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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假幣要受到什麼懲處


  2000年12月6日20:30分四套播出

  主持人:走私、制販假幣,在任何一個國家都屬於犯罪行為。九十年代以來,台灣地區和大陸的一些不法分子相互勾結走私假幣的案件時有發生,特別是在大陸沿海地區尤為猖獗。在我們開始今天的話題之前,我們一起來看一看發生在98年7月25日廣東省汕尾市的一起特大走私假幣案件的詳細報道。

  配播:這是一起迄今為止全國第二大走私假幣案,查繳假幣總額超過6000萬元,抓獲涉案人員7名,其中3人來自台灣。

  1998年7月24日,廣東省公安邊防總隊海警二支隊接到線報,當晚,一條台灣漁船將在陸豐甲子海域與一條內地船進行非法交易活動。支隊領導分析研究後決定,由距離交貨地點最近而且航速較快的“公邊H4435”緝私艇趕赴預定海區,執行緝捕任務。

  現在畫面上的這艘“海警44061”就是當時的“公邊H4435”緝私艇。據參與行動的李明添艇長介紹,那天傍晚,他們剛剛完成了三天三夜的海上巡邏任務歸來,就接到了立即出海的命令。

  陸豐鎮外的甲子海域地形十分複雜,礁石密布,7月又正是汛期,風大浪急。緝私艇趕到預定海域後,卻遲遲不見可疑船隻的出現。將近午夜,前線指揮部從截獲的電臺訊息中得知,代號“海狗”的台灣漁船臨時改變了交易地點,而且,在此後的5個小時裏,它不停地在海上兜圈子,並且四次聯絡了代號“山狗”的內地漁船變換交貨地點。

  25日淩晨4點半,借助黎明前的黑暗的掩護,交易雙方終於靠在了一起。與此同時,緝私艇的探照燈也照亮了正準備搬貨的7個人。

  在從25日下午開始的兩天時間裏,支隊預審人員分別訊問了7名犯罪嫌疑人,得知大陸漁船上的4人以陳培為首,均是陸豐當地村民;台灣“天吉福”號漁船船長莊添活和船員莊振泰來自台灣高雄,輪機長吳江寅是台灣屏東縣人。7個人都一口咬定兩船靠在一起是準備做海産品的生意。

  儘管他們百般抵賴,27日下午,經驗豐富的搜查人員終於從“天吉福”號的魚艙下面一個十分隱蔽的暗格中搜出了18隻沉甸甸的紙箱,裏面裝滿了嶄新的100元面額的人民幣。經汕頭市人民銀行鑒定、清點,全部是機製版假幣,總額達6200多萬元。

  在證據面前,犯罪嫌疑人不得不如實交代:7月23日,“天吉福”號的船長莊添活在台灣高雄接受一劉姓男子的委託,將一批沒有合法手續的所謂的“電子零件”運往廣東海域,交給一條大陸漁船,並與劉姓男子約定了雙方聯絡的電臺頻率和聯絡暗號。啟程前,莊添活預收了5萬元新台幣的運費。24日,莊振泰和吳江寅先後上船,下午4點多鐘,三人駕船出海。在途中,莊添活將偷運貨物一事告訴了莊振泰和吳江寅。25日淩晨,“天吉福”號與陳培的小木船剛剛靠攏,還沒來得及交易就全部被擒獲。

  李保對(汕尾市公安局 副局長):涉及到台灣的走私假幣的犯罪特點,主要有這麼兩條吧,一個呢,它是通過船運輸進來的,它的隱蔽性都比較大;還有一個特點呢,它在科學技術運用方面比較進步,所以往往它的假幣倣真程度比較高。

  配播:1998年7月30日,此案移交汕尾市公安局進行進一步調查取證。1999年1月11日,汕尾市人民檢查院以走私假幣罪,對莊添活、莊振泰、吳江寅、陳培等4人提起公訴,其餘3人另案處理。

  主持人:從剛才的報道我們看出,汕尾市這起走私假幣的案件數量之大實屬罕見。我們在想,這麼大數額的假幣一旦進入流通領域,它到底會給我們的經濟建設以及對於我們百姓的生活會産生什麼樣的影響呢?白教授您給我們介紹一下。

  白建軍(北京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舉個例子來説吧,二戰時期,希特勒曾經命令他的手下到倫敦上空投放鉅額的偽造的英鎊,結果造成了倫敦城10天的金融秩序的癱瘓。可見這類犯罪、這類行為對一個國家的經濟體系、經濟安全,它的危害是災難性的。

  主持人:那麼按照我國的現行法律,對這種假幣犯罪到底有哪些罪名,它相應的法律處罰是什麼樣的呢?

  白建軍:據我所知,中國《刑法》當中有5個條文、實際上是6個罪名涉及到了假幣犯罪及它的刑事責任。從《刑法》170條到173條分別規定了偽造貨幣罪,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持有、使用假幣罪,變造貨幣罪以及金融工作人員購買、換取假幣罪。另外呢,還有151條規定的走私假幣罪。我想從這個案件來看,因為它是直接侵害到了中國的海關監管制度,因此它應當適用151條的走私假幣罪。按照151條的規定,實施走私假幣犯罪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情節輕微的,可以(判)3--7年;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話,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配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走私偽造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或者有其它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出售、購買假幣,或者明知是假幣而運輸,以及金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以假幣換取貨幣,數額巨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變造貨幣,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主持人:台灣人在大陸觸犯刑律之後,我想被告人以及被告人家屬最為關心的就是請律師了。那麼他能不能請台灣的律師來替他們辯護呢?

  顧永忠(司法部天達律師事務所 律師):應該説台灣律師到大陸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管是大陸人員還是台灣人員犯罪,都不能出庭辯護。為什麼呢?根據中國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執業應該取得律師資格和執業證書。台灣律師雖然在台灣他是律師,但是他沒有按照國家的律師法的規定取得律師資格和執業證書,所以他不能在大陸出庭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進行辯護。

  主持人:對於“725”特大走私假幣案的被告,最終會受到什麼樣的法律的懲處呢?我們一起來看一看相關的報道。

  配播:1999年2月5日,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725”特大走私假幣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在法庭上,公訴機關列舉了包括繳獲的假幣樣品、被告人的供述、海警二支隊的報告、證人證言以及繳獲的通訊聯絡工具等證據之後,認定被告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1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走私假幣罪。但被告人莊添活及其律師辯稱,莊是受他人委託運送貨物,事先並不知道是假幣,沒有走私假幣的主觀故意。而被告人莊振泰、吳江寅及其律師也稱事先並不知道是偷運貨物,出海後才聽莊添活告之其船艙中藏有所謂的“電子零件”,沒有走私的主觀故意。據當時出庭支持公訴的李永源檢查官回憶,在法庭上,就被告人是否主觀故意的問題,控辯雙方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李永源(汕尾市人民檢察院 檢查官):主觀故意上,這個莊添活當時接受這個姓劉的男子的委託以後,他是明知道從台灣載這個東西到大陸來是一種走私行為,他還要接受他(委託人)的委託,當時還收了他(委託人)5萬塊錢的運費。

  配播:公訴人認為,被告人莊添活作為船長,明知是走私物品而接受委託,在運貨之前又沒有驗貨,這説明莊添活在主觀故意上是一種放縱;被告人莊振泰、吳江寅知道船上載有走私貨物而參與運輸,交接時兩人又協助卸貨,不能認為主觀上無過錯;被告人陳培與“天吉福”號多次用暗號聯絡,案發時砍斷纜繩企圖逃跑,並將對講機、定位儀拋入大海企圖毀滅證據,分明是駕船接取假幣。所以,四名被告的行為均已構成走私假幣罪。

  由於案情重大,法庭並未當庭判決。庭審之後,由審判長和兩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深入細緻的分析研究以後認為,被告人莊添活的辯解純屬推卸,沒有事實根據,必須按實際走私運載的貨物來定性。而被告人莊振泰、吳江寅協助莊添活,應屬於共同犯罪。莊添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從重判處。莊振泰、吳江寅受他人糾集,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其中吳江寅還能主動交代本案的主要事實情節,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培被指證接取走私假幣,罪該判死,但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還不是必須立即執行。

  許木勝(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庭長):根據指控的犯罪事實,庭上開庭以後可以認定的這些證據,有罪還是無罪,罪重還是罪輕,還有涉及到定罪量刑有關的各個情節,法定的也好,酌情的也好,一併都要綜合考慮,程序、實體等等方面都做到萬無一失,該適用哪些法律不能遺漏。

  配播:1999年9月29日,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莊添活等四名走私假幣的被告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莊添活死刑;判處陳培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處莊振泰無期徒刑;判處吳江寅有期徒刑15年。四名被告不服,分別上訴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年6月2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

  審判長:本院認為,上訴人莊添活、莊振泰、吳江寅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載假幣到中國大陸,上訴人陳培駕船接取假幣,其四人之行為均已構成走私假幣罪,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均應依法懲處。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基本正確。

  配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莊添活等四名被告的上訴,在量刑上維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725”特大走私假幣案的四名被告終於受到了應有的懲罰。本案主犯莊添活于7月10日在廣東省陸豐市被執行槍決。

  主持人:在“725”特大走私假幣案中,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犯罪嫌疑人,那就是在高雄市委託“天吉福”號運載假幣的劉姓男子,由於目前兩岸司法協助方面存在的障礙,我們的執法部門還暫時不能將其繩之以法,但這並不意味著那些企圖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就可以恣意妄為。我們深信,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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