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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墻倒房塌,誰之過?》


  近日,遼寧省遼陽市的王先生向我們欄目反映説,2001年遼陽市市政公司為了一個污水工程的施工在他家房子的後墻挖了一條寬五米、深六米的排水溝,可沒過兩天他們家緊挨排水溝的四間房子突然倒塌,住在房子裏的家人雖然沒有受傷可所有物品都被埋在了倒塌的房子裏。

  王先生:“我們老百姓這麼個想法,就是説誰把我們的房子挖塌了誰就應該進行給我們一個索賠。”

  隨著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四通八達的高速路和鱗次櫛比的高樓大廈紛紛出現在了城市建設這個大工地上,而因此産生的噪音、粉塵以及施工中因安全網不符合規範墜落物傷人,改變地質結構後造成地面下陷的擾民現象在我們生活中也時有發生。根據王先生所講的市政工程施工使自家房屋倒塌的事情也屬於施工擾民,為了了解具體情況我們和隨行律師來到了遼陽市王先生家中。

  王先生:“房子倒塌的時候是夜裏淩晨三點左右,夜裏屬於突然倒塌。溝挖完以後是突然倒塌,就是給我印象好像是臘八左右時間,非常冷,我叔叔就在倒塌的房子期間一下子跑出來了。”

  王先生説,今年1月20號的淩晨兩三點鐘他們家的四間房子突然倒塌,由於躲閃及時並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只是傢具和一些做生意時留下生産設備全被埋在了土裏,王先生認為房子的倒塌的原因和市政公司兩天前在他家房後挖的一條排水溝有關。

  王先生:“當時他們來挖溝我們不知道,就是由於鄰居之間的房子倒了造成轟鳴聲音,咱們聽見鄰里之間的房子倒了出去,一看我們的房子已經被人家六間房子有一半都挖到了六米多深的溝了,這六米深溝、五米寬距離咱家後墻不足一米。”

  王先生告訴我們市政公司是在距他家房子不到一米處挖的溝,而且挖溝後並沒有做任何防護處理,致使自家房子在兩天后倒塌的。

  (現場)記者:“觀眾朋友們,我現在所在的位置就是遼陽市市政公司原來的施工現場,那麼在我的右手邊呢就是王家倒塌的房屋,從剛才的圖象顯示看呢它們兩者之間的距離是非常近的,那麼我們現在想了解一下有關管道鋪設的工程當中對此類問題又有哪些規定呢?”

  隨行律師:“按照我們國家建設部的有關規定,道路的污水管線、下水管線的鋪設溝槽與建築物之間的直線距離應當是2米5以上,而在本次事件當中我們實地考察的情況來看遼陽市市政公司所施工的污排水的溝槽與倒塌建築物之間的距離不到2米5,因此他的施工行為顯然是違法的。”

  律師提示:

  《城市工程管件綜合規劃規範》中關於工程管線之間及其與建(構)築物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M)的規定:污水、雨水排水管距建築物的最小水平凈距為2.5米。

  遼陽市市政公司在如此近距離條件下的施工造成了周邊民房的倒塌,那麼施工單位的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又是怎麼規定的呢?

  隨行律師:“如果施工單位實施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取得有關批准文件,那麼因為其施工行為給房屋所有權人的房屋造成的損害導致倒塌,他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

  律師提示:

  我國法律規定:施工一方在對方的土地上挖溝,危及另一方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賠償損失。

  遼陽市市政公司在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情況下施工,致使王先生家的房屋倒塌,按照隨行律師的解釋,市政公司的行為已經侵犯了王先生的財産所有權,因此市政公司應對此事負責。那麼市政公司對此事又做何解釋呢?我們和隨行律師來到了遼陽市市政公司。

  項目經理:“像這種情況你達不到兩米五,是你們拒絕施工呢還是我硬性施工?這個先頭我已經講了,我們是準備拆遷,拆遷不成的情況下指揮部問我們能不能克服困難,我們當時根據我多年的施工經驗跟底下的處長核計核計,覺得我們能完成這個任務。”

  項目經理告訴我們,當初因為王先生一家沒有同意拆遷,所以他們便根據多年的施工經驗避開了王家的房屋,在其旁邊開溝挖槽的。但是僅憑這種施工經驗結果卻沒有保住房屋不倒塌,那麼事發後市政公司有沒有依法進行賠償呢?

  項目經理:“我們離老宮家的,她倒了六間房,倒了一部分房子,還有一部分房子沒倒,就離沒倒的房子要開槽離的太近,所以説從安全考慮我説這個事吧太近,我們的溝挖的深,如果要是這樣開槽這個墻看著都害怕,容易倒塌把咱們施工同志砸傷。”

  原來,在王家倒塌的四間房子旁邊還有兩間房子沒有倒塌,這兩間房子如果不拆除就會影響下面的施工,因此這位副經理就主動帶著兩名同事來到了王先生家,並且就前四間倒塌的房屋和後來拆除的兩間房子談好了賠償,簽署了協議。那麼這筆賠償款何時能兌現呢?我們又找到了處理此事的總經理,可他的回答卻出乎我們的意料之外。

  總經理:“這個協議現在我看它不具備法律效力,因為當時我法人代表我不知道這個情況,去談的時候是我讓人去談的,但是簽協議、簽談話記錄的時候我不清楚這個事情。”

  市政公司前後兩位負責人的回答讓我們感覺到了問題的複雜性,那麼真如這位總經理所説沒有他簽字的協議就不具備法律效力了嗎?

  隨行律師:“剛才講了這個協議,説你們當初為了使得後邊三間房施工的時候不要受妨礙他去談談,最後形成了這個文件的東西,如果説他是偶然第一次跟他談,對方也不知道説他是不是代表你公司那簽這個東西,那就要去在法庭上要去質證他到底有沒有代表公司的簽約。談了很多次,最後形成這個東西,對方也認為你是代表公司,因為你裏邊還有兩個處長,所以簽的這個協議按照新的《合同法》來説實際上就是代表你公司簽的,所以我從做律師的角度來説我認為這個協議是有效的。”

  律師提示:

  《合同法》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非對方知道其超越權限的外,該合同對法人有效。

  也就是説市政公司的這位副經理當初是為了公司施工進程的考慮與王先生家談的賠償,並且王先生也認可他是代表的市政公司,因此雙方簽署的這份協議是有效的。可此時的總經理仍然堅持自己的觀點,打官司的話他如果要起訴的話如果這個生效,那就法律裁決補償款何時能退賠,法律終歸會有個公斷。同時王先生也會把這份已有市政公司簽字的協議提交給法院,不知道市政公司還會為自己的行為提出哪些理由。

  我們的隨行律師在這裡還要提醒觀眾朋友們,如果一旦自家財産在城市施工範圍之內,還應了解到以下情況:當出現市政建設或者是拆遷而需要在拆遷範圍之內,被拆遷人去移動自己的財産或者是其他財産的時候,那麼被拆遷人應當儘量取得拆遷單位出具的各種法律文件。第二在雙方能夠協議的情況下,雙方應當對市政建設涉及到你的財産的有關問題或者涉及拆遷的有關問題通過合同的方式把雙方可能發生爭議的問題全部確定下來。那麼這些方面的主要目的是在於出現通過訴訟或者其它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時候使各位觀眾能夠取得一個良好的證據基礎,為未來的訴訟或者仲裁提出證據和質證奠定一個前提條件。

  (記者 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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