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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金融機構駐華機構管理辦法出臺


  2002年7月19日節目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並從7月18日起開始實施。辦法主要規範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非營業性的代表機構的有關行為。至此,涉及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經營的有關法規已基本起草和修改完畢。先請看記者發回的有關報道。

  這幾年瑞士銀行駐北京代表處的首席代表李純純先生桌上都有一份新出臺的文件,這就是人民銀行近日頒布的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李先生把它和1996年發佈的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比照的學習了以後,他用了一個最近在中國頗為流行的詞語,與時俱進來評價新辦法。

  瑞士銀行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 李純純:總體來講,新的辦法,從我來感覺,它是一種所謂與時俱進的産物,它既是對過去原有的管理辦法的一種延續。同時在新的情況下,又加了一些新的內容。

  和李先生一樣,其他外資銀行的首席代表處也在消化學習新的辦法,他們告訴我們新辦法有39條,而過去只有29條。

  加拿大帝國銀行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 郭仲華:很細化、很具體,就説操作性更強了。

  新辦法共分六章,分別就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申請與設立、監督與管理、終止和違規法則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三井住友銀行中國總代表處的首席代表角尾慎介雖然是日本人,但他卻非常推崇新辦法中首席代表任職資格的規定,認為這有利於推進人才的本地化。

  三井住友銀行中國總代表處總代表 角尾慎介:新的管理辦法是對中國的經濟發展以及金融開放有著重大意義。對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進行調整。原先要求金融經驗五年以上,此次調整為三年以上,這有利於推進本地化。

  目前外資銀行在中國設立的代表處共有201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代表處主要從事諮詢聯絡、市場調查等非經營性活動。

  記者:從日本輸出銀行在北京成立第一家代表處起,迄今已經有22年的時間了,可以説這些代表處見證了中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整個進程。對於外資銀行而言,中國的金融市場是一個在發展中不斷成熟,在運作中不斷完善的,具有巨大潛力的新型市場。

  東亞銀行是上海恒生指數的主要股份之一,它從1919年在上海成立第一家分行以來,就從來沒有離開過中國,現在它在中國有8個分行、7個代表處,北京代表處正在申請成立分行,已經在北京的中心地段買下了兩層樓。

  東亞銀行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 吳志強:國內分行的行址都是自置物業,我們不會説是租的物業,這表示了一個董事局對國內發展的一個長遠的肯定,是一個承諾。所以我們董事局成員在未來十年,在國內的發展,規模甚至會超過我們在本部,在香港的規模。

  加拿大帝國商業銀行是加拿大主要銀行之一,自從1981年在北京設立代表處以來,一直在中加交流與合作方面發揮著橋梁作用。目前代表處推出的金融諮詢服務項目,及時解決了赴加拿大留學及移民人員在加拿大開設賬戶的困難,受到了廣泛的歡迎。雖然還未在中國設立分行,但加拿大帝國商業銀行一直認為中國是世界經濟發展格局中的一個亮點。

  加拿大帝國銀行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 郭仲華:事實上我們銀行亞洲的管理人員,換句話就是我的老闆,今天還給我發來一個電子郵件,在談到其他問題的時候,還特別強調説中國是我們所認為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非常大的一個市場,我們對這個市場是非常重視的。

  中國經濟的健康發展,以及中國金融業穩步推進的開放政策,讓越來越多的外資金融機構有了在中國拓展業務的興趣。據了解,到今年6月底,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的分支機構已經達到了382家,總資産餘額370億美元,貸款餘額180億美元。

  記者:事實上,在不少外資銀行在中國各個城市申請成立分行和代表處的同時,也有不少的外資銀行正在審慎地評估著中國一步步推進的改革和開放,尋找著他們在中國的市場定位。外資銀行在中國的發展,外資銀行之間的競爭,以及和中資銀行的競爭,將進一步推動中國經濟的發展,進一步推進中國金融服務業的規範和完善。《中國報道》記者傅潔在中國北京報道。

  主持人:針對中國出臺新的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管理辦法的有關問題,我們現在開始採訪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管理司助理巡視員鄧紅國先生。鄧先生,您好,歡迎您來到我們的演播室。我們注意到新辦法和1996年出臺的舊辦法相比,在名稱上有所不同,就是把外國金融機構改成了外資金融機構,這一字之差是出於什麼考慮呢?

  鄧紅國:從總體上講,新的辦法和舊的辦法將原來的名稱從外國金融機構改為外資金融機構,設立代表處的管理辦法,我們考慮是和國務院頒布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相適應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在國務院21號頒布以後,它其中有些規定是香港、澳門和台灣的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大陸設立相應機構的話,比較適應本條例,對於管理辦法來説,新的機構管理辦法來説,它的口徑是一樣的,也是講香港、澳門、台灣的金融機構在大陸設立代表機構的話,比較適應本辦法。

  主持人:外資金融機構指的是哪些機構?

  鄧紅國:主要分兩大部分,一部分是在境外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一部分是在境內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境外的包括註冊在外國的這些銀行和銀行內機構,它想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話,必須適應的辦法。另一部分是外國的金融機構已經在中國設立的這些營業性的機構,比如外國銀行分行、獨資、合資的外資銀行,獨資、合資的財務公司,如果在中國已經設立了營業性機構,而在其他地區和其他城市要想設立代表機構的話,也需要適應這個管理辦法。

  主持人:哪些外資金融機構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享受代表處呢?

  鄧紅國:從總體上講,銀行業是一種服務行業,它所服務的對象包括投資、企業,從金融服務角度講,我們提供的服務是跟著外資銀行來進入中國的話,它必須要跟著它的客戶和市場,比如外商直接投資,比如進出口貿易,增長最活躍的地點,比如像我們的沿海地區,我想説明的問題在於如果這些外資銀行比較大型的,國際上比較比較活躍的這些銀行,它在中國有相對穩定的客戶,對中國這類的市場感到非常強烈的信心和興趣的話,他就希望在這設立機構,包括先設代表機構,然後設營業性機構,來從事業務。

  主持人:外資金融機構設立代表處,有沒有地域限制,比如説一家外資銀行在北京設立了代表處,那麼它在其他城市還可以設立分行嗎?

  鄧紅國:我們沒有這樣的限制,沒有在其他地區設立機構的限制,我們在國務院,剛才我提到的,國務院在2月1號實施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間,我們有一條規定,叫外資金融機構要想設立營業性機構,必須在設立兩年代表處的基礎上,這也是符合國際慣例的,目的是讓外資銀行首先了解我們國內的法律規章,現有的法律框架,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了解這個市場,了解它的競爭夥伴,在這個基礎上,再設立營業性的機構,開展業務,這是我們講的連線的限制。但是如果在一個城市,比如剛才你問題問到的,北京設立了兩年營業代表處以後,它可以有資格提出在其他任何城市設立營業性機構的申請,沒有問題的。

  主持人:那幾家代表處,成立幾家代表處以後,可以申請成立分支機構?

  鄧紅國:也沒有數量限制,如果你僅僅設立了一家代表處,比如兩年以後這一條標準已經滿足的話,我們就可以考慮它提出的在其他地區設立或者在同一個城市,或者在其他城市,設立營業性機構的申請,當然它還要滿足其他條件。

  主持人:那人員方面有什麼限制嗎?

  鄧紅國:從中國政府對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上來講,我們在自然人流動的向下,沒有做出實質性的限制條件。除了水平承諾以外沒有做限制,換句話説,代表處的人數,我們按照中國政府承諾,我們沒有做人數的限制。

  主持人:那要是代表處的首席代表需要具備什麼樣的資格和條件呢?

  鄧紅國:首席代表首先要必須滿足三年以上的金融或經濟的從業經歷,必須具備這樣的從業經歷,同時他還需要有大學本科以上的學歷,如果沒有這樣的學歷,他需要相應的增加另外三年的金融從業機構,這是我們最根本條件。

  主持人:代表處的有限期限有多長?

  鄧紅國:一般是六年。如果這個銀行,所代表的銀行,希望能夠在六年以後保留這個代表處的話,它需要提前一段時間,提出暫期的申請。

  主持人:總代表處和代表處又有什麼區別呢?兩者之間。

  鄧紅國:實際上是我們是想鼓勵這些外資銀行把協調和管理境內機構的中心放在中國境內,這樣的話就做出這樣的規定,只要有五家以上的營業性代表機構,這樣的銀行,它就有資格來申請設立一家總代表處,來統一協調境內所有的活動。

  主持人:代表處所有的資格認證都齊了的話,多長時間能批下來?

  鄧紅國:理論上講,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效率應該是比較快的,據我們了解來説。

  主持人:大概多長時間?

  鄧紅國:沒有具體的時間表來規定,比如我們收齊了所有材料的話,比如多長時間內能夠批准。但是我們可以保證在滿足了管理辦法相應的??標準之後,我們會在非常短的時間內,比如幾個月或者半年之內,會做出相應的在受理和審批過程,會壓縮的非常短。這幾個優勢。

  主持人:新辦法規定在代表處的審批和管理上,相對的放鬆了,人員沒有限制了,像首席代表資格也放鬆了,是不是它在監督方面就加強了,有沒有什麼新規定?

  鄧紅國:是這樣的,我們在審批過程中間,原來的辦法和新辦法中間,有一個比較實行的區別就是對於申請者的標準,我們在原來的辦法中間有一個三年連續營利的要求,目前在新辦法裏沒有,對總代表和首席代表的任職,從業經歷也是分別從十年降到五年,從五年降到三年,從理論上講,在許多方面我們做了非常實質性的改動,都是放鬆了。但是從另一個方面來講,就是你剛才提到的,我們在監督管理方面也做出相應的調整,按照國際慣例中國人民銀行在監管相應的外資金融機構,包括代表處中間,採用通常的管理辦法,包括現場和非現場的檢查,這是我們會需要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包括代表機構,它的報告制度,它會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它一定時間內,比如一年內的所有業務活動,包括合規的情況,符合規章制度的一些情況。

  主持人:這是不是可以説和過去相比,在處標準上更完善了?

  鄧紅國:應該是這麼説,我們定一些相應的,專門的一章,專門訂了一章,叫法則。在處罰違反我們規定的這些代表機構的違法活動中間,我們有了明確的依據,舉個例子來説,如果一家外資銀行沒有經過我們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了代表機構,這樣的話我們如果經查明事實確鑿的話,處理起來五年之內,我們就不會受理它提出的新的設立代表機構的申請,這就是我們相應的罰則的基礎內容。

  主持人:更嚴格了。

  鄧紅國:更完善了。

  主持人:這回新辦法的修改,在修改的過程當中有什麼大背景嗎?也就是説為什麼要修改呢?是不是跟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它所承諾有關呢?

  鄧紅國:應該説有直接關係,但在接受這個問題之前,我需要介紹一些背景情況,從總體上講,中國的金融市場開放,包括銀行業市場開放,不是從加入世界貿易以後才開始的,實際上從相對於保險和證券業來説,銀行業的市場開放時間更長,規模更大,深度更深,為什麼這麼説呢?我們從1979年批准設立了第一家外資銀行在中國設立代表處以後,經過了20年的時間了,在中國土地上經我們批准設立外資銀行內的機構,一共有400多家,到去年底為止。其中190家左右是營業性機構,還有214家,到去年底為止,是代表機構,不能做業務的,就是我們剛才一直在談到的。

  主持人:可以做業務的已經有多少了?

  鄧紅國:190家,到去年底為止。這説明什麼問題呢?説明在中國外資銀行,設立的外資銀行和所有與我們人均GNP相同水平的國家相比,數量是最多的,可以説數量是最多的,同樣就數量而言,在中國設立外資銀行的數量,甚至遠遠超過許多人均GNP高於我們的國家和地區,這是我們手上有許多數字和情況來説明這問題。在20年中間,這些外資銀行通過做的業務非常活躍的,已經引來了大量的資金,引來了非常先進的管理技術、管理體制,帶來了新的産品,管理經驗和培訓了許多人才,活躍了這個市場的競爭機構,在許多方面已經成為我們整體的金融市場不可獲缺的一塊,一個重要的力量,從整體上講,它的非常重要的,發揮非常大的積極作用,這是我們想講的主要問題之一,主要的背景情況之一。同樣根據中國政府在加入世貿組織中間的法律文件,我們做了非常大的實行修改,把現有的法律框架進行了修改,在剛才我談到的開放現狀,只是講到機構和業務的情況,我們現有法律框架在加入前後做了什麼樣的調整,我們可以從三個層次來考察,第一個層次叫法律,全國人大來頒布的,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這個層次這兩個主要的法律,在這次調整中間並沒有修改。第二個層次我們叫行政法規,是1996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1996年底經國務院批准的上海浦東外資金融機構試點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暫行管理辦法,同樣具有新的法律層次效率。第三個層次,我們講的是人民銀行頒布的一系列監管外資銀行辦法,包括剛才提到國務院條例的細則,包括它的一些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包括設立網點方面的,在第二個和第三個層次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我們根據承諾做出了非常重要的修改,這就是我剛才談到的。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這麼幾個方面,一個就是1996年的條例,這個在去年底12月30號經國務院批准頒布了新的,名稱沒有變化,它的實際期限呢是2002年的2月1日,根據國務院的授權,中國人民銀行也同樣對這個管理條例的,國務院頒布的條例細則進行了工作量非常大的修改,非常實質性的修改,這個次層的細則也是在許多方面綜合了原來五年到六年中間的管理實踐,參考了國外這些國際監管同行的經驗和慣例,我們也做了非常大的修改。同時除了我提到的這兩個主要的文件之外,我們還做了一些外資金融機構設立同城網點等等中間的部門規章,就是人民銀行頒布了相應的部門規章,來管理外資銀行設立風吹草動城網點的這種行為。

  主持人:鄧先生,剛才您介紹了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代表處的一些情況,我們還想請您講一講,國外的金融監管當局在外資設立代表處的時候,它的監管程序是什麼樣子的?

  鄧紅國:從總體上講,我需要明確指出的,這裡是説審批制度是共同的,據我們了解,特別是發達國家來講,在任何其他國家的銀行,在本地設立代表機構的話,同樣適用的是審批制,從金融監管當局來説,即使是一家商業機構提出了在本地要設立代表機構的話,它也是必須慎重對待,它要考察這家申請者的具體經營、合規的歷史等等各個方面,包括所在地區的監管,金融監管水平等等各方面的情況,才能最後做出決定。我想説的是這些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在考慮申請者在設立代表處的申請中間,也是非常慎重的,它是必須經過它的正式批准。

  主持人:這次管理辦法中,對外資金融機構在界定方面和以前也有所不同,以前還包括保險和證券的機構,這是基於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這種現狀而考慮的,而國外是混業經營,這就有點不方便,這種狀況以後會改變嗎?

  鄧紅國:從中國目前的情況來説,它還是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按照不同的法律,就是我剛才講的法律層次,法律框加層次中間的第一個層次中間,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分別界定了不同類型機構的主要活動範圍的規範,相應的執行這些法律的相應部門,國務院的相應部門,作為管理機關,也分別由中國人民銀行保監和證監會來分別實施,目前的框架和管理體系是這樣的,其實在爭論已經有很長時間了,我們可以從個人的角度來看,可以明顯地看出,混業經營它在許多方面有比較明顯的優勢,對於經營者,對於這些服務的提供者和服務的這種接受者、消費者來説,他可以進一個門,他可以做所謂的金融超市,他可以享受不同的、按照他所能承擔的風險購買不同的産品,成本也降低了,經營者的成本也降低了,同時解決了一個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我所提供服務的客戶,比如企業、比如個人,他究竟有多少錢,他把他現有的錢放在什麼樣的籃子裏頭了,這個籃子了幾個雞蛋,他能夠冒多大的風險,他已經冒了多大的風險,我還能給他提供什麼樣的産品和服務,有所來要在非業經營的情況下,一家金融機構就做不到這一點,而在混業經營情況下,在這種情況下,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相當程度上得到了緩解,所以我個人認為,它是比較明顯的優勢。至於今後多長時間,爭論中間有一個問題,中國是不是應該實行混業經營,多長時間以後實行混業經營,我個人覺得首先它是一個在立法程序上有一定問題,現在的法律框架下還是在不同的框架下運行。

  主持人:台資銀行要進入大陸來設立代表處,它的審批程序也是這樣的嗎?

  鄧紅國:應該是一樣的,目前來説台灣的金融監管當局直到不久前才解除了這種禁令,允許台灣的金融機構到大陸設立金融機構,現在只是設立代表處,符合條件的這些台灣金融機構已經相應地提出了一部分申請,我們也是按照同樣的管理辦法,剛才我們談到的新的管理辦法,來考慮這些台資的金融機構在大陸設立代表機構的申請。

  主持人:他們會來這設分行嗎?這個門檻對他們來説究竟有多高?

  鄧紅國:實際上台資銀行要想設立分行,必須遵守國務院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相應管理規定,在這裡頭就像我提到過的,香港、澳門、台灣的金融機構,要想設立營業性機構,比較適用這個條例,所以只有滿足了設立兩年代表處以後,台資銀行才有資格來提出設立營業性機構的申請。這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主持人:大陸的銀行什麼時候可以到台灣去設立機構呢?

  鄧紅國:這恐怕不光取決於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國的銀行業機構的市場管理者,多方面的願望, 首先它是一個商業第一的考慮,中國的這些商業銀行,它要考慮有沒有客戶,有沒有市場在台灣島上,如果有的話,我們可以考慮批准這樣的中資銀行到台灣去設立商業機構,台灣的金融監管當局去什麼時候解除對大陸金融機構的申請這種禁令,現在台灣還是不允許大陸的機構去設的,處於目前的這種狀況。

  主持人:趙俐婷 責任編輯: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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