遠大物業管理公司還提出早在2000年他們就給小區居民寫過一封信,信中提到5元錢的物業管理費應該包括物管費包括了道路清掃費、環境綠化費……

  孫先生還是想不通,就算是5元錢管不了丟車,難道小區的值班門衛也成了擺設?這也簡單,“門衛費2.5元,暫時免收”,既然門衛費免收了,那相應的責任當然也得免除了。遠大公司對此解釋説:門衛制度是對物業管理人員的內部要求,而並非一定要對小區的治安負責任。而且並不是進入小區的財産就上了保險,孫的車輛是特定物,特定物需要簽定特別的保管合同。孫先生認為:“這樣是誤導我了,如果沒有門衛,沒有值班巡視制度,我的車就不會停在小區裏。”

  自行協商無法解決問題,孫先生只好把物業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經過調查了解,認為雙方就出租車的停放沒有特別約定,因此,出租車丟失,孫先生和物業公司都有過錯。

  法院認為:在這起案件中,孫先生未將車這一特定物交與物業看管也沒有就此簽定保管合同,應負相應過錯責任;門衛失職,和車輛丟失有直接因果關係,而門衛履行的是物業公司的職務行為,故物業公司也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本以為會獲得全額賠償的孫先生最後只獲得了50%的賠償,為這沒簽的保管合同,他可是交了不少的學費。

  無獨有偶,住在開封縣文西小區的董先生同樣面臨丟車的尷尬,所不同的是,董先生的摩托車不是被偷走的,而是在小區的車棚裏被搶走的,提起這事,車棚的承包人楊明謙夫婦倆至今心有餘悸。被搶不久,楊明謙夫婦倆就收到了法院送來的開庭傳票,原來被搶摩托車的主人董雍把他們告上了法庭。

  董雍認為:我不管我的車是被偷還是被搶,反正我的車停在楊夫婦倆看管的車棚裏,現在車丟了,他們就應該賠償。自己車棚裏的車被搶,現在又當上了被告,楊明謙夫婦還覺得委屈呢。

  楊明謙認為:我又不是沒盡到看管義務,如果大門沒關、我又睡覺了,那是我的責任我沒話説,碰上有人搶劫,誰也沒辦法呀!

  除此之外,讓楊明謙夫婦倆更感到委屈的是,董雍從丟車前4個月一直沒有交納車輛看管費。他們認為和董雍之間的保管合同已經解除了,丟車事件他們不應該承擔責任。

  董雍卻説:我是拖欠,並不是就再也不給了,小區很多人都拖欠,我以前也是幾個月給一次,既然是拖欠,就是無形的合同,我們的合同關係仍然存在。

  我們從如今管理車棚的人那裏了解到,小區居民拖交車費的現象非常普遍,有的居民已經連續三個月沒交車輛看管費,儘管如此,大部分居民仍認為車輛看管合同的成立應該以交納車費為標準。

  2002年8月5日,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經過三個小時的審判,法院終審判決楊明謙和董雍之間雖然沒有簽定協議,但存在著事實上的車輛保管合同,從這一點講,看車人應對車輛看管負責,但車輛是被搶走的,由於這種不可抗力,楊明謙夫婦倆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拖欠看管費的問題法院認為:車輛看管合同是否成立應看董雍的車輛存放是否是連續性行為,拖欠並不等於不交,保管合同依然成立。

  通過對這兩起丟車案件的審理我們看到,在給消費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提供服務者是否盡到應有的職責,法律對他們的處罰是不一樣的。採訪中,法院特別提醒消費者和提供服務者,在服務過程中一定要簽定內容詳細、明確、能體現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同時,想保護自己的權益,不論是接受服務方還是提供服務方,簽定合同,法律才能更好的為您説話。

- 返回 -
中國中央電視臺版權所有
地址:中國北京復興路11號(100859)
站長信箱:webmaster@mail.cctv.com
建議使用:800*600分辨率,16Bit顏色、
Netscape4.0、IE4.0以上版本瀏覽器和中文大字符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