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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仲介費該退嗎?》


  北京的朱先生前些日子通過一家仲介公司租房,在這家公司的幫助下朱先生很快和房主聯絡上並談好了房租,可當朱先生交了仲介公司的仲介費後再給房主打電話準備與之見面時出租房子的劉先生卻神秘失蹤了,朱先生認為仲介公司欺騙了自己。

  朱先生:“我就想把給他們的400元要回來。”

  近年來,隨著個人住房的商品化,人們買賣租賃房屋的活動多了,各種房屋仲介也如雨後春筍般的冒了出來。以北京市為例,1996年底全市經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的仲介機構僅有106家,而到了今年6 月份為止已經增加到了705 家,那麼對於這些房屋仲介人們是怎麼看的呢?

  記者:“如果您現在要租房的話您覺得通過哪一種途徑來找房比較合適?”

  被訪者甲:“我想通過朋友吧,通過同事或者朋友,認識的人比較可靠嘛。我感覺是有沒有考慮過找仲介來租房,這個問題我還是會選擇朋友。”

  被訪者乙:“我們先是通過仲介找房子結果是有很不愉快的經歷,現在仲介普遍信任度不是很高,我們也不是很信任他們。”

  在我們的隨機採訪中絕大部分人表示他們對房屋仲介不太信任,如果自己租房更多會選擇朋友介紹或者其它途徑,朱先生原本也是不想通過仲介來租房的?

  朱先生:“我也經常上網嗎,在北大BBS一些朋友告訴我,他説仲介你是千萬不能相信,他説我們已經有很多朋友受騙了,所以我找的時候儘量找私人的房子。”

  朱先生告訴我們,他是北京農業大學的研究生,今年7月份畢業,畢業前他已經聯絡好了工作單位,因此他想在工作單位附近找一間出租房做為自己暫時安身的地方。5月10號那天朱先生在上網時看到有一間出租房很符合他的需要,於是朱先生就撥通了房主的聯絡電話,但讓他意外的是接電話的卻是一位房屋仲介公司的工作人員。

  朱先生:“我説不是劉先生的房子嗎,他説是劉先生委託我們來的,他説他是我們的朋友。”

  這們工作人員告訴朱先生他們是星豪房地産信息諮詢公司,如果朱先生要租房必須先交相於一個月房租的仲介費,朱先生説當時聽到的這一切雖然讓他覺得意外,但考慮到房子的各種條件比較符合自己的需要於是便同意了仲介公司的要求。這天下午朱先生按約定準時趕到了與房主見面的地點,但這時房主突然打來電話説自己今天下午有事,見面時間改到下周,可當朱先生按約定時間再次撥通房主的電話時接電話的卻是另一家仲介公司的工作人員。

  朱先生:“我還沒有説什麼情況,他就説你是要看房子對吧,我們也是仲介,你還得給我們交500元。”

  房主突然變成了仲介公司,朱先生覺得自己受了騙,因此他要求星豪房地産信息諮詢公司退回自己已經交的400元錢。對於朱先生的要求我們的隨行律師告訴朱先生,象星豪這樣從事房地産經紀的公司除了必須具有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外還應該取得當地房屋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地産經紀機構資質證書。

  隨行律師:“我就不知道朱先生當時是不是看了這個相關證件。”

  朱先生:“我當時看到他挂了很多牌子並沒有一個一個去翻。”

  隨行律師:“如果他沒有等於是他還沒有資格從事仲介活動,那麼僅根據這一條也可以要求他解除這個合同。”

  律師提示:

  根據《城市房地産仲介服務管理規定》:從事房地産經紀的公司,除了必須具有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外,還應該取得當地房屋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地産經紀機構資質證書。

  那麼星豪房地産信息諮詢公司是否具有我們的隨行律師所説的房地産經紀機構資質證書呢?為了了解情況我們找到了星豪公司。

  工作人員:“負責人不在,你等會吧,您坐。”

  在星豪公司辦公室的墻上我們看到了隨行律師所説的房地産經紀機構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看來這家公司是具有合法資質的。不一會一位馬先生接待了我們,他告訴我們這件事由他來負責,但他不是星豪公司的員工也不願面對我們的鏡頭,在我們的多次詢問下這位神秘的馬先生堅決不願意透露自己的身份,於是我們就這樣進行了採訪。當我們提到朱先生所説的虛假信息的問題時,馬先生向我們解釋了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

  馬先生:“我們手裏好多房屋銀行的房,所以有時我們實在找不到房的話我們就提供他們的房。”

  馬先生告訴我們他們提供給朱先生的電話並不是虛假信息,而是和星豪公司有合作關係的另一家仲介公司的電話,根據雙方的協議對方應該向朱先生提供出租房,但是對方沒有履行自己的職責。

  對於馬經理的説法我們的隨行律師指出,即使事實真的象馬先生説的一樣,那麼工作人員在向朱先生提供信息時只説是朋友的房子沒有如實的告訴朱先生有關的情況,而且租房也沒有成功,就這一點來説星豪公司也應該退回朱先生的400元錢。

  根據合同法關於居間合同的規定:居間人應該向委託人提供真實的信息,不得隱瞞真實信息和提供虛假信息。

  律師提示:

  根據《合同法》第425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朱先生通過房屋仲介公司租房,由於房屋仲介公司提供了不完全真實的信息朱先生沒有租到房,對此隨行律師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房屋仲介公司應該退回朱先生交的400元錢,聽了隨行律師的解釋馬先生表示願意和朱先生協商解決這件事,於是我們請來了朱先生。

  馬先生:“我就説退你部分錢,然後我們再把這不足補回來,幫你把這房繼續找到。”

  朱先生:“到目前為止呢……説句實在話我已經不相信你們了。”

  雙方經過協商,最後星豪公司退回了朱先生交的400元錢,事情雖然是解決了但對著這個結果我們仍然沒法高興,因為對於所有房屋仲介來説他們又將失去一個曾經相信了他們的客戶。現在人們通常對房屋仲介的信任度較差,其實房屋仲介對於大多數要找房的人來説應該是一種較為有效經濟的途徑,但是由於有些仲介只注意眼前的利益而不惜採了一些違背職業道德的行為,再加上那些根本沒有資質的仲介機構利用租房人的急切心理混水摸魚才導致了現在的狀況。在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黃處長向我們講解了幾種不法仲介常用的欺騙手段。

  黃處長:“有資質的有營業執照的應該説有一些運作不規範,主要的還有一些單位在收看房費只寫了一個條,沒有説你服務的內容,沒有説你要達到什麼目的,那麼往往就交了300、500甚至更多,那麼交了以後呢有些仲介機構就找你看兩處三處甚至更多一點的房子,實際上你自己可能都不滿意的,那麼時間到了比如説他規定3天5天然後他就不退錢了,這是一種方式。還有一種方式就是打虛假廣告,還有一些沒有營業執照或者沒有資質證書的這種單位,那騙的方法就更多了。比如説我給你提供個信息,那麼他可能把你領到一個地方説你看看吧,這個房子就是,然後他再找個假房主,等你付了房租以後那麼你要住進去的時候或者住進去一段時間以後真正的房主就出來了,再去找那個所謂的仲介根本就找不到。”

  針對現在房屋仲介市場的情況,黃處長進一步建議:“雖然現在房屋仲介有各種各樣的服務方式,但如果您現在要租房最好找那種有資質並且承諾成功以後再收費的仲介,這樣的仲介通常都具有一定的實力,能夠為您提供滿意的服務。”

  在節目的最後我們的隨行律師還是想給那些正想通過仲介租房的觀眾提出個醒:

  第一,最好找一家比較正規的有資質的仲介公司來為您提供服務。

  第二,你在委託這家仲介公司的時候最好和他能簽一個書面的居間合同。

  第三,收據要留好,這是你交款的憑證,複印件在法律上一般是如果對方不承認是不能作為證據的。

  (編導 楊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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