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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缺席審理


  2001年8月3日播出

  主持人:在人民法院處理民事和經濟案件的過程中,有時會遇到被告不予配合的情況,比如不簽收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不出庭應訴等等。那麼,不簽收是不是就不算送達?是不是必須要當事人雙方出庭法院才可以審判?如果被告不到庭,是不是原告怎麼説、法院就怎麼判呢?就這些問題,今天我們的演播室請到了北京大學法學院的王小能教授,請她給我們解釋一下《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規定。王教授,您好!歡迎您來到我們的演播室。在我們談話之前,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江文龍先生是台灣省南投縣人,1994年開始在四川省溫江縣投資,與當地人合資成立了成都恒笙搪玻璃設備有限公司,專門生産搪玻璃反應罐。

  成都恒笙搪玻璃設備有限公司董事長江文龍:把這個廠建好過後我就交給大陸的合資夥伴經營管理,我就到攀枝花去辦另外一個企業。

  1997年10月,恒笙公司當時的法人代表胡克強與成都太清生物製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劉如竹籤訂了一份購銷合同,由太清公司向恒笙公司購買7台搪玻璃反應罐,合計價款人民幣十七萬三千元。在合同中雙方約定,供貨期為1997年11月10日,太清公司先付定金五千元,提貨時付八萬四千元,餘款在從提貨之日起的6個月內付清。太清公司于1997年11月22日收到全部貨物後,分四次共支付給恒笙公司十一萬五千元,但是剩下的五萬八千元卻一直沒有給付。

  江文龍:尾款他們就給我拖了差不多兩年多,他們對方就不履行付款義務,他的貨又不退還給我。

  在多次催討沒有結果的情況下,已成為恒笙公司法人代表的江文龍先生向溫江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太清公司支付餘款和違約金。

  溫江縣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楊曉梅:這個案件是我們1999年8月23日受理的。我們告訴他這個案件可以提出財産保全申請,以便於今後更好地執行回來,達到你的訴訟目的,收到貨款。

  8月26日,江文龍先生向法院提出了財産保全申請,同時將一輛進口的豐田小貨車抵押在法院作為擔保。第二天,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太清公司價值六萬五千元的財産。

  楊曉梅:我們當天就立即到蒲江去了。去的時候,被告方的廠裏面已經處於癱瘓狀態,他沒有生産。原告方的搪瓷罐還在那個地方,已經被安裝上了水泥臺裏面,但是全部沒有使用,而且保管得還是比較好的。

  根據法律規定,查封財産時,被申請人太清公司的法人代表應該到場,但該公司的門衛卻告訴辦案法官劉如竹已經因為意外事故而身亡,負責處理公司事務的另有其人。

  楊曉梅:很多事務是由他的妻子在處理,但是他的妻子好像對這個事情也沒有太管。當時他們就馬上打電話,告訴了被告這個公司的另外一個股東,電話裏面那個股東好像也不願意到場。

  負責人不肯露面,辦案法官便要求門衛代為簽收應訴通知書、傳票、起訴狀副本、查封財産的民事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楊曉梅:但他們就拒絕,他們認為自己不簽收就不承擔責任。實際上他不知道這種效力是相同的。留置送達和簽收是一回事。否則很多案件就無法送達,很多案件就無法審判。

  在被告方人員在場的情況下,法官們將6台還沒有使用過的反應罐就地查封,並告知被告方人員有義務妥善保管查封的物品。

  楊曉梅:他們必須要妥善保管這些我們保全了的東西,不能有任何損毀、或者是隱匿、或者變賣這些行為。如果有這些行為,造成了這些財物滅失的話,那麼由他們來承擔責任。

  此後的15天之內,被告方沒有提出答辯狀。9月13日,溫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被告方沒有出庭,也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

  楊曉梅:他不到本案應訴,就視為他放棄自己應訴的權利,放棄自己答辯的權利。

  法庭依法審查了原告方提供的證據,包括當事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有被告簽字的銷貨清單、被告已付貨款的憑證等等。

  楊曉梅:雖然被告沒有到庭,原告方應該提供的證據必須要。因為案件的事實還是要查清,不能由原告説什麼就是什麼,要有證據來提供。

  由於原告方不能提供關於被告主體資格方面的資料,辦案法官向被告所在地蒲江縣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調取了被告的工商登記檔案,查明太清公司仍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既未歇業、也未登出,而且法人代表也未更換。

  楊曉梅:因為被告沒有到庭,那麼我們對被告的身份、還有它是否具有當被告的主體資格、該不該承擔民事責任必須要審查。

  經過開庭審理,法院認為,原告方提供的證據真實、合法、有效。原告方履行了供貨義務,被告方應該承擔剩餘貨款的給付義務,並支付違約金。1999年9月22日,溫江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書送達被告15天以後,被告方沒有提出上訴,判決生效,但是太清公司仍然不履行支付義務。無奈之下原告方提出執行申請,1999年11月16日法院向被告發出執行通知書。

  溫江縣人民法院執行庭法官向永金:他有財産,他那個廠投資三百五十萬。我們反復要求他逐步分期給付,他不給付。我們最後就請示院長,這個案子進入強制執行。

  經調查,太清公司的銀行帳戶上幾乎已經沒有資金,只有工廠的一些財産可供執行。在徵得原告方同意以後,法院將查封的3套搪玻璃反應罐拆除,作價八萬七千元清償了原告的債權,並支付了此案的訴訟、保全和執行費用。

  江文龍:溫江法院是特別地公正,執行方面非常地積極,很維護臺商在這邊的投資,我們覺得能夠得到法律的保障。

  主持人:王教授,剛才的案子中提到一個名詞叫做“留置送達”,這是什麼意思呢?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小能:一般説來,“送達”就是法院把法律文書交給訴訟當事人,你一簽收,這就算送達了。如果説被告不簽收,或者訴訟當事人不簽收,法院也不可能就不送達,老等著他,再去做他的思想工作。法院就説,你如果不簽收的話,我把法律文書給你擱在這兒,然後由送達人員簽字,再請幾個沒有利害關係的旁證簽字。就給你擱在這兒,不管你簽收不簽收,我就履行法律上的這一套程序,我給你擱在這兒,我簽字,然後證人簽字,這就叫“留置送達”。

  主持人:被告方下落不明,但是又沒有人代為簽收,法院怎麼送達呢?

  王小能:在這種情況下通常是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就是法院把法律文書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張貼在相關的處所,比如人民法院門口,(刊登在)《人民法院報》,通過一紙公告就把生效的法律文書公告出去。公告之後60天就算是送達完了。這叫“公告送達”。

  主持人:如果被告不應訴,法院可不可以審理案件呢?

  王小能:當然可以。在《民事訴訟法》中就規定,原告起訴了,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把起訴書副本送達給被告,通知(被告)到庭的時間,你如果不來,不影響法院審理的進行。不光是説在審理的時候你不出來我照審不誤,就是到判決的時候,你不出來我還可以作缺席判決呢。

  主持人:如果被告方不出庭,會不會給原告方舉證增加一些難度呢?

  王小能:不會的。對原告來講巴不得你不出庭呢。在正常情況下,訴訟就是在審理的過程中,法院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謂事實就是證據,在審理的正常情況下,原、被告雙方對每一方提供的證據都要進行質證。比如説我是原告、你是被告,我提出證據來,你就進行質證,就是來指證我這個證據到底有沒有問題,你提出證據來我來質證。那麼,在一方進行訴訟、另外一方不到庭,就沒有質證這個過程了。作為原告,他提出證據來,沒有人來對他的證據指出,説你這是假的、你這是不對的,那麼原告求之不得。所以對原告來講,不光是不會給他增加什麼難度,相反他打贏這場官司可能就更有把握。

  主持人:原告會不會有這種念頭,就是製造偽證?

  王小能:原告會不會説既然他(被告)不來,我就隨便説吧。終歸這是一場訴訟,這場訴訟是在法院的主持之下進行的。法院在被告不到庭的情況下,不管他到庭不到庭,法院都要對證據進行審理。在被告不到庭的情況下,法院就可能要去做一些更深入、更細緻的調查取證。如果説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原告説的是假的,那麼原告説的就(被)推定是真的。

  主持人:就是説,不是説原告怎麼説、法院就怎麼判,但是如果被告不出庭,還是對他不利。

  王小能:訴訟就是給任何一個當事人説話的權利、説話的機會,你放棄這個權利和這個機會的話,就有可能原告出具的證據縱然有可能是假的,由於法官終歸不像被告對這件事情了解得那麼仔細、那麼具體,因為法官終歸沒有參與到當事人之間的爭執之中,他竭盡全力地去取證,都沒有取來足以支持被告的證據的話,那麼原告的證據就是維護(原告)利益的事實。我們也經常給學生講一些案例,本身原告就是“惡人先告狀”。被告如果出來提出反訴,或者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它(原告的證據)是假的,不光是原告的訴訟主張得不到保護,相反法院還要支持被告的訴訟主張,就是來保護他反訴的主張。他(被告)不出來,法院就算了。

  主持人:在這個案例中,被告沒有出庭,但實際上有一個地方他可以爭取自己的權利。

  王小能:就是原告先違約。

  主持人:對。就是原告交貨是延期的。

  王小能:對。比如在案子中就有這種情況的話,原告已經延期履行支付貨物(的義務),那就是違約了。被告如果出庭,把這個證據舉出來,那麼在原告提起賠償的數額中,因為原告違約在先,所以法官可能就不見得支持他全部(請求),甚至有可能一點都不支持。

  主持人:但是如果他(被告)不出庭,那麼法院是“不告不理”。

  王小能:對。在民事訴訟中是不告不理。你不出庭,你不提出要求來,法院不是當事人,法院不能替你主動來要求,説原告你先違約了,你賠(被告)吧。法院不會去替當事人做這樣的選擇。

  主持人:是不是還存在一種原告缺席。

  王小能:也有可能。有人如果説我訴錯了,可以主動來撤訴。有人説我就不去撤訴了,我就不去、不參加訴訟不就完了嗎?在這種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你自己要訴訟、你又不來參加訴訟,法院就推定他是撤訴,就按照撤訴來處理。

  主持人:好,感謝王教授為我們做了詳細的講解,謝謝您!看了今天的節目,我們知道了,作為原告,即使被告不出庭應訴,原告方也不能隨心所欲地提要求,更不能製造偽證;而作為被告,並不能因為回避就可以免除法律責任,而且由於不答辯、不主張,被告方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保護。所以,逃避不是辦法,只有承擔應盡的義務,才能獲得相應的權利。(編導:汪朝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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