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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保護公民的著作權


  2000年11月22日20:30分 四套播出

  主持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公民著作權受到侵犯的現象,應該如何尋求法律保護,國家在保護公民著作權上又有哪些規定呢?今天我們的演播室請到了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的副司長許超先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庭的副庭長陳錦川先生,歡迎二位光臨我們的演播室。下面先讓我們一起看一組相關報道。

  1991年5月,台灣女作家靳佩芬(筆名羅蘭)向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狀告梁海生、劉威、中國卓越出版公司和北京印刷二廠侵犯了她的著作權。與此同時,深圳市海天出版社也向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狀告梁海生、劉威、中國卓越出版公司和北京印刷二廠侵犯了台灣女作家靳佩芬所著《羅蘭小語》的專有出版權。原告要求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3萬元。

  早在1989年,深圳市海天出版社就與靳佩芬簽訂了《羅蘭小語》的出版合同。1990年,梁海生見《羅蘭小語》一書在大陸銷售很快,有利可圖,未經作者台灣女作家靳佩芬同意,擅自編輯出版了《羅蘭人生小語》一書。該書的內容全部選自《羅蘭小語》。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接受此案後,對被告作出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罰款並收繳非法所得的裁決。判決後,梁海生、劉威均承認了所犯事實,願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只有卓越出版公司不服判決結果,辯稱並未侵權,不同意靳佩芬和海天出版社的訴訟請求,又向北京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中級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卓越出版公司由於管理上的疏漏,使出版公司的刊號被挪用,導致《羅蘭人生小語》非法出版。事後卓越出版公司又以賠償費、版權費的名義,擅自收取梁海生1.6萬元,實際上承認該書以出版公司的名義出版。北京市中級法院認為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所作的判決是正確的,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主持人:陳法官,看完了剛才的節目,你是如何看待審理結果的?

  陳錦川:法院對這起案件的審理,不論是在認定事實,還是在使用法律,以及最後在處理結果上,都是非常正確的。

  主持人:公民對於他們的著作權到底享有哪些權利呢?

  陳錦川:審理著作權案在咱們中國現有的主要法律依據,一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還有一個是《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應該是説是更詳細的、更全面的,規定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是哪些,《著作權法》應該享受哪些權利,那麼侵犯這些權利應該承擔哪些民事責任、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4條: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8條: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它科技成果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30條: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約定期間享有專有出版權。合同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十年,合同期滿可以續訂。

  主持人:如果一旦我們遇到權利受侵害的時候,我們應該怎麼辦?應該有怎麼一種積極的防犯措施呢?

  陳錦川:平時在遇到侵權之前做好防範工作,還是非常重要的,咱們各地的版權局都有一個版權登記,就是説我一個作品創出來以後可以到當地的版權部門做一個登記。那麼,它能起到一個什麼作用呢?一旦發生糾紛了就能拿出證據來,説這個作品是我的。

  許超:我們現在法律規定有兩個途徑,一個呢是司法保護,如果你發現有人侵權了,可以進行民事訴訟,主要的依據是《民事訴訟法》還有《民法通則》、《著作權法》、還有一些配套的行政法規,這是第一個。此外我覺得還應該加上一個刑事訴訟,就是你如果覺得盜版很厲害、很嚴重,你也可以自訴。

  陳錦川:公民可以通過兩個法律渠道來尋求法律保護,一個是説找檢察院、公安局,通過國家有關部門來調查、取證,然後向法院提起公訴,這是一個渠道。另外一個渠道是被侵權人可以直接到法院去,自己做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這兩個渠道都可以。但是從現在來看,主要的還是前面那種渠道,就是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訴訟。

  許超:還有一個行政保護,如果比方説是一個出版社、一個作者你發現圖書被盜版了,也可以到每個省版權管理機關去投訴,那麼版權管理機關根據你的投訴去進行調查,然後對侵權人以行政處罰。版權管理機關每年都要進行幾次主動查處,到市場上去檢查,不經過任何人的投訴,自己到市場上去檢查,如果發現有盜版的情況,當時就採取行動,沒收啊、封存啊、罰款啊。

  許超:中國政府非常重視公民的知識産權保護,經常組織公安、出版、和市場管理等部門聯合執法,打擊非法出版和盜版,2000年第一季度全國共收繳非法書刊605萬冊,收繳非法音像製品2439萬餘張,收繳非法電子出版物18萬餘張,對凈化文化市場、規範出版物市場秩序,保護知識産權起到了重要作用。

  主持人:我們現在再來聊一聊在我們的《著作權法》規定中,對於台灣同胞所涉及到有關著作權的案件,有沒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呢?

  陳錦川:在《著作權法》和《民法通則》規定方面沒有特殊規定,但它規定很明確,就是對於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民事權利,包括著作權都要給予保護。從基本法的規定來看沒有特殊。但據我了解,好像行政規定方面倒有一些。

  主持人:對台灣同胞有一些特殊的優惠。

  許超:這樣説吧,從法律、法規保護著作權原則上來看,應該是一樣的。我們保護臺胞就同保護大陸同胞一樣。

  主持人:一視同仁。

  許超:但是確實客觀存在一個現實,通過一個海峽把我們分開了,這樣呢,我們的法律在執行時,不可能延及到台灣去。所以,對台灣同胞我們有一些比較特殊的規定。什麼比較特殊呢?主要是要充保護台灣同胞的作品。從保護的角度説,對台灣同胞的保護,可能比大陸還要高,就是水平高。因為地理上和政治上的原因,台灣同胞不可能很方便地來大陸,他的作品在大陸如果受侵犯時不容易被發現,不容易尋求保護。那麼對於台灣同胞的作品,我們就採取一種傾斜性政策,一旦發現台灣同胞的作品被侵權了,比如説我們處理過幾個,像蔡志忠的漫畫,瘋狂英語,還有好像梁實秋的作品也遇到過,他的版權被賣到台灣的一個遠東圖書公司,我們政府都要求干預,要求各個地方的版權局遇到這種盜版一定要立即查糾,反過來很少發生這樣一個通知,有這種大陸的一個作者作品被侵權了,要求地方版權局採取措施。

  主持人:如果一個台灣的同胞,他的著作權遇到了侵犯,他應該怎麼辦?

  許超:他可以到地方版權局或者到國家版權局都可以去投訴,投訴的時候,有一些必要的文件,比如説,第一證明你是著作權人,第二著作權人是誰,要告訴它侵權行為是什麼狀況、證據等等,第三你有什麼要求。最起碼的要有一些東西,投訴以後我們就進行調查,如果屬實,我們就要對侵權人採取一些行政處罰的措施。如果説,在進行行政處罰的時候,台灣同胞改變主意了,説我跟申訴人達成和解,你也可以提出不要處罰了,我們也可以充分尊重你的要求,處罰不處罰,完全根據你的要求來。恢復這種正常的著作權交易,可能是最主要的渠道,就是加強海峽兩岸的著作權交易,大陸的出版社取得台灣的合法的授權,同樣台灣的取得大陸的授權,市場被正版佔領了,盜版的東西可能會退出去。

  陳錦川:台灣同胞想到大陸的司法機關,來打官司的話,就需要到法院去起訴,如何起訴呢?我覺得一個最好的方法那就是聘請一個大陸律師,大陸的律師,這樣一方面比較了解大陸有關著作權方面的有關規定,另一方面,他能夠幫助當事人做很多工作。為什麼呢?比如説,法院要傳發一些傳票、送司法文書等等,第二呢,到法院來起訴,要準備一些文書方面的東西,比如説一個起訴狀裏面,裏面要列明一個權利人,被告人是誰等等,要列明一些東西,另外有一些初步的證據,就是權利人的一些證據,證據呢在司法機關裏面還有一個要求,就是應該經過公證,要一些著作權材料,可以在台灣的一些機關做一些公證,大陸的一些司法機關對公證是認可的。還有一個是應該到哪個法院去,這個按照大陸訴訟法的規定,因為侵權引起的訴訟,可以到被告的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法院來起訴。

  主持人:好,今天非常高興,請到二位嘉賓從司法和行政兩個角度給我們觀眾朋友介紹有關大陸著作權方面的規定,給我們的觀眾朋友提供一個非常好的建議。了解大陸版權保護的有關規定,將有助於海峽兩岸的知識産權的保護,有利於兩岸的文化交流,最大限度地避免著作權侵權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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