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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房産證的注意事項


  2001年1月11日20:30分,四套播出。

  主持人:今天的節目,向您講述的是,臺胞付珍華、魏嘉夫婦到大陸珠海市購買住房的經過。因為沒有及時辦理房産證而遇到了許多麻煩。但是,在當地有關部門的協調幫助下,此事得到圓滿解決。

  珠海市是一座環境優美、氣候宜人的海濱城市,以其花園式的城市佈局獲得了聯合國頒發的最佳居住環境範例獎。它像中國南海的一顆明珠,吸引著遠遠近近的友人前來觀光旅遊、投資、定居。

  台灣同胞付珍華、魏嘉夫婦就是其中之一。1996年元月,夫婦倆來到珠海市購房,選中了東大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圓明山莊一套住房,並且與東大房地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房地産買賣契約》,一次性付清購房款18萬多元。但因為購買的是沒有竣工的毛胚房,當時不能辦理房産證。交完房款後,夫婦倆回到了台灣。

  魏嘉:我們當時買的時候,有看他們許可證。手續都是正常的,那我們才敢去買它。當時我們買的是樓花,還不能辦理房産證。買了以後我們就回台灣了。它交出的時候,我們回來拿鑰匙。那個時候,我們就去國土局辦房産證。當時國土局的人説,這邊的土地沒有經過驗收,就是不給我們辦房産證。然後這樣我們就回台灣了。

  圓明山莊房屋竣工驗收後,東大房地産公司發佈了公告,告知購房者可以辦理房屋産權證,而此時魏嘉夫婦在台灣,不知道這一信息。

  2000年9月,魏嘉女士到珠海得知東大房地産公司因與其它公司債務糾紛,資産被查封。魏嘉已付清房款的住房也在被查封之列。

  為了更詳細地了解有關情況,記者還走訪了東大房地産公司負責人。

  東大房地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副經理吳龍剛:她買的就是我們開發的圓明山莊。她買的時候,房子還沒有竣工麼。房子是這樣的,就是説是當我們地價交清,其他手續都正常辦理的話,按照規定,房子起到一定程度,就可以預售。預售以後,最後辦手續,就要等到綜合竣工驗收以後,才能夠辦理正式的房地産權證。到後來,能夠正式辦證的時候,我們就聯絡不上她了。我們公司有一些法律上的糾紛,和其它(公司)。在法院執行的時候,就是説封了我們一批房。本意上,他是在封我們公司的房,就是因為他沒有辦理産權過戶手續麼,所以這個房屋的産權還是在我們公司名下。凡是我們公司名下的房呢,法院當時就把它查封掉了,因為我們有債務。

  東大房地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副主任計棉:不是我們跟她不辦證,是她沒趕上時間。幾層啊?三樓,301。

  據東大房地産公司負責人介紹,只是因為東大公司拖欠了其他公司的債務,才被法院查封財産,與魏女士未能及時辦理房産證並無關係。

  在電話採訪中,魏女士向我們講述了這件事情的結果。魏女士通過珠海市臺辦向法院出具了購房合同及交款收據,證明自己已經付清了房款。現在,這套住房已經解除了查封。

  主持人:今天我們的演播室請到了中國政法大學的趙紅梅老師,歡迎您。趙老師,看了剛才的節目,您認為法院查封魏女士的住房是否合法?

  趙紅梅:問題的關鍵是看法院查封的是屬於魏女士所有,還是屬於房地産商所有。如果是屬於魏女士所有,那麼法院的查封是不合法的。如果屬於房地産商所有,那麼法院的查封具有合法性。作為魏女士來説,她可能認為,我與房産商簽了合同,我交了房款。那麼這個房子呢,當然就歸我所有。另一方面,作為房地産商的債權人,也就是房地産商欠別人錢的那個商人,他可能認為,這個房子在房産商的名下當然是為房地産商的財産,法院有權查封。那麼我們來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作為像土地、房産這樣的不動産,我們的法律規定,它的所有權的轉移呢,有一個時間界限,是以産權過戶登記之日起,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標誌。這樣看來,這個案子如果從法律規定的表面上來看,在法院查封的時候,房産權仍然屬於房地産商所有,不歸魏女士所有。所以,這樣看來,法院的查封是具有正當性的。這個案子不知道因為什麼樣的情況,雙方沒有聯絡上,可能是對於魏女士辦理産權過戶手續造成了一些障礙。

  主持人:您剛才談的問題當中,最核心的問題是要及時辦理房産證。對於售樓方來説,他具備什麼樣的條件才能去辦證呢?

  趙紅梅:我們大陸的法律對於售樓方規定了一些法律上的條件。這個立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購房者。條件有這麼幾個方面,一個呢,就是説,發展商他要出售商品房,首先他要具備土地使用權證。他要有土地使用權,他才能進行房地産開發。這裡面就有一個期房交易裏面,就有一個問題需要臺胞注意:我們大陸呢,有很多種土地使用權,有國有的土地使用權,還有農村的集體土地使用權。那麼我們的法律規定,只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在這上面開發的房地産才能對外出售。集體土地使用權上開發的房地産對外出售是違法的。這是臺胞要注意。另外,國有土地使用權分為兩種,一種是出讓的,一種是劃撥的。出讓,也就是説,政府是賣給發展商的,讓他做一些社會公益的事情。比如説,建一些學校、醫院啊,是不允許他拿這樣的土地進行房地産開發的。所以,臺胞到大陸買房的時候,首先要看發展商第一個資格條件,他有沒有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所有權,那麼我們要求他把這個權證要貼到墻上。你要看清楚,他是否有土地使用權證,他的土地使用權證是什麼樣的權證。這是一個對他的要求。第二個要求呢,要求他有建設用地的規劃許可證。這個在台灣也是這樣的,政府是通過土地上的規劃來限制發展商他進行什麼樣的開發。這個規劃上就要講,這個土地可以建什麼樣的房子,是建工廠、建商場,還是建住宅,都是有要求的。那麼,如果發展商他違反這個要求,改變土地用途,他這個開發也是違法的,這樣的房子也是不能買的。所以要仔細看看,他墻上貼的許可證允許他蓋什麼樣的房子。這是一個條件。第三個條件,叫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比如説,政府對他的要求,房子只能蓋二十層,但是有些發展商他違反了這個規定,他蓋了二十四層,那麼上面這四層的房子你是不能買的。實踐中它是違法的。可能會發生這種情況,二十層以下的購房者他能拿到産權證,但是買上面四層的購房者他拿不到産權證。因為發展商他的加層的這個行為是違法的。這些細節要非常注意。這是一個問題。還有一個證明,要求發展商具備的條件是要有開工證。他有開工證,那麼他的建築施工行為才是合法的。最後一個條件,也是最重要的,我們要求發展商進行商品房預售,他要有預售許可證。你要注意到發展商有沒有預售許可證,而且要了解他這個證件的真實性。

  主持人:我們在此提醒即將購房的台灣同胞、觀眾朋友們,他在購房時,一定要注意發展商有沒有這五個證件,而且這五個證必須是真實可信的。具體到臺胞來説,臺胞到大陸買房,我們的法律法規對他有什麼樣的具體規定呢?

  趙紅梅:法律對臺胞的規定主要有這樣幾個方面。一個呢,臺胞要買房,他要具有合法的身份證明,比如説,他的回鄉證、護照,他的身份證明,這樣合法的證明。臺胞要注意的是,我們大陸有些城市,特別是大城市,它的房地産分為內銷商品房、外銷商品房。作為台灣同胞,只能購買外銷商品房,不能購買內銷商品房,要特別提醒台灣同胞注意。那麼,隨著大陸即將加入WTO ,這種外銷商品房與內銷商品房的界限逐漸模糊,有些城市已經不存在這種劃分。作為法律呢,他要保護購房者、防止發展商欺詐,保護購房者的權益。規定發展商售房條件以外,在售樓程序上也做了一些法律上的設定來保護購房者。程序上設定主要有這樣幾個,一個是呢,要求發展商在出售商品房以前要和銀行簽訂預售款的監管協議。那麼由銀行呢,要對發展商收上來的錢進行監管,防止他把這筆錢挪作它用,最後使房子不能如期建設。還有一個保護措施是政府統一制定了購買商品房合同的法定的示範文本,這樣的文本都是法定的標準合同,這樣可以制約發展商。比如説,標準合同裏有一些關於延期交房的法律後果,關於商品房的面積如何計算、關於一些房屋質量的瑕疵,發展商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等等的,都有一些法律制度上的設計。購房者要充分地注意這些問題。必須先去明確一下有關的法律規定,做仔細的對照。

  主持人:從剛才我們的節目當中,我們看到造成這樣一場誤會、麻煩,很重要的環節是信息溝通的問題。

  趙紅梅:信息溝通呢,發展商和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有一個信息聯絡的方式,比如説,通信啊、電話或E-mail方式聯絡。發展商也有義務將辦理房産登記手續這樣的信息及時提供給購房者。如果發展商沒有履行法定的義務,造成一些法律上的後果,他要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主持人:我們買房方也應該主動一點,及時和那邊溝通一下,免得這些麻煩再次出現。其實付珍華、魏嘉夫婦購買住房遇到的麻煩只是一個特例,我們用這個事例向觀眾朋友,尤其是將要到大陸投資或定居的臺胞,在購買住房時有所借鑒。購買住房不是一件小事,要通過及時認真的諮詢調查之後,才可以最終作出購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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