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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上訴和申訴


  2001年8月24日重播

  導視:為房産兄弟起紛爭。全部給他們買房子,帶回來將近200萬。他的兄弟羅志義和兄弟媳婦把羅智輝趕出來。被告不服法院判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你有權利進行申訴。什麼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訴?申訴與上訴有什麼不同?請看今天的《臺胞法律服務百問》——民事訴訟中的上訴和申訴。

  主持人 全河:隨著台灣同胞對大陸法律知識的了解,許多人可能都知道了,如果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但是,如果對二審判決、也就是終審判決不服又該怎麼辦呢?今天我們的演播室請到了北京大學法學院的王小能教授,請她就《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規定給我們做一個解答。王教授,您好!歡迎您來到我們的演播室。我們還是先一起來看這樣一個案例。

  周禮鎮地處四川省安岳縣的偏遠山區,是臺胞羅智輝先生的出生地。1998年6月,從台灣回到家鄉定居的羅先生向四川省雙流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自己的同胞弟弟羅志義歸還房産。親兄弟之間怎麼會打起官司來?羅先生又為什麼到家鄉之外的地方去告狀呢?事情還得從頭説起。

  1944年,不滿20歲的羅先生參加國民黨軍隊後開赴台灣,這一去就是40多年。1988年,羅先生幾經週折回到老家,父母卻早已過世,只有記憶中已經模糊的同胞妹妹羅志容和弟弟羅志義。

  安岳縣周禮鎮新建居委會 文書 汪祖全:當時他(羅志義)哥哥從台灣回來,離別近50年,回來的時候他們關係非常好,那種親情關係確實也使人感動。

  據羅智輝先生介紹,他一直沒有結婚,也沒有子女,從部隊退役後,靠開出租車維持生活。

  臺胞 羅智輝:退休了,沒有工作,也沒有手藝,就必須要去開車。

  羅先生説,千好萬好還是家鄉好,現在自己年紀大了,身體又不好,希望能回到大陸同親人一起居住,日常生活也好有個照應。

  羅智輝:準備在這邊養老,因為大陸還是不錯,環境也很好,政府也照顧得很週到。

  家鄉的發展和手足的親情使羅先生倍感欣慰,但是,親人們的生活處境又讓他憂心忡忡。

  羅智輝:(羅志義)一個月才100多塊錢,兩夫妻合攏來大概不到300塊錢,還要養 3個兒女。

  羅先生認為,作為兄長,他應該竭盡所能幫助弟弟、妹妹改善生活。因此,他很快便返回台灣,努力地開車掙錢。

  羅智輝:拼命去開車,一天開14個多小時以上,不停地開,連吃飯有時候都搞忘掉了。

  1990年,在弟弟羅志義的強烈要求下,羅先生出資在離老家近300公里的雙流縣東升鎮購買了兩套住房,供自己和羅志義一家居住,並將他們全家的戶口遷到雙流。1996年,羅先生又用自己辛苦賺來的錢購買了東升鎮棠湖公寓的兩套住房,並買下兩間鋪面,指望在自己回大陸定居後,能收取一些租金作為生活來源。

  記者:您當時買這個鋪面的時候目的是什麼呢?

  羅智輝:養老,就是養老。一方面改善他們的生活。當時説買鋪面,你們要做生意就在這裡做生意,鋪面是歸我。不能完全靠我負擔,你做點兒事情可以改善你的生活。

  出於對弟弟的親情和信任,也由於歷史的原因,羅先生的這些房産都由羅志義出面購買,並分別以羅志義的兒子羅世元和女兒羅紅梅的名義辦理了産權證。但是後來發生的事情卻令羅先生始料不及。

  羅智輝:我妹妹的房子漏雨,我叫他拿3萬塊人民幣,他不願意拿。我罵了他,我説你忘恩負義。就這樣子我們就發生口角,他就把我推出來了。

  羅先生記得,從那個時候起,他就沒能夠再踏入弟弟、同時也是他自己在東升鎮的家門。在此後的一段時間裏,他只能住進賓館,天天盼望弟弟能回心轉意、讓他回家。但是,即使在他生病住院的日子裏,也沒能見到弟弟一面。

  為了自己以後的生活,也為了讓弟弟能夠醒悟,羅智輝走上了法庭,要求人民法院確認自己的房産所有權。

  雙流縣律師事務所 律師 穆開瓊 同期聲: 臺辦也給他們做了調解工作,因為畢竟是親兄弟。但是他們那邊不讓步,在這種狀況下我們只有起訴到法院。

  雙流縣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此案。在庭審中,被告羅志義承認所購房屋的資金來自哥哥羅智輝,但他説,錢是羅智輝送給他的,他又把這些錢轉送給了自己的兒子和女兒,由他們各自購買了住房和鋪面,而自己最早買下的那兩套住房已經賣掉了,所以,他的名下沒有任何房産可供確認。

  儘管已經對簿公堂,羅智輝先生還是割不斷手足之情,他甚至提出只要能用協議形式保證自己的晚年生活,他可以不要求對房屋産權的確認。

  羅智輝:兄弟之情嘛,只要他説幾句好話,我還是會和好的,我還是寬容他的。

  但是,羅先生的寬容並沒有得到回應。

  雙流縣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副庭長 余蓉:被告的想法是你理所應當把所有東西全部歸我,而且是你還沒給夠,還應該給我。

  經過法院和臺辦的多次調解,雙方仍然不能達成協定。1998年11月30日,雙流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定兩套住房和兩間鋪面都歸羅智輝所有,被告羅志義和第三人羅世元、羅紅梅必須限期遷出,並移交房産手續。

  一審判決作出後,羅志義不服,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法官 胡迪:這個案子經過審理以後,我們認為事實很清楚,證據也比較充分,而且一審法院的判決適用法律恰當,因此維持原判。

  在終審判決生效以後,2000年1月9日,羅智輝先生向雙流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雙流縣人民法院執行庭 法官 吳志洪:我們通知了他,他不到,我們就把棠湖物業公司的物管部門、他們的保安請到一起,宣佈了法律上的手續,我們就開始強制執行,從裏面給遷出來了。

  雖然強制執行的時候羅志義沒有露面,但他卻在此之前向法院遞交了一份申訴狀。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告申庭 庭長 楊玉泉:符不符合再審條件要經過審查。現在僅僅是接到了羅志義的申訴,接受了他的申訴材料,正在對他的申訴材料進行審查。

  經過這一番波折,雖然同胞弟弟的行為傷了羅先生的心,但是人民法院的公正和政府的關懷給了他莫大的安慰。如今,羅先生賣掉了東升鎮的兩套住房,兩間鋪面也都租出去了,每月有1000多元的收入。平常的日子,羅先生聽聽音樂、打打牌、抱抱侄孫子,生活平靜、愉快。

  主持人:王教授,我注意到,被告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了上訴,對二審判決不服、又提出了申訴。這個申訴是什麼概念呢?

  北京大學法學院 教授 王小能:申訴是《民事訴訟法》給予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就是對已經生效的裁決書、判決,如果不服的話,可以向原審法院、或者是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請,希望再審。提出這樣的申請就叫申訴。

  主持人:申訴就是對已經生效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以採取的一種行動。它和上訴有什麼區別?

  王小能:在我看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區別最起碼有三點,首先,上訴和申訴針對的判決是不一樣的,上訴是針對一審判決,就是對一審判決不服,在上訴期間內可以進行上訴。而申訴是針對生效的判決,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包括第二審法院的判決,也包括一審法院已經過了上訴期而沒有上訴、已經生效(的判決),針對這樣的判決才可以提起申訴。針對的判決不一樣。

  再有一個不同,時間上也不一樣。上訴的話,是對一審法院的判決在15天之內必須進行上訴。申訴的話,是對生效判決從生效那天起2年之內可以提起申訴。

  主持人:這個時間相對要長一些。

  王小能:對。時間上也要長一些。第三點不同就是,提起上訴和申訴需要具備的條件也不同。提上訴基本上不要條件,只要不服就(可以)提上訴,只要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就應該受理。而提申訴必須有條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比如法院的判決所依據的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審理的程序上有問題,甚至是法官有行賄、受賄、徇私舞弊這樣的行為,才可以提申訴。

  主持人:上訴和申訴的結果有什麼不一樣?

  王小能:實際上它們也不一樣。如果説當事人提起上訴的話,結果通常可能有兩個,一個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是一種情況。再一種情況可能就是“發回重審”,發回原審法院,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當然也不排除第二審法院不維持原判、也不發回重審,自己就把它審了。這種可能也是有的。

  申訴的話,如果沒有足夠的事實和理由,你就愣説人家判得不對,我就要申訴,那法院也有可能是駁回。再有一種可能,認為你提的是有道理的,提申訴有道理,就由再審法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把它審了。

  主持人:存不存在這種情況,就是對申訴和上訴的結果仍然不服?

  王小能:這完全是有可能的。如果提起的是上訴,法院説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你可就不能再上訴了。如果二審法院説發回到原審法院重審,如果讓原審法院重審,那它還是一審法院,你不服你還可以再進行上訴。對於申訴的情況,就稍微複雜一些。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是就一審法院的判決提起申訴的話,(法院)作出一個再審的結果,你如果不服還可以再進行上訴;如果説上訴期過了,你還可以再提起申訴。如果是對二審法院的判決不服提起申訴的話,(法院)作出來的判決就是生效判決,你就不可以再提起上訴;如果有新的事實、新的理由,你可以再進行申訴。

  主持人:但是這樣的話,上訴、申訴、重審、再審,不是沒完沒了了嗎?

  王小能:有沒有可能沒完沒了地進行下去?1989年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都有一些關於再審、重審的司法解釋。如果你提出來的申訴法院把你給駁回了,你再不可以以同樣的理由來再進行申訴。你沒有新的事實、沒有新的理由,你沒完沒了地老是在申訴。只要駁回過,你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法院就不再受理了。

  主持人:從這個案例中我們還注意到,案子中的羅志義提出了申訴,但是法院依舊進行了執行。那麼上訴和申訴之後對執行影不影響?

  王小能:這是《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的。如果是對一審法院不服、提起上訴的話,是不可以執行的。就是説一審的判決還沒有生效,當事人在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了,這個判決就不生效了,就不能執行。但如果提起申訴的話,無論是對哪一個判決,是一審、還是二審、還是最高院(作出的),無論是對哪一個判決進行申訴,都不影響執行。因為這個判決已經生效了,生效的判決就要執行。有人就擔心,執行錯了怎麼辦?就是説,我這裡申訴還沒有結束,你那邊就執行了,錯了怎麼辦?《民事訴訟法》中又有“執行回轉”,就是執行錯了,如果是對生效的判決由於它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那麼,通過“執行回轉”,把執行了的財産再拿回來。有辦法來處理。

  主持人:《民事訴訟法》中確定的兩審終審制度和審判監督制度為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證,而如何正確、合理、有效地行使這些權利則是當事人自己應該重視的。(編導:汪朝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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