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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合同詐騙罪的相關規定


  2001年12月7日播出

  67歲的臺商劉國祥,合同詐騙為何屢屢得手,他會受到法律怎樣的處罰,被騙的當事人怎樣才能得到合理賠償,請看本期節目《刑法對合同詐騙罪的相關規定》。

  主持人 李峰:這些年來,不少的台灣同胞在大陸投資辦企業,獲得了成功,有的還賺了大錢。據台灣媒體報道,10年來,臺胞已經從大陸為台灣島賺取了上千億美元的利潤。在投資熱潮當中,也有的臺商不是老老實實,依法經商,而是想歪點子,搞詐騙,他們自以為很聰明,結果聰明反被聰明誤,把自己也玩進了監獄。臺商劉國祥就是其中的一例。今天我們的演播室請到了北京大學法學院的周旺生教授,請他就有關的問題為我們作出分析。首先歡迎周教授光臨我們的演播室。下面我們一起通過一個短片來了解一下劉國祥案件的一些情況,一起來了解一下。

  這裡是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現年67歲、大學文化,曾在台灣教過書。做過副教授的劉國祥萬萬沒有想到,他的晚年竟是在這兒度過。

  記者:你叫什麼名字?

  罪犯 劉國祥:劉國祥。

  記者:多大年紀?

  劉國祥:67(歲)

  記者:從哪兒來?

  劉國祥:從台灣來。

  記者:原來在台灣做什麼?

  劉國祥:從事教育工作,台灣師範大學畢業,在教育研究所畢業,副教授級。1996年退休以後就到大陸來。

  記者:你現在為什麼到看守所來?

  劉國祥:這裡講是合同詐騙罪。

  劉國祥家住台北市興隆路二段,1995年他來大陸做生意,由於種種原因,生意虧損。身為教師出身的他,本來應該認真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把生意做好。遺憾的是,他沒有走正道,參與了詐騙犯罪。這是這起團夥詐騙的發起人,福建安溪縣人易藝雄。這是另一犯罪人許啟文,他是福建安溪縣湖頭鎮農民。

  這是同案犯王德強,江蘇射陽縣合德鎮人。1998年5月,在易藝雄的召集下,這個犯罪團夥經過密謀策劃,臺商劉國祥冒充了台灣三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德強冒充則劉國祥的外甥和他在大陸的總代理,許啟文冒充泉州昌隆盛發有限公司和泉州市市政工機械廠總經理,然後,他們從《企業名錄大全》中查找企業名字,向全國數百家工廠單位發信,謊稱有外商幫助,辦倣瓷餐具工廠,幫助進口生産線,包銷産品。這個詐騙團夥在泉州五星機械廠租用廠房作為辦公室,私制了公司圖章,大模大樣地辦起了公司。為進一步誘騙客戶,這個詐騙團夥先後邀請有意出資合作的新疆鄯善機場加油站到廈門,參觀有關生産廠家和機械設備廠,並簽定了合資協議,騙取購買設備和進口模具的款139萬元人民幣,然後把泉州生産的模具包裝成台灣生産的,發給用戶。

  記者:這個多少錢一套?

  泉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察支隊 林東升:這個最便宜小的模具一個是400塊(人民幣),最大的比較好一點是1400元(人民幣),這種東西他們對外説台灣生産的,價格搞到28000(人民幣)元到38000(人民幣)用這個價格來騙他們,騙取新疆查國獻(被編人)賣了80幾套,南京的是25套,甘肅的是30套。

  事後,犯罪團夥把詐騙來的錢按10%、11%、7%的比例私分,台灣人劉國祥實得8萬9千元,許啟文宣稱18萬9千元,王德強實得28000元,扣除成本後,其餘39萬被易藝雄等人所得。以後,這個團夥又用同樣手法,先後詐騙了南京市玄武湖汽車廠、敦煌月牙泉工藝廠、內蒙古祥雲通工貿有限公司等單位,騙取了大量現金。泉州市公安局經過調查取證,掌握了犯罪事實,1999年4月,泉州市公安局把幾名犯罪嫌疑人拘留,6月23號經過泉州人民檢察院批准正式逮捕,2000年9月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判處台灣人劉國祥無期徒刑,判處許啟文有期徒刑15年,易藝雄正在被警方通緝之中,其他同案犯全部受到法律的嚴懲。

  主持人:首先請問周教授,泉州中級法院已經依法對劉國祥作出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您怎麼來看待這個案件本身,這個結果本身呢?

  北京大學法學院 教授 周旺生:從劉國祥一案的情況來看,劉國祥以及他的同夥,構成了共同合同詐騙罪,如果要構成合同詐騙犯罪的話,要具備一些條件,一個是要直接違背我們現行的刑法規定,再一個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在這個案件當中主觀上要有非法佔有詐取別人的錢財的這樣一個故意,同時第三個條件,客觀上他有詐取到他人錢財的結果。一般犯罪詐騙活動侵害的主體是不確定的,可以是個人可以是單位,而合同詐騙犯罪通常都是市場主體,都是一個企業或者在市場經濟活動的連接過程當中,以一種身份出現的某一種當事人。

  主持人:也就是他的危害對像是市場經濟主體,經濟秩序本身。

  周旺生:不是一般的詐騙犯罪活動,而是對市場經濟危害性比較大的一種合同詐騙犯罪活動。所以對這種犯罪活動我們需要在法律範圍以內,認真對待,給予嚴肅處理。從法院對劉國祥一案的判決來看,判處他無期徒刑是有法律根據和事實根據的。

  主持人:刑法到底對這一類的案件有什麼樣的一些規定呢?

  周旺生:對這一類的犯罪我國刑法224條有專門規定,就是説,構成了合同詐騙罪的,所詐騙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這裡的關鍵問題是,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是情節特別嚴重,從劉國祥一案的情況來看,他的數額是特別巨大的,他在有的案件當中,通過詐騙的手段獲得了有八、九萬塊錢,在另外的一些案件當中,獲得了大量的錢財,把這些錢財加在一起,數額是特別巨大的,而且從整個案情來看,他冒充台灣一個公司的名義,他又在福建這個地方以及其它一些地方,通過搞假公司的名義來和內地的許多的企業和或者是當事人通過這個虛假合同的方式來騙取錢財,這些手段都是非常惡劣的。

  主持人:我們知道劉國祥本人還曾經還是一名大學的老師,那麼為什麼他會屢屢得手,而且詐騙了那麼多的錢財,他得手的原因到底在哪呢?

  周旺生:一個原因是利用了一個時期以來,我們內地對於包括台灣資金的吸引力造成的一種心理,內地很多市場主體他在和外商包括臺商進行合作的過程當中,實踐證明是可以有許多發展的,他利用了這個心理,第二他利用了在這一段時期裏面,我們的法制正在走向完善,換一句話講,在合同管理方面,在同外資、外商打交道方面,有一些法律制度還有待於進一步形成。特別是劉國祥和他的同夥用非常狡詐的手段,比如説冒充臺商某一公司的名義,在這個地方以虛假的手段來搞公司,這樣一些欺騙手段比較高明。

  主持人:而且利用了別人對他的信任。對於被騙的當事人,他怎麼樣才能得到有效的補償?或者説,最大限度的減少他自己的損失呢?

  周旺生:這個我們也可以通過合法的方式,向台灣當局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要求,履行訴訟法律程序,來解決這個問題,無論是內地和台灣,或者是我們中國和別的一些國家,在這些訴訟制度方面有怎樣的差異,但是像這一類的案件發生之後呢,詐騙事實是有根據説明清楚的話,案犯原來所在的國家或者是地區,他的財産就可以作為訴訟的標的,各個當地當局的司法機關應當配合這種案件的處理。

  主持人:您認為對於劉國祥案件的處理有什麼樣的一種現實意義,或者説對我們的臺商朋友在大陸的發展經營的話,有什麼樣的一些借鑒作用或警示作用呢?

  周旺生:這個案子可以給我們一系列的啟示,一個很特殊的啟示就是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在我們走向法制的過程中,在我們加強內地和台灣同胞的經濟聯絡,文化聯絡過程當中,在主流現象是好的同時,也還是有其它一些負面的東西同時存在,我們要使我們主流的方面發展得更好,就必須對這些負面的東西進行積極的抑制,如果對這些方面注意不夠,像劉國祥一案也還是經常會發生的,所以這個案子提醒我們,需要防範這一類的現象出現,使得我們在剛才所談到的三個方面的進展更好一些,這是啟示之一,啟示之二呢,這個案子告訴我們,我們例如在同臺商在經濟方面打交道的時候,我們需要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辦事,也就是説要審視對方,還有第三,也是我特別需要強調的就是,這個案件也告訴我們,特別是告訴台灣商人以及其他許多希望到內地來,到中國來,進行經濟交往的一些商人,到中國來,一定要遵守中國的法律,要做一個按照市場規律辦事的老實的一個商人,只有這樣的話,你才能在中國市場經濟交往的過程中,或者是從台灣商人與大陸商人進行交往的過程當中,獲取應當獲取的利益,否則劉國祥的結局,就是所有不法商人的結局。

  為了區區一二十萬而被判為終身監禁的劉國祥説,臺商做生意要老老實實。

  罪犯 劉國祥:心情是沉痛的,感到對子女對我的學生沒有辦法交代,所以我才承受這種痛苦,一定要跟大家講,要守法,要安分守己,不要走上我這條路。

  主持人:好,非常感謝周教授今天為我們所作的講解,謝謝。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劉國祥等人利用合同詐騙犯罪被判刑的事實説明,不論手段多麼高明,只要侵犯了他人的利益,觸犯了法律終究要被懲罰,那些仍在做詐騙發財夢的人,應該終止了,守法經營才是惟一正確的道路。(編導: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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