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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執行程序


  2001年9月12日播出

  主持人全河:有過訴訟經歷的朋友都知道,只有在法院的判決執行以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夠得到切實的保護,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很多困難,比如被執行人的債權債務關係複雜,可執行財産的線索難以查找等等。那麼,人民法院是如何開展執行工作的呢?《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對執行又有哪些具體規定呢?就這些問題,今天我們的演播室裏請到了北京大學法學院的王小能教授。王教授,您好!同樣,我們在談話開始之前,首先來看這樣一個案例。

  1992年,回大陸定居的臺胞吳昌輝與另外3名臺胞打算一起在大陸投資辦企業。

  臺胞吳昌輝:他們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我當董事長,相信我。我説我不懂,(他們説)我們懂嘛,你監督,看看怎麼樣就可以了。

  經過考察,吳先生等人決定同四川省新都縣農機局物資總公司合資,成立“成都臺大工業材料有限公司”。1992年10月合資公司成立,臺方投入41萬元人民幣,物資總公司投入39萬元,吳先生擔任董事長。合資公司註冊以後,3位自稱“懂經營”的臺胞就回台灣去了,留下不懂經營的吳先生“監督”合資公司的運作。

  吳昌輝:他(合資方)做什麼我都不清楚,我根本不懂得做生意。(我)挂個名,根本從來沒有一張辦公桌,也從來沒有上過一天班,也沒看過什麼帳,從來沒有的。

  雖然不懂做生意,也不大管事兒,但是對合資方的一些做法,吳先生還是表示了不滿。

  吳昌輝:開支,幾萬,請客,幾萬,連講都沒講一聲,也沒有單據,收據都沒有,叫我簽字。我要負責任的。

  針對這種情況,1993年3月,合資雙方經過協商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合資公司由物資總公司承包經營,董事長換成大陸的曹仕銀,吳昌輝改任副董事長,臺方不再過問和干預合資公司內部事務,其投入的資金交承包方使用;在1995年12月25日前,不論盈虧,承包方都應該向臺方支付本金及紅利共計人民幣70萬元,此後,合資公司解體,財産歸承包方所有。

  當時參與簽訂“補充協議”的還有四川福道公司,他們是承包方的擔保人,如果承包方違約,福道公司將承擔連帶責任。

  四川福道公司總經理程啟福:當時他(曹仕銀)是局長,叫我們蓋章,給他擔保這個公司。

  這一次擔保使福道公司嘗到了當被告的滋味。1995年12月,沒有收到一分錢的吳昌輝先生向新都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物資總公司償還屬於自己的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共計19萬元人民幣,或者由福道公司承擔清償責任。新都縣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於1996年8月和1997年3月作出民事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吳昌輝:新都法院判得很公正,成都中院人員判得也很公正。

  但是,案件的執行卻很久沒有結果。2000年6月,吳先生的要求反映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督查辦的直接關注下,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決定將此案提級執行。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副庭長 孫波 同期聲:

  在這個案子裏邊,涉及的是一個臺胞,他又是回大陸定居的一個臺胞,所以我們考慮這個因素,就更應該支持他、保護他,不能讓他寒了心。

  1997年7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執行,負責承辦此案的鄒開遠法官首先向新都法院了解情況。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執行員鄒開遠:當時新都法院沒有執行主要是案子比較複雜,當時兩個被執行人沒有條件執行。

  據鄒法官介紹,調查的結果是物資總公司已經歇業,找不到人,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産,第二被執行人福道公司也已經停産。

  鄒開遠:我們來調查的時候這個地方全是一片空白,全部辦公室是關著的,門是關著的,只有一個看門的老頭。

  記者:當時這些財産還屬於福道公司嗎?

  鄒開遠:它的財産我們查清是全部在銀行抵押,沒有抵押的也被其它法院查封。

  記者:是其它的案子。

  鄒開遠:對。其它就沒有財産了。

  當記者到福道公司採訪時,仍然堅守崗位的總經理程啟福是一臉的無奈。

  程啟福:基本上沒有生意。

  記者:還做嗎?

  程啟福:都承包給他們了。現在沒有事,大家都守倉庫。

  記者:大經理守倉庫。

  程啟福:有什麼辦法呢?國家産業政策改變了。

  記者:當時你們為什麼沒有履行判決書呢?

  程啟福:我們的財産都抵押給銀行了。生産很少一點,偶爾一個月賣幾萬塊錢,又不好收(款),收都收不到。

  記者:沒有辦法來履行(債務)。

  程啟福:沒辦法履行。我們當時想收點兒帳來抵,結果也沒有收到。

  兩個被執行人都無法履行義務,案件的執行又一次擱淺。辦案法官沒有放棄,經過艱苦細緻地調查,終於發現在合資公司名下有一塊土地,而合資公司同被執行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但是經過進一步了解,辦案法官卻發現這塊土地的情況很複雜。

  鄒開遠:聯絡到這塊土地的申請人還有兩個,一個是金堂縣農村合作基金會,本金是130多萬元,第二個就是成都市商業銀行人南支行,(本金)90萬。

  據鄒法官介紹,這塊不足5畝的土地及其上面的房産承載了3個債權人近250萬的債務。

  鄒開遠:地是金堂法院查封的,包括房子下面的地,房子是商業銀行人南支行(的債權),是我們中級法院查封的,已經是停止執行了,現在恢復執行。

  經過協商,3件案子由成都中院一併處理。這塊土地及上面的房産評估價是57萬,成都中院委託新都縣國土局進行拍賣。

  鄒開遠:這塊土地由於有的手續不齊,地理位置也不理想,處理變現非常困難。

  土地和房産拍賣不出去,辦案法官又做了很多工作,最後終於以42萬的價格變賣。考慮到與臺胞的親情關係,另外兩個本來應該優先受償的債權人只領取了30萬元,給吳昌輝留下了12萬元。

  孫波: 在分配上應該説是最大限度地保護了臺商,保證了本金,保證了2萬元的其它費用。

  2001年1月19日,吳昌輝先生拿到了人民法院為他追討回來的12萬元人民幣,並聲明放棄對剩餘案款、利息和違約金的追討。

  吳昌輝:成都中院我很滿意,人家做得很公道,又快。

  主持人:王教授,剛才的案例中提到一個概念叫“提級執行”,請您給我們解釋一下。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小能:《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説來是由一審法院來進行執行。這個判決無論是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是二審法院作出的,對生效的判決是由一審法院來進行執行。但是在實際生活中有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像本案中涉及到的一些問題,就這麼一塊土地上有這麼多複雜的關係,如果由一審法院來進行執行的話,顯然不能很週到地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也很難去權衡這麼複雜的關係。所以在實際的司法審判中,像比較複雜的問題,上級法院可以把執行權由一審法院移到上級法院,這種執行叫“提級執行”。

  主持人:像這個案子中也出現這麼一種情況,就是有多個申請人。在這種情況下,被執行人的財産怎麼來分配呢?

  王小能:根據小片中反映的情況來看,如果説在這塊土地上現在涉及到的三方都有債權,結果他(被執行人)的財産又沒那麼多,就這麼一塊土地,該怎麼辦?應該按照債權債務的比例來分(配)。如果三個人都有權利的話,按照比例來分(配)。但是在本案中,根據我對這個案件的了解,我認為,臺商吳先生對這塊土地實際上是沒有權利的。因為這塊土地是屬於合資公司名下的,而這個臺商又是合資公司的投資人,他本身就是這個合資公司的一部分。合資公司名下的財産只能清償合資公司的債權人,像金(堂)的信用社,另外還有商業銀行,人家是合資公司的債權人,合資公司名下的土地當然是先清償合資公司的債權人。吳先生是四川跟他一起合資的另外一個公司的債權人,不是合資公司的債權人,所以,真正去研究起來的話,這個臺胞在這塊土地上是不享有債權的。但是問題的關鍵在於,金(堂)信用社和城市商業銀行在這塊土地上放棄了12萬(債權),人家主動放棄,就是説這塊土地中的那12萬我不要了,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這12萬資産還屬於合資公司,而這個合資公司是由四川的那個公司來經營的,四川的這個公司又跟吳先生簽訂了補充協議,它又違約了,那麼按照違約(責任),把它還剩餘的這12萬資産來還債,由於違約給吳先生造成的損失由它來賠償。所以這個案子比較典型,也比較複雜。我想要分配的話,應該是這麼分配。如果説金(堂)信用社和商業銀行不放棄的話,那麼這個臺商在這塊土地上我覺得他是一分錢都得不到的。

  主持人:這也體現了當地一些公司、一些部門對臺胞的扶持。

  王小能:非常特殊的感情,政策上的扶持都是有的。

  主持人: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提出執行申請有沒有具體期限呢?

  王小能: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説訴訟的主體都是自然人的話,不是公司、法人,提起執行申請是1年的時間。如果涉及到法人、單位、團體,那麼提起執行的申請期限是6個月。但是這個1年和6個月是從判決書上確定的義務的履行期那天開始算,不是從判決書生效之日開始算。

  主持人:作為當事人來講,在申請執行的時候應該注意哪些方面呢?

  王小能: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一定要抓緊時間。財産在商品經濟中是經常在流動之中,越早越好,早一點提出申請,去查封財産、扣押財産都有可能性。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在提供擔保的情況下,也可以採取訴訟保全,就是保全這個財産,採取訴訟保全的方式。就是在訴訟過程中,提供擔保,先把可能要打官司的這一方的財産查封。如果將來(官司)打贏了,那麼這筆財産不就很有保障了嗎?如果將來打輸了,那就解封。

  主持人:這個案子中,是不是臺胞吳先生如果在當初起訴的時候提出保全申請,就可以避免後來沒有財産的情況。

  王小能:最起碼要好一些。在提起訴訟的時候,如果看他(被告)有多少財産,就趕緊通過訴訟保全的方式把它保全住的話,可能不像現在這麼被動。

  主持人:王教授,通過您今天的講解,我們對民事訴訟中的執行程序有了更為深入的了解。非常感謝您!觀眾朋友,看了今天的節目,我們知道了,要想通過法律手段挽回自己的損失,就應該在法院判決生效以後及時提出執行申請,同時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産情況。如果申請人能在起訴前或者起訴的同時採取財産保全措施,那麼就可以為後面的執行提供更為有效的保證。(編導:汪朝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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